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2017-01-27 13:31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民商民商法变化

刘 启

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刘 启

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我国当前社会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状态,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保持良好势头,民商法在其中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明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立法部门不仅要通过实践对民商法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而且还要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促使各法律、规章制度能够有效落实到实处。因此,本文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以及其本身的发展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变化

当前在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科学技术不断被开发和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有所体现和渗透。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对民商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个性化,民商法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实现与时俱进的根本目的,而且还要能够从根本上满足信息时代的基本发展需求,这样才能够将其本身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出来。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民商法所产生的价值影响

在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各个行业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民商法在构建以及具体落实过程中,其本身的基础也逐渐转变成为效益和安全两个方面的价值。在传统的民商法价值体系构建以及具体落实过程中,安全价值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处于一个派生的地位。比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一些传统的交易行为中,在交易行为中所产生出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会对安全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三方能够获取到相应交易信息之后,也不会由于实际情况的作用而对其产生影响,从而造成严重的安全危机现象发生[1]。因此,在一些传统记忆形式的作用下,现今和货物如果同时交易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出现任何安全危机。在面对当前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在其中的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大的便利空间,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影响和作用,对民商法的影响更加明显。国际和地域之间的限制在互联网的作用下被逐渐打破,相关主体在这种背景下,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自己的意愿,不受地域、不受空间、不受时间限制完成相对应的信息交易,相关主体在参与民商活动的时候,也会更加具有便利性和快捷性[2]。也就是说在这种形式的基础上,市场本身在实践中也会逐渐变成一个具有基础性特征的整体。针对这一现状,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人们可以从中获取到一切根据自己意愿形成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在市场上将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进行发布。这样不仅能够实现信息的共享,而且还能够从根本上促使市场主体本身的自由性得到释放[3]。

(二)重构民商法的相关价值体系

现如今,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状态,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的背景和作用下,民商法在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民商法的机制系统也逐渐被延伸到很多方面,无论是经济效益、安全、公平或者是一些平等自由等,这些方面都能够体现出民商法的作用价值。通过实践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价值体系核心内容是自由,民商法主要是能够自由的展示出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基础。传统民商法中的内涵与平等概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平等所包含的内涵是以一种良性目的存在,无论是在目的性或者是在工具性方面都能够促使两者进行有效结合,形成具有实质性特征的价值体系构建以及将其落实到实处[4]。民商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本身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公平,这一概念也是民商法在构建以及不断完善和优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核心要素。为了保证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安全性特征,需要在实践中将安全和工具性价值体系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才能够促使其本身体现在各个方面。通过实践可以看出,在现阶段民商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效益是其中的基础核心部分,在民商法价值体系构建以及具体落实过程中,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能够直接对社会经济效益产生影响[5]。但是在针对价值体系进行重构的时候,除了要意识到上述提到各个环节相互之间的联系之外,要格外注意效益和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因此,针对这一现状,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两者之间的统一性进行调节,促使两者能够和谐存在,这样才能够保证效益和安全相互之间的平衡性状态[6]。

二、民商法的演进性分析

在针对民商法进行调节的时候,最根本的目的是要针对主体之间进行有效调节,促使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间能够以一种和谐状态存在。社会关系在构建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其本身最深层的一个方面就是经济理性人,经济理性人也可以指人们在社会中所追求的利益,促使利益能够实现其本身的最大化。针对这种情况,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人类对利益的追求并不停止,所以最终都会走向相互平等的地位。但是通过实践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社会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形成,而是需要经过长期双方共同努力和相互协调作用才能够构建出两者之间的平等互利关系[7]。这个形成需要在经历习惯、习俗、惯例等各方面有效融合,才能够逐渐产生出与实际情况相符和的法律制度,通过实践将该制度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将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在民商法的演进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先从一些比较低级的制度逐渐演进到高级制度,在演进过程中,要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才能够促使高级制度将一些低级制度中存在的弊端问题进行吸、归纳和总结。在高级制度制定以及落实中,能够尽可能规避这些问题的存在,而是将两者有利因素最大化发挥。私法的民商法在构建以及具体落实过程中,主要是建立在习惯、习俗以及惯例的基础,民商法存在的根本意义之一就是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特别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促使两者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辅助存在[8]。比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去商店购买东西,和人们进行交流和沟通都是一种在正常不过的方式,也是一种自然行为过程,在整个交流过程中并不会受到法律或者是其他一些规章制度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在民商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或者是一些侵权现象的时候,民商法的制约性法律效应才会发挥出其本身的作用和价值。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可以看出,民商法的具体演进变化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习惯、习俗以及惯例这三要素的影响。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具体变化形势分析

(一)内涵变化

在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各个行业中被广泛应用,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能够为现代人的生活日常带来非常多的便利条件,而且还能够满足各个行业不同专业性需求。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下,人们将更多的关注和注意力放在民商法的安全效益方面。特别是在过去的一些民商活动实施过程中,人们对民商活动的安全效益大多数都缺少认识,所以很难提高对民商活动安全效益的重视度。比如,在针对传统民商法进行分析的时候,可以看出传统民商法当中对安全范围的涉及内容比较少。基本上安全范围只是体现在一些安全支付等方面,而且其本身在信息构成方面也呈现出一种比较简单的状态[9]。但是在人们日常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人们对民商法的整体要求也越来越多样化,民商法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也逐渐得到了改善和优化。除此之外,民商法本身的内涵也在实践中产生了变化。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作用下,民商活动在举办过程中,不仅不会受到时间、地域以及空间的限制,而且还能够为人们提供自由方便的民商交易平台和机会。与此同时,人们在获取信息的时候,信息渠道也具有多样化特征,并不会再受到传统信息渠道的单一性影响,尽可能规避人们在获取信息时的限制性因素[10]。在民商活动具体举办以及实施过程中,人们可以实现自由相互交换信息的根本目的,这样不仅有利于对信息进行分享和获取,而且还能够从根本上促使民商主体交易的自由性特征充分发挥。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这一变化对现代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民商法的变化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满足人们的日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够拉近民商法与人们日常生活之间的距离。

(二)原则变化

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而言,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人们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对民商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对民商法的要要求也越来越多样化,需要民商法能够真正为人们的权益起到良好的维护作用。通过实践可以看出,民商法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其本身的原则已经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其中主要体现在安全的原则变化、平等原则变化以及效益原则三个方面。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背景下,民商法安全原则的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变得更加深入,能够真正的对民商法的价值实现起到良好的辅助性作用。安全原则是民商交易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基础保障,民商法存在的本质目的就是为了给人们日常交易行为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11]。特别是在现阶段电子商务被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虽然网络具有非常多的优势特点,能够给人们提供非常多的便利条件,但是网络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也会导致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存在非常多的安全隐患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在民商交易过程中,安全原则在其中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只有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才能够为市场秩序提供有效的维护作用,保证交易主体不会受到任何利益的损害,为交易行为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障。其次是平等原则产生的变化,对民商法而言,平等原则在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能够对交易过程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平等原则主要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给予交易主体一定的权利,无论是任何一种类型的主体都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这就是平等原则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为市场的平等、自由以及公平构建起到良好的推动性作用[12]。虽然现阶段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但是在民商交易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其本身出现越来越多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会间接导致市场出现严重的混乱现象,而且还会打破市场在交易过程中的平衡特征。针对这一现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将平等原则科学合理的应用,同时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比较成熟的权益保护措施,将平等原则的作用和价值真正的体现在我国交易市场当中。

最后是效益原则,在民商活动实施过程中,如何保证整个过程的平等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一直困扰法学界的重点问题。法律本身是以一种公平正义的形象存在,法律的诞生主要是为了能够保证社会中各个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化标准,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在法律制定以及具体落实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本身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所以很多环节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本身存在漏洞。因此,针对这一现状,在据比实施过程中,立法机关要与法学家们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法律进行有效结合,制定出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法律,这样才能够促使法律本身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法律在制定以及落实过程中,其本身的根本意义就是要能够对实际事件作出总结性概括,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系有不同时期的特征,其本身的基本原则也会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下产生一定的变化。统计阶段的利益诉求如果发生变化,那么法律也会随之变化。特别是在现阶段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信息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行业当中,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需要将民商法的效益原则落实到实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商事法律的时候,要将经济效益也一并纳入其中,这样才能够促使民商法的效益目标获得良性建设[13]。只有保证将效益原则的价值体现,才能够保证民事法的作用价值最大化实现。

四、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制度的具体发展情况分析

(一)应用范围的拓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信息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领域当中,民商法在这一背景下,也逐渐体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和特征,无论是法律观念或者是价值观念都逐渐走向统一化趋势。首先,在民商法的应用过程中,其本身的应用范围应当在实践中不但拓展。特别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的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保证民商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民商信息能够直接对民商活动的成功与否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在构建民商信息库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为信息者提供相对应的权利,真正的为权益者的权益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民商信息库的构建要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为用户信息提供良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民商法在域名的应用过程中,也会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其本身发生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在针对民商法进行研究时,并没有对其有准确的定义,只是以一个虚拟的状态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直接通过对信息进行的有效连接,访问自己需要的内容,但是同时别人也可以对自己的信息进行访问。在当前网络社会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域名在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逐渐成为商业符号,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形势下,域名能够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利筹码之一。因此,针对这一现状,在民商法的具体落实过程中,要从根本上对域名提供一定的保护作用,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为安全竞争机制的实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调整对象的拓展

另外,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下,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也得到了相对应的拓展,打破传统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弊端,能够真正将其作用和价值发挥出来。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影响下,能够真正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互动平台,不仅有利于信息的共享,而且还能够真正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有效保障。但是,在民商交易活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虽然信息技术的利用能够有效缓解民商法应用中的弊端现象,但是同时也会由于网络开放性作用导致信息出现严重的泄露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民商主体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和损害,因此,针对这一现状,在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民商主体的信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这样才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民商交易环境和平台,将民商法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为人们的基本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五、结语

在现阶段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本身作为经济主体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环节,其本身也在社会时代发展中不断变化和创新。这一变化本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益处的,不仅能够为人们创设良好的交易环境和平台,而且还能够从根本上满足现代人在各个不同方面的实际性需求。因此,在未来民商法的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然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让其能够保证与社会发展状态之间形成一致性,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也能够起到良好的辅助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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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7)36-0014-03

刘启(1967-),男,汉族,陕西咸阳人,本科,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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