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圆圆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应对探讨
王圆圆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时限制度是其中非常受争议的问题,同案件判决结果间具有着十分密切的影响。其关系到我国群众的利益,需要能够对其引起重视。在本文中,将就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应对措施进行一定的研究。
民事诉讼;举证迟延;应对
落实举证时限制度是现阶段我国法律运行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即在避免出现证据举证迟延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民事案件诉讼效率。该种目标的存在,不仅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发展实际需求,且能够避免对民事案件在诉讼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有效缓解民事案件审理对司法部门的压力。对此,即需要能够对举证迟延对策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获得启示的情况下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健康发展进行实现。
1.制度结构分析
举证时限,即在民事案件具体诉讼过程中,由案件当事人提送相关证据,法院对这部分证据接收的阶段。其主要解决的问题,即在某一期间当中,当当事人向法院对何种类型证据提供后,才能够具备有效性,并在何种特殊情况下可发生例外。其具体包括有,在民事案件诉讼后,由当事人协定或者法院确定,最终对证据提出的有效期限进行明确。在该时期当中,如当事人不能够对有利证据进行获得,此时法院则认定其对自身的举证权利进行了放弃。而在一定因素的影响情况下,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以内,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的证据,则可以通过对材料申请进行提交的方式对证据提交时间进行延长,而如果其所提交的材料出现超出时间范围情况,在审理当中,法院则不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除非在对方当事人统一的情况下才会审核真实材料。经过对举证期限的这部分研究分析后我们发现,对于该问题,其在具体操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空间,无论是在程序的严谨性方面还是规定的精确性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急需能够对这部分不完善之处进行完善处理。
2.落实主要目的
我国最高法院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落实的目的,即为了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进行提升,以此避免案件出现诉讼拖延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新时期内,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在此过程中不断增加,且在审判方式方面也处于改革过程当中,在此过程中,社会价值观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都是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对效率具有更高追求的关键因素。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也对我国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对此,即需要法院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不断提升,在更快解决问题的基础上降低压力,这也正是举证时限产生的重要原因。
就目前来说,我国时限制度的主要一项特点,即当当事人失去举证权力,举证实现在法律层面则将生效。在法院规定时间范围内,如果案件当事人无法对相关证据进行提供,或者不能够对特殊要求进行满足,法院则认为其主要对举证权利进行了放弃。即当达到规定期限后,当事人如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也不会细致的审核目标证据的真实性。为了避免举证延时制度存在过于刚性特点,人民法院在制定该制度时也对两道程序进行了设置,以期缓解原本存在的紧张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在受到部分因素影响的情况,在提交证据时往往会存在失去难度的情况,此时,则可以通过材料提交的方式对法院申请延期,且在新证据具体利用的过程中,则可以使用该证据认证没有提供的证据。目前情况下,举证时限的存在,则将控制延时范围,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将其限制在审理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当中,当当事人接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后,则将一直处于延续状态,直至交换日期结束。在落实该制度的情况下,则能够有效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在集中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上实现最终纠纷的化解。
在我国落实举证时限制度后,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密切关注以及很多正面的评价。但在落实一定时间之后,也存在着较多的消极评价。积极方面,很多研究人员认为该制度的落实对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我国案件审核模式发展进行推动的基础上能够更好的同现阶段发展趋势相符合,在对证据失权存在价值逐渐呈现的同时使人们对程序正义具有了新的把握,能够帮助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中获得发展。消极评价方面,即部分研究人员认为我国落实该制度存在过于超前、同我国目前国情发展情况存在不符合问题。在举证时限当中,以举证失权应用为制度的基础这种方式即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在未来工作当中,也需要能够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不仅将没有来自制度方面的支持,且在司法环境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该制度深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研究者认为其在具体制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并以此使制度预期以及所获得的成效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可以说,该制度在结构设计层面确实在合理性以及精细化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在具体案件当中确定举证时限时,将主要以原告提交的材料为依据对内容存在着不够全面情况进行判定。且在制度当中,其规定了该期限需要在30个工作期以上,并因此在落实灵活性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而很多人们则认为,通过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也将以此落实当事人的举证失权情况,而对于证据来说,则是帮助当事人胜诉的关键依据。从思想层面看来,在落实该制度的情况下,也将对法院判决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在对他们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同时因此出现消极的评价。
对于举证时限制度来说,其的存在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将其作为制度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目前来说,一项主要任务即呈现其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对此,在新的环境下,即需要我国最高法院能够做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科学调整举证失权条件。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即需要联系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进行确定,需要保证该期限在30个工作日以上。目前,我国最高法院已经对该问题具有了关注,并且对《补充规定》进行了发布,其中对民事诉讼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诉讼程序以及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都进行了全面与细致的规定。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能够增加举证时限制度的刚性,在对该制度实际可操作性进行提升的基础上获得使该制度具有更大的影响范围,在对该制度重要意义进行显现的基础上使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
目前,人们在举证时限制度实际落实当中,举证失权可以说是存在的一种主要消极情况,需要通过新举证时限的存在对其进行完善,不仅是以赔偿损失、制裁对举证失权进行取代的后果,同时也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存在必要性进行了强调。其具体思路,即在规定期限内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提交时,法院需要当事人能够对对方当事人因举证延迟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审核其提出证据真实性的提出。
在上文中,我们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应对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于举证时限对策来说,虽然其在制定当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现今环境下,其还是具有着存在的必要性。对此,即需要在未来能够做好应对措施的采取与应用,在实现该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在实际应用当中做好其意义的显现,在民事案件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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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
A
2095-4379-(2017)36-0181-02
王圆圆(1984-),女,汉族,海南海口人,本科,硕士学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