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慧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司法改革的互联网思维与法制实践
金泽慧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互联网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当更多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社会治理体系却面临着互联网法律关系调整的严峻挑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应运有效解决传统审判机制在诸如案件管辖、起诉、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涉网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问题,本文试图从互联网法院相对原有审判模式的优势与存在问题,来阐述如何使司法工作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有益启示。
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模式创新;启示
2017年8月18日,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根植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是司法体制领域改革的一大创举,意味着中国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审判揭开了新的篇章。在线完成诉讼程序不仅使司法改革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充实完善我国法律诉讼制度体系,而且也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展望互联网应用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审判方式方法改进、审判效能效率的提升,进而推动审判专业化、智能化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互联网领域延伸和拓展的一次崭新实践。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仅以杭州为例,截止2016年底,信息经济对杭州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已超过50%,阿里巴巴、网易、海康威视等一批互联网龙头企业蓬勃发展,全市网站数量、B2B、B2C、C2C、第三方支付均居全国首位。其中,互联网购物仅阿里巴巴平台就完成网络交易完额3.092万亿人民币,规模不亚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全年的GDP。从交易量看,仅2016年“双十一”这一天,网上交易就超过了1.7亿件。这些海量数据的背后,一方面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极度便利,另一方面也引起涉网案件的高速增长,杭州各基层法院受理的电子商务数丛2013年的600余件迅速增加到1016年的上万件。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往往是案情简单,而在涉及司法程序与实际执行上却较为困难。例如涉网案件证据大多存在于网络空间,原告难以查到被告真实身份,由此引发诉讼举证难、成本高、流程长、难度大。
另外,由于互联网应用空间的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法院由目前受理的案件主要聚集于网络经济往来,逐步向网络著作权纠纷等扩展。在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之前,杭州市率先把余杭区人民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首批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交易纠纷、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及其上诉案件。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法院,采用线上的审判方式,使涉案人能够足不出户的完成案件诉讼的全过程,高效便捷地将司法的公平正义延伸到了网络群体和涉网领域。
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传统法院的两种管辖方式。但是,网络交易和网络支付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经济活动的范围明显超越了传统的地域概念,根据当前民诉法的规定,涉网经济案件触及的诉讼往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对原告异地主张自身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指定管辖又由于案件的案小量大,需要浪费上级法院的大量司法资源。因此,许多当事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很有可能就会借此作罢。互联网法院的成立首先解决的就是涉网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原有的管辖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设计方案,明确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六类杭州市辖区内的涉互联网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初步解决了由于管辖权带来的诉讼难题。
仅以立案和审判为例。首先,在互联网法院,原告方可以在网完成起诉立案申请,法院也可以在网完成是否立案决定,一旦受理就可以用电子文书的方式将法院受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并且可以利用电子邮箱,短信等方式催促被告方签收电子文书,在通讯和公民互联网活动如此频繁的当下,受理时间大大缩短,立案效率得以极大提升。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所需的材料都能从网上调取,证据的收集更为方便,同时在第三方平台的配合下,当事人可以随时在线提交各类电子化证据,系统会提示当事人针对每一项证据一一填写质证意见,这样就等于将双方凝聚到了云端进行审判,法庭可以“键对键”的方式完成庭审调查,控辩双方也可以在家完成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新技术给审判辅助工作带来的便利,如依靠互联网技术可以将庭审情况通过语音同步转化为书面记录,系统会根据案件关键词和海量裁判数据,智能生成裁判文书供法官参考,实现同案同判,使案件在类案化审理的方式下得到更大的公平。这也是当下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一种出路。
互联网法院对于提升诉讼质量还体现在利用互联网手段部分破解了执行难问题。如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99.2万例,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渐完善,法院和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也变得简单,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等信息不对称问题慢慢得到了解决。在执行手段上,互联网也成为法院系统破解执行难的一大利器,例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首例电子支付令,由于这个案子有个适用电子督促程序的重要环节,就是在签订的贷款服务合同中,明确了借款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这就为电子督促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条件。被执行者正如第一例电子支付令的承办法官所说,下一步会在邮件或者短信的阅读上做出设置,比如只要打开邮件,就会自动发出回执,表示邮件已阅读等等,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有效提高法院执行的力度与效益。
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应运而生,面临发展前景光明的同时也肩负着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责任,要想在更广的范围上推行,必须找出其不足并从中汲取经验。在互联网法院成立还不久的当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在诉讼参与者层面,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必将涉及到网络平台,乃至物流公司,商业保险等法人单位,这将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三方关系,还有可能涉及诉讼代理人(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涉网纠纷),应诉与答辩及产品质量鉴定等多方关系人。同样,由于案件的审判全过程在网上完成,需要法定鉴定机构介入的案件还需要考虑到鉴定机构的相关网络技术支持,如何实现多方联动,尽可能的完善网络诉讼程序的配套制度建设,使这些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网络端口能互联互通或自由切换,能简便的与网上诉讼平台快速对接,成为了目前互联网法院急须解决的问题。
大大小小的网站不断涌现,单纯依靠法院在案发后一个个联系网站索要相关信息将耗费一定的资源。唯有多方共同的努力才可以使问题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而要解决网上证据认定问题,一方面网上交易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并由平台控制,如果平台不遵守中立规则,所提供的证据就无法让发扬采用。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需要平台的联动,并建立第三方平台中立规则,二是使尽可能多的证据来自于网络平台或其他第三方,从而有效避免核心证据的不真实。除此之外,一旦涉网案件还涉及线下,如涉及人证,物证时如何转化为电子证据,以及是否会存在恶意捏造的不详实的证据,是否掩盖了一些不能被掩盖的东西,当这一切都不得而知的时候,证据的认定就有了更大的难度。还有包括对于鉴定机构所提供的报告的认定,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利用合成等技术可以如法炮制出相似度极高的各种文件,对于这些高仿文件的鉴别,对于法院而言,需要更为精湛的互联网技术,例如严格追寻文件上传渠道和网络防伪认定等技术的同步支持。
首先,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如蚂蚁花呗、蚂蚁金服等具备借贷功能的新业态、新模式,涵盖了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监管体系等。其次,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近年来,通过建立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区,全国15个城市已经开展海关总署监管下的跨境电商试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6-2017)》指出,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5.85万亿元,这些新业态的出现在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尚不成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的形势下,将给互联网法院“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积极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理效能等提出新的课题。互联网+法院仍旧有着很长的路要走。
一是法院审判专业团队的建设。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团队不仅要懂法律,而且要熟悉互联网,知道网络的发展趋势,也要了解最新技术的应用,还要在案件的管辖,审判职能等方面有所创新。二是各第三方平台和有可能参与诉讼的单位。这些单位也要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打造一支熟悉互联网知识的法务团队,有了专业的法务团队,在日常运营中就能对必要的证据进行搜集管理,从而在涉诉的时候能够快速反应为诉讼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互联网法院成为涉网案件审理的专门机构,这一创新举措的意义远不止互联网法院本身。结合近些年,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需求,预示着我们法院未来的发展将有着新的有迹可循的方向。
尽管在传统的法院分工中,大多数案件被按类分配到各个法庭,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新的技术变革引发新的社会活动方式的当下,新类型纠纷和案件层出不穷,并要求得到更加专业和高效审判。如此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城市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再如近些年来呼声极高的成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审理破产案件等等。以破产案件为例,首先,如吴传颐先生在《比较破产法》中所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破产法之研究,较他法为难。盖破产法不独包括民法、商事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抑包括刑事法规及行政法规。换言之,破产法为上述诸法之混合法,错综而研究之,其难有不待言。”由于破产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审判,破产案件的审判需要审判人员具备极强的综合性知识。其次,由于破产案件的审判具有终极性的特点,主体面临着彻底消灭与涅槃重生的选择,面对着一定数量的债权人,对法律团队的心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破产案件,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当下的法院,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理中,建立专门审判组织对特殊类案的处理也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在目前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中,有一种是小额借贷纠纷。小额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繁,但是往往事实清楚,在认定上和审判上不具有太大的难度。对于此类案件,在互联网上审理将同时便利法官和当事人。如何在更大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将简易程序与互联网思维相融合,便是一个新的方向。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其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等特点。相较普通程序,在很多诉讼流程中做了精简。如果将互联网审判的模式融合到简易程序之中,在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将审理所需要的材料上传到相应的平台,经过相应程式化的处理,法官可以清楚的看到所有需要的信息,这能够有效避免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素养而带来的不便。在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开庭;智能生成庭审记录的功能省去了书记员的工作量,在案件审结以后,形成的电子卷宗,给法院案卷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也就是说,将互联网与原来的简易程序相结合,可以使简易程序的使用更加的高效与便捷。
“互联网+”已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审判方式,对“互联网+”审判的模式树立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四届海峡两岸司法高层论坛致辞中所述,积极拥抱现代科技,高度重视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的深度融合,实现大陆法院的“一张网”,建成并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和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初步形成智慧法院建设格局。在实际运用方面,目前深圳福田区法院已作了多方面的探索。一是利用智能识别与人工甄选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二是建立深圳法院E键送达平台,生成的文书直接对接EMS系统,提交地址系统就会自动打印文书和生成邮寄单,将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三是所有电子文书自动存档,所有操作都会留痕迹便于监督。从各地司法实践看,互联网法院直接把法院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为一体,为法院系统更快地向智慧化方向推进起到了最直接的典型示范。
当今社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纠纷的日益复杂,迫切需要法院审判职能实现专业化,由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法官来满足解决社会纠纷和重构法律程序的要求。从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角度看,互联网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的一些专门法院,它们是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法院,如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对特殊或复杂领域的纠纷解决机构设立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从审判组织专业化角度看,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对目前一些法院内部设立的专业合议庭模式的提升,将对有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保障公正司法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以员额制为标志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角度看,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可以在法官的选任上更加注重专业理论的精通和审判经验的积累,发挥集放审理效应,有利于提升法官专业审判能力。
每一次新的技术革命都将带来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互联网技术发展方兴未艾,对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体制机制创新产生的影响不可估量,在本文中笔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引发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重塑司法体系的思考,以期引起更多人对运用互联网思维进行司法改革与实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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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6-0017-03
金泽慧(1997-),女,汉族,浙江金华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