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2017-01-27 13:31宁维娜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劣质罪名安全法

宁维娜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抚顺 113300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宁维娜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抚顺 113300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的民生问题。它极其密切地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平稳。虽然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许多食品卫生部门严查一些“黑作坊”,惩治不良的食品添加剂和原材料供应商,但是触犯食品安全的违法行径一直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触犯食品安全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惩治办法,却无法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构建量的饮食环境。因此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应加大打击力度,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律的相关细则,争取以法律的警示作用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性。

食品安全;刑法;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不止关乎我国民生健康问题,也影响食品行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不仅要参考我国时代背景、政治环境更要结合经济因素、食品业发展现状提出带有预见性、合理性、权威性的法律体制。因此给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造成了一定难度。但是以法律手段提高食品安全可以保障公众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对调整产业结构,创建良好的食品卫生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按刑法规制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刑法的保护内容

食品安全的相关保护刑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食品市场而存在的,主要体现在对于有害食品的制作、销售和食品安全监管两个方面体现的。

1.食品安全刑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添加了违法或者假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触犯食品安全的法律行为,应承担其刑事责任,对给食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赔偿其医疗费用。除此之食品经营者购进假冒伪劣的食品,或者三无食品进行销售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食品监管安全也可以有效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环境。首先我国取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其次处在安全监管岗位人员可能会以职务之便谋求个人利益。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贪污、造价现象的惩治力度,针对食品监管部门也明确规定了其工作范围和承担职责。

(二)食品安全法规

我国参考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先进食品法规于2009年2月28日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代表性的食品法律象征我国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规范与重视,也强调了食品安全对个国民发展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假冒或者劣质食品对他人健康、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对食品检验机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可见食品安全法建立是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民众利益不受损害,更是为了营造良好的食品发展环境。除了对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办法外还应加强食品监督、检验的力度。争取以法律效力降低食品安全不法行为维持我国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劣质或者假冒伪劣的食品首先对人的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止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中影响着人们的消费需求,同时还影响着食品行业的发展。有阵子“毒米线”、“地沟油”新闻频出,虽然社会报道让群众了解真相,寻求良好的发展空间。但是也使得同行业的优秀产品受到了排斥,人们无法分辨食品的优劣,究其原因还是我国食品安全刑法执行力度不够,民众缺乏信任感。

(二)食品安全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

我国虽然近几年一直在提高对外贸易数额和经济总值,争取以更多的贸易差额来提升国民经济总值。对此我国还提出了加强与周边国家贸易的“一带一路”政策。但是出口产品中轻工业最发达,食品类所占份额最少。可见我国食品安全在国际的地位较为低下。

三、食品安全刑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刑法犯罪罪名的滞后性。由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时间较晚,所以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显示出滞后性,导致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定性。

2.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处罚范围较窄。这主要体现在刑法对于失去安全的预防的缺失。并且,与关注食品安全的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惩罚力度和关注程度仍有差距。

3.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罪名的缺失。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缺乏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确认,仅仅简单将犯罪事实归为生产劣质产品中,从而造成了罪刑不均衡的情况。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对策

1.罪名的完善。罪名的滞后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会造成法律的不公正。犯罪事实的发生往往具有多重的主体和客体,明确并完善罪名有利于达成法律的公正性。

2.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食品安全涵盖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因此想要让食品安全刑法行之有效必须加强其打击力度。不能因工作量大且工作内容复杂只针对典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惩治,滋生违法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应最大范围的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作用。

3.定刑的完善。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明确违反行为的承担人及惩处范围,可以有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建设。

[1]袁静.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福建省漳州市劣质猪油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6).

[2]赵晓琳.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5).

[3]章洁.探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性[J].法制博览,2015(08).

D922.16;D924.3

A

2095-4379-(2017)36-0199-01

宁维娜(1983-),女,满族,辽宁清原人,文学硕士,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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