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迎春 唐孝辉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43
2017年新《民法总则》的适用问题分析
白迎春 唐孝辉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43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2017年3月15日,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5次会议通过最新《民法总则》。本法,是与时俱进的新的法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同时有效[1],只有两个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新《民法总则》共有206条,与原有的《民法通则》相比,新增加了50条规定,将对我们的民生带来重大影响。本法即将要实施之前,有必要对本法的修改亮点及其适用规则方面进行解释与分析。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自主意识;个人信息;诉讼时效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民事行为的合法与否不明确,导致有些民事权益没有主张的依据而受到损害。还有一些披着“契约自由”的理由乱主张民事权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出现。例如,订婚时的婚前彩礼款收到后,解除婚约时不返还彩礼,甚至屡次恶意以订婚为由索取对方彩礼后故意退婚等现象出现。当交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时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还有,“婚外情赠与案件”的频发;也有,类似“泸州情妇遗嘱案件”等,均没有适合的法律规定可制裁[2]。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法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以上法条内容上仍然有不确定性,法官适用时难以把握,也有可能导致滥用诉讼权利的新问题出现。为了防止本法条的滥用,适用本法条时,应该参考《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么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所以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的继承权由《继承法》28条规定之外,胎儿的其他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胎儿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请求赔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比如,胎儿的父母由于侵权行为死亡后胎儿出生的,胎儿应该有权向侵权主体索赔生活费等。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胎儿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本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中的“等”,意味着胎儿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之外,还可以包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民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包括有一定智力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分水岭并不清楚,只是在《婚姻法》中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本规定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界限年龄[3]。
随着社会生活条件与教育教学手段的丰富化,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相对发达,自主意识越来越强。所以《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父母虐待亲生子女的事件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被父母虐待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必要的安排临时监护措施。有下列情形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以上所说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4]。
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
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许多电信诈骗,还损害财产之外的其他个人利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现在是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但是,突然发现自己的电话号码、名字、车牌号、住所、甚至亲人的名字等都被陌生人或某个机构如实地掌握着。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和泄露主体不好确认。而且《民法通则》中对泄密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明确,所以对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仍然有难度。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也就是如果在2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诉讼请求就会被法院驳回。而且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或损毁等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仅仅1年。有些债务人故意拖欠债务躲避债务,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在诉讼时效超过之前来不及留下索要债务的证据;还有些侵权纠纷的权利人发现侵权主体欲起诉时才发现诉讼时效已过。
由于诉讼时效过短,有不少权利人失去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权的机会,而义务主体却钻了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
为了更广泛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新《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象特殊的侵权诉讼: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点从其成年后开始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与时俱进的《民法总则》,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到腹中的胎儿;重点加强保护未成年人:调整未成年人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打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受到特殊侵害后对其诉权的进行特殊保障;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禁止泄露个人信息、滥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内;提倡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好人好事,制裁恶意诬陷行为。
各个民事主体,应该及时了解与掌握此部与自己生活密不可分的新法律,并运用法律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司法机关谨慎斟酌《民法总则》适用规则公平办案。也希望早日出台《民法总则司法解释》来规范本法的适用规则。
[1]薛波,雷兴虎.制定“民法总则”不易全面废除“民法通则”[J].宁夏社会科学,2016(01).
[2]林权.法院:婚内对婚外情的赠与无效![EB/OL].http://mp.weixin.qq.com/s?_biz.
[3]徐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究[D].渤海大学硕士论文,2014.
[4]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家,2016(02).
D923
A
2095-4379-(2017)36-0178-02
白迎春(1970-),女,内蒙古通辽人,法学博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