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航 孙玉荣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北京 100029;2.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北京 100124
版权漩涡中的同人作品*
——兼评金庸诉江南案
李心航1孙玉荣2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北京 100029;2.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北京 100124
对同人作品的概念和类型进行界定,结合金庸诉江南案论析同人作品的法律规制问题。在维护在先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营造宽松、兼容并蓄的创作环境,实现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同人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
2017年4月25日,号称“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案在广州天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作为华语文学界享有很高知名度的金庸先生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各大新闻媒体对此案争相报道,这再次激起了国内各方人士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新一轮研讨。处在版权漩涡中的“同人作品”究竟路在何方?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同人作品的概念和类型进行清晰界定,在此基础上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著作权侵权认定公式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严格地说,同人作品(fan fiction)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般认为,正式意义上的同人作品起源于日本,来自于日语的“同人志”。“同人”一词取自于日文“どうじん”,本意为“志同道合的人”。关于同人作品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各种表述也是众说纷纭,但其基本含义还是大致相同的,即同人作品就是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1]。广义上的同人作品就是用来与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的作品,有文学、动漫、电影、游戏、音乐等多种形式。发源于日本动漫界的“同人志”起初并不涉及商业利益,纯粹是志同道合的“同人们”的自发创作和小范围传播,是基于对原作品或者原型人物的喜爱,带有自娱自乐的性质,因此原作品著作权人也很少向同人作品的作者追究侵权问题,况且同人作品的基数如果过于庞大,恰好说明了原作品的受欢迎程度,很多原权利人甚至认为同人作品与原作是相互促进、互利互惠的关系。随着网络的普及,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受到日本动漫文化的深刻影响,同人作品在我国青少年群体中,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圈子。各种同人志的发售和漫展的举办日益兴盛,使得同人作品已经形成相当规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我国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如今我国的同人作品不再仅仅是日本动漫的衍生品。江南著《此间的少年》就是将金庸作品中的郭靖、黄蓉、杨康等角色名称异时空设定在虚构
的汴京大学,演绎出了一个新故事。这其实是属于原创类的同人作品,它不同于演绎类同人作品,并没有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或“续写”,而仅仅使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和简单背景征及部分单纯的人物关系。
国际上公认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公式是“接触+实质性相似”[2],这同样适用于对金庸诉江南案的分析。《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确实接触过金庸的作品,所以是否侵权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角色名称、部分人物性格及部分人物的简单背景,但是单纯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简单背景等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等等,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思想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此即所谓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作品所塑造的“人物”以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便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3]。因此,在判断一部小说是否侵权时应综合考虑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必须将人物和叙事作为一个有机融合的整体来看待。《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黄蓉、郭靖、杨康等角色名称和部分简单的人物关系,如黄蓉的父亲叫黄药师、王语嫣生长于单亲家庭、郭靖从小在草原长大等等,也有部分人物的性格与金庸作品是相似的,如黄蓉也是古灵精怪又娇生惯养的,但还有很多人物的性格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性格区别非常明显,如《天龙八部》中阴险歹毒、报复心强的康敏在《此间的少年》中变身为豪爽正直、率真阳光的学生会主席;《笑傲江湖》中淡泊名利、潇洒不羁的道家人物令狐冲在《此间的少年》里则是一个积极入世、有抱负但能力不足的“愤青”等等。《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故事情节的展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之上,相似的情节也并不是很多。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侵权,除了符合“接触”这一构成要件外,只有构成“实质性相似”才能被认定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庄某诉郭某明侵权案、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经过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之间有多处主要情节相似,以至于达到了一定的量,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反观金庸诉江南案中,二者所描述的情节在历史背景、故事发生的时间和环境及具体细节表达方面则区别明显,如《此间的少年》中的段誉追求王语嫣的具体经过是通过晨跑、听音乐会、学习诗歌等方式体现的,这与《天龙八部》里段誉与王语嫣相爱并最终结为夫妇的故事情节完全不同。综上所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情节相似之处多属于“思想”层面的抽象情节,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版权法并不禁止复制思想或者复制事实,只有思想或者事实得以表达的形式才是受版权法保护的[4]。根据此案的现有审理情况分析,很难认定《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侵犯了金庸先生的著作权。
同人作品究竟是对他人作品的改编、演绎还是合理使用,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清晰的界定,而且其合法性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承认,法律规制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5],因此金庸诉江南案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些都为判定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指明了方向。金庸诉江南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维护在先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营造宽松、兼容并蓄的创作环境,实现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1]王峥.同人的世界:对一种网络小众文化的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3.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8.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http://www.110.com/panli/panli_35829.html[2017-09-20].
[4][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M].沈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7.
[5]林莺.同人作品合法性问题探究[J].中国版权,2015(5):50.
*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SZ201610005003)和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阶段研究成果。
D923.4
A
2095-4379-(2017)30-0052-02
李心航(1999-),女,汉族,北京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孙玉荣(1969-),女,汉族,北京人,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学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