曾佳瑶 周 鑫
1.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0;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八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0
论环境侵权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
——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为例
曾佳瑶1周 鑫2
1.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0;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八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0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尚且存在很大争议。而法学方法论是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方法。本文则是以法学方法论为思维导向,具体阐述法学方法论在环境侵权判决中的运用模式。
噪声污染;环境侵权;法学方法论
沈某是某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在该院宿舍。设计院为了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在沈某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沈某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于2014年第一次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某撤回起诉。之后设计院又将增压泵移至沈某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至此,2015年沈某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提再次诉讼至法院,要求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在法院审理中,环境监测站检测沈某居住卧室噪声指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沈某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下主要截取二审判决情况,把握法律方法论的精髓,运用司法三段论方法、法律解释方法、价值判断方法做如下具体分析:
(一)司法三段论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学方法论的指导。而法学方法论作为保障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工具,必然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而展开,裁判活动必然要以法律和事实两项要素为基础,这两项要素则是通过三段论发生联系和互动的。法律人正是利用三段论这个基本的推理工具来确定法律和事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方法论也必然地要以司法三段论作为讨论的起点。
三段论演绎逻辑是正当化的程序,也是法律实证过程的验证。在形式逻辑上,她的推论形式为,大前提是T,小前提是S,如果T有法律效果R,则当S与T相对应时,也能够产生R的效果。而具体分析该案,首先其属于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进行赔偿。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说来,在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中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损害事实及污染环境的行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了其基础的认定要件。具体适用的细则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而本案中的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类型,按照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沈某的诉讼请求要成立必须满足:机械设计院有噪声污染行为—沈某遭受损害—损害是由于噪声污染所致。
至此先假设三段论的大前提正确。我们来环境侵权的遭受损害一项,沈某为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于2013年3月6日出具的心电图检查报告一份,该检查报告载明:“沈某心电图提示:窦心心律。心电轴轻度左偏。ST-T变化。”鉴于该证据仅表明沈某心电图出现异常,并不能证明其出现心脏方面的疾病,且其系在设计研究院安装增压泵之后所做的心电图检查,其未提供此前其心电图无异常的证据,故其主张存在损害的证据不足。
另外,沈某主张其心电图异常是设计研究院在其住宅东墙外侧安装的增压泵产生的噪声所致,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增压泵产生的噪声与其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论:沈某要求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污染的增压泵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在司法三段论的演绎过程中,小前提S出现问题,那么必然产生不了R的法律效果,因此该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是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中进行的一项寻找大前提的作业,同时也是确定与案件的事实最密切联系规则的重要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法律解释方法、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以及漏洞填补。
狭义的法律解释,就是在待决案件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内进行的解释。在确定法律文本的可能文义范围时,法官需要看规范所调整的内容是法律概念的核心领域还是处于法律概念的“边缘”调整的领域。在该案中涉及到的主要是环境噪音污染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应该是对“噪声污染”的基础定性问题。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以文义解释的方法理解噪声的标准:超标+扰民,双重标准。将“超标排放”作为了噪声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也排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霍尔姆斯认为“抽象的条文并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也正是因为通过法律解释更好地去发现法律、探求法律真意,更好地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恰当的法律。至此,在本案的大前提得以确定。
(三)利益衡量方法
法谚有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所以利益衡量是贯彻在整个法律解释过程中的思维方式。法律方法论中的利益衡量通常是指个案中争议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冲突的衡量。利益冲突主要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但也有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本案利益方主要为机械设计院、沈某、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高层居民。具体来说机械设计院为了解
决高层居民的供暖问题安装增压泵,增压泵刚好成为了本案的噪音源。虽然我国明确将是否超标排放作为确定噪音污染的标准,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原告方受低频噪声侵害而失眠的事实。通俗来讲,沈某的环境权益维护了,设计院的增压泵必须拆除,居民供暖成了问题。如果尊重了被告的权益,那么原告又必须忍受噪音。两者的矛盾着实存在。至此,利益衡平变得尤为重要。根据利益衡量的比例原则,在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不明确的情况中,法官应该采取两权相害取其轻的思维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选择。在本案中法官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也正是考虑到了各种利益的对比。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同时也为日后的相似案例提供了参考。
法学方法论主要是由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学、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所组成的整体。其中四者环环相扣,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法律解释学帮助确定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价值判断需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下,同时司法三段论和价值判断的结合又离不开法律论证,最后在寻找到妥当的裁判结论,保障司法的精确统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34302.html,2017-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法>.
[4]王利明.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D922.68
A
2095-4379-(2017)30-0195-02
曾佳瑶(1993-),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南华大学,法律硕士;周鑫,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八研究所,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