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公证的法律缺陷及对策思考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处继承人

彭 伟

山东省寿光市公证处,山东 寿光 262700

关于继承权公证的法律缺陷及对策思考

彭 伟

山东省寿光市公证处,山东 寿光 262700

本文简单分析了继承权公证存在的法律缺陷,针对解决继承权公证法律缺陷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结合本次研究,发表了一些自己的建议看法,希望可以对继承权公证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更好的应用在继承权公证方面问题的处理中,解决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实际问题,提高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性。

继承权;公证;法律缺陷;对策

继承权公证指的是当事人在公证机关申请证明具有继承死者遗留合法财产权利的活动。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中一项较为常见的业务,但是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继承权公证很难顺利进行,存在有一定的法律缺陷,比如说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无法找到资料中所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可能是继承人的人,在现实中又无法获得其下落或者死亡的证明,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影响继承权公证的顺利办理,增大了继承权公证办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问题进行探索,找到解决的对策,促进我国继承权公证的优化和完善,本文就此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继承权公证的法律缺陷

就我国继承权公证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将当前继承权公证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继承人出生在1920-1930年左右,结婚时间在1940-1950年左右,因为当时处于解放前后,在婚姻登记制度方面存在有较大的问题,缺乏健全性,解放前后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不同,比如说解放前存在有一夫多妻等现象,妇女地位较为低下,很多妇女没有基本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档案仅简单记录了被继承人基本信息,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权公证的难度和复杂性。第二种,被继承人子女在1960年以前出生,且存在有收养、更名、去世等情况,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没有做好档案记录,有很多继承申请人甚至不知道有被继承人档案中记载的兄弟姐妹。第三种,在解放前后,继承人存在有出国等情况,不知去向,申请人不知道从哪方面入手才能确认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进而增大了申请人的公证难度,影响公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公证单位在办理业务时,以上这些情况经常同时出现,直接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办理。因为找不到继承人,根据当前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归为国家,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默认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以及当事人就必须要搞清楚继承遗产的人是不是继承人,手续的办理一拖再拖,随着时间的延长,继承人还可能去世,存在有继承转移情况,更加无法顺利办理继承业务。因为这些遗产大多数属于房屋遗产,没有顺利办理继承将非常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如果出现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情况,将无法找到责任承担人,当事人并没有明显的过错,却需要承担这方面的损失,以民法角度而言,这种现象与公平原则相悖。

二、解决继承权公证法律缺陷的对策

就当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言,继承法中需要适当的修改默认继承人接受继承方面的规定,不能通过直接推定的方式确认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必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比如说规范接受继承的表态,同时还需要有时间方面的限制,一定程度上解决继承权公证法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一)限制所有权制度

当存在有不明确继承人情况时,可以先选择已确定继承人集成,为了实现对其他继承人权利的保护,针对继承人遗产的使用权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限制权限要在当地部门备案。当然,处分权的限制并不是没有期限的,可以选择民法中最长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满,认为这些不确定继承人自行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另外,需要区分对待动产和不动产,结合当前的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较为统一,因此,在不动产权限限制方面基本上不存在有法律层面的阻碍,在动产的权限限制方面,需要结合物权法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通过这种方式,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在公证处办理相关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需要在公证书中详细的说明继承人的情况以及不确定继承人的查找情况,注明继承人所有权的限制时间以及限制内容,如果有其他继承人出现,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之后另行公证,如果无法友好协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在其他继承人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权利限制到期之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前往公证处注销限制。

(二)设立继承权声明程序

在继承权公证方面,可以效仿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催告程序,设置继承权声明程序。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发表声明,由特定的继承人在法院登记,如果无法查找到其他继承人下落,那么在限制期满,可以默认为该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进行判决,当事人凭借判决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如果特定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出现,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声明公告期的设置不宜过短,同时公告尽可能选择特定继承人住所。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有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基本原则中包含有公平方面的原则,从公平角度出发,民事关系的处理必须要保证各方面利益之间的平衡性。在保证利益平衡性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时间方面的要素,之所以在民事法律中设置时间要素,主要是考虑到公平原则必须要有相应的条件和后果作为前提。从哲学角度出发,为了维护公平而忽视效率,或者为了维护效率而忽视公平都不可取,一旦有民事纠纷出现,总会得到有效的解,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当事人将长期被这方面问题困扰和影响,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调整。借助时效制度,能够在维护公平原则的同时保证一定的效率,提高了秩序的平衡性。

三、结语

当前继承权公证还存在有一定的法律缺陷,导致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阻碍继承权公证的顺利、高效进行。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问题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分析解决,一方面限制所有权制度,另一方面设立继承权声明程序,从这两个方面出发,提高我国继承权公证的完善性,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

[1]张广野.继承权公证接待咨询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35:283-284.

[2]孙丽艳.论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J].法制博览,2015,05:166+164.

[3]李宁.浅析法定继承权公证的若干疑难问题[J].科技与创新,2015,04:30-31.

[4]郝雅萍.继承权公证探析——从继承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谈起[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04:82-84.

D926.6;D923.5

A

2095-4379-(2017)30-0162-02

彭伟(1984-),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山东省寿光市公证处,四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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