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财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从《尚书》材料分析尧舜统治、禅让的法律思想
刘财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尚书作为最古老的史书,是分析上古时代唐尧虞舜时期统治、禅让的法律思想最理想的材料。本文以尚书为材料,简单讨论尧舜时期君王统治、禅让中法律思想的变更与变革,得出尧顺应自然、天意至上、品行先于效能以及以德为尺的尧舜禅让的法律思想;舜强化神权、审慎用刑、强化统治以及德行为主的舜禹禅让的法律思想。
尚书;禅让;法制思想
尚书内容基本是王事档案的选编,都聚焦了为政主题,自然蕴含了丰富的法制思想。《尚书》虽然流传曲折坎坷、演变艰难复杂,但是它成书时间最接近尧舜时期。因而经历了始皇焚书、永嘉之乱、伪尚书定位官方读本的三大劫难。同时,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师门传承复杂、书籍手工传抄的原因,尚书版本也由是繁多。
但最早有直接同时期文字记录的朝代是商朝,而在其前的历史并无直接同时期文字记载。所以,研究尧舜时期目前最为客观真实,掌握的最全的第一手文献是尚书。分析尧舜统治、禅让的法律思想从《尚书》材料出发是理所当然的。
(一)立法思想——顺从自然
尧典用了一百七十五个字详尽叙述了尧主持制定了历法的过程,而此过程实际上就是立法。历法是最基础的法,因为时间是历史记录的标尺,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而从历法的制定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最初的立法思想就是顺应自然,顺应天道:天时不断变化,鸟兽自然进行繁衍生息,人也应遵从自然规律、合乎天道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二)刑法思想——天意至上
《吕刑》中有所讲述唐尧时期的刑法。“若古有训……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这是刑罚的最初起源,但“……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三苗滥用刑罚,引起混乱,只有血腥的结果,没有尧德政的德治德政,上天便将其剿灭。
“皇帝清问……以教祗德”尧提拔贤人,由于贤人德高望重,其作出惩罚,众人都畏服、尊重;伯夷发布法典,用刑律制服人民;士师又用公正的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颁布法典的伯夷、使用刑罚的士师,“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具有仁厚、敬天、自律的美德。“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即当时神权(天)至上,刑法的思想因此是天意至上。
(三)法律思想——品性先于效能
《尧典》中有一段关于人事任免的对话,尧与臣子放齐、欢兜相谈执掌历法的官员提升任用、处理政务的人选。“畴咨若时登庸?”放齐首当推荐尧的儿子,“任人唯亲”的思想显露而出。但尧出于对自己儿子的了解——丹朱说话虚妄好争辩——拒绝。之后,“畴咨若予采?”欢兜认为共工聚集人力卓有成效,推荐他处理政务,尧看出了共工不敬上天的缺陷,不予采纳。
尧十分擅于识人、察人,关于人事任免,考虑品性先于效能,同时也能接受群臣的意见,这是一种民主。
(一)立法思想——强化神权
“正月上日……车服以庸。”舜继位之后向天帝报告、祭祀、颁发圭玉、划定十二洲疆界并封土为坛……等种种强化神权的行为。舜为了更好的统治,通过祭祀行为以确定自己继位是符合天意的,以显示自己继位的正当性,“王道”中“受命于天”的说法由此定性下来。因此,虞舜时期的立法活动以强化神权为核心思想进行的。舜祭祀之物体现其内心对于王权统治永恒性的向往,故而强化神权实质上是为了强化统治。
(二)刑法思想——审慎用刑
“象以典刑……惟刑之恤哉!”舜独创了用流放宽恕犯五刑的犯人;用鞭打作为官的刑罚;木棍打作为学校的刑罚;金作为赎罪的刑罚;还规定赦免过失犯罪;加重坚持作恶、不知悔改人的刑罚;并一再强调谨慎用刑。
“审慎用刑”的思想与舜树立的以德治国的形象,以德感化、教化众人的思想是一致的。原则上应惩罚的犯人可以通过流放、金钱赎罪等方式从轻处理,表明了舜“德性”的象征,本质亦是巩固统治。
(三)法律思想——强化统治
舜正月继位后立刻修改并完善了尧的政治体制,“同律度量衡……卒乃复”。舜有很大的抱负:历法方面的改弦更张蕴含着浓烈的政治味道,礼仪方面的创新确立了最初地方与中央的朝贡关系,加上官员政绩考核等种种规章制度,创建了自己独特的政治管理体制。
舜典对于尧逝世后舜的人事任免十分详尽,总计22人的朝臣完善的运作起来管理整个国家。于是,舜的统治逐步走向平稳、优化,可以说是和谐稳定,这和之前种种强化统治的作为是分不开的。
(一)尧禅让的法律思想——以德为尺
选择政治继承人时是重视“德”。众人推荐一穷困百姓舜,他身为瞽瞍之子,“父顽母嚣象傲克谐”,在糟糕的环境之下还能“以孝烝烝乂不格奸”,品性正符合尧希望有的以德感化。于是,尧将自己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嫁过去从治家水平观察舜的治国能力。“慎徽五典……汝陟帝位。”经过三年考核,舜能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尧终禅让于舜。尧禅让给舜的重要考量就是“德”,舜运用自己的孝道、品德,可以和恶人相处、感化恶人,使恶人向善,这种德性是尧认为最适合充当政治领袖的资质。尧禅让只考虑了“德性”,与之后舜禅让有着本质不同。
(二)舜禅让的法律思想——德行为主
《大禹谟》中详细记载了舜禅让帝位给禹的情况:舜想禅让给禹,但是禹却推辞,反而举荐皋陶;舜在肯定皋陶同时,还是坚持给禹;第二次推辞之后,禹接受了帝位。此次禅让,不同于尧舜之间以德作为考量,而是以德为主,由于舜、禹、皋陶之间的大量对话,显示舜还兼而考量了为政之道。
(三)二者之辩
尧禅让与舜禅让主要有三个不同点:
第一,竞争者的数目不同。尧禅让只有舜一个,而舜禅让有禹和皋陶。唐尧时期,刚刚组建的部落人与人间关系还不是很复杂,舜的德超越了同时代所有人,是众望所归。虞舜时期,人人间的关系较唐尧时期更为复杂,大禹、皋陶的功绩、民望、德行不相上下。
第二,考量标准大相径庭。唐尧时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不十分好,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多为生存所驱动,对于领袖的要求就是以德待人,以德感化,以德为政,舜是德的化身,理所当然的成为下一代帝王。虞舜时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已经比唐尧时期要富足,生产力得到发展,阶级社会的雏形渐渐产生,长期的生活使得民众、臣子的心思活络、思想复杂,大禹、皋陶、伯益还有其他大臣都拥有很多功绩、民望。而生活的复杂令德行的考量变得更加主观,所以,舜禹的禅让以德行为主,但掺杂着一些舜对于治理国家的理解。
第三,为政之道、法制思想的变化。尧坚持顺从自然、天意至上、以德治国。而舜主张强化神权以巩固统治,审慎用刑以德感化。大禹的思想传承自舜,皋陶的就另辟蹊径,主张刑赏治国,所以舜最终将帝位禅让给了禹。
综上,尧舜时期已有许多的法律思想,亦是后世许多法律思想的萌芽,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等都是尧舜时期思想的发展、延续。对比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变,虽然时间、空间、思想不同,但是发展脉络是一致的,即从德开始,渐渐成为难以驱逐腐朽的世袭,直至开明的法治;“神”也从敬畏、利用,直到跌下神坛、落入凡间。实质上,法律思想的演变还是基本基于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无险恶环境尧不会主张德治,无复杂人心舜不会强化统治。
[1]江灏,钱宗武译注.今古文尚书全译修订版[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12.
[2]王定璋,著.<尚书>之谜[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1.12.
[3]许锬辉.尚书尧典篇政治、礼制思想阐微[C].第二届海峡两岸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研讨会论文集,2004.
D929
A
2095-4379-(2017)30-0112-02
刘财存,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