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浅析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的保障制
吴晓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立案登记制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也可以真正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但是,立案登记制在起诉真实性保障方面尚存一些问题。本文就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保障进行系统阐述。
起诉真实性;保障机制;立案登记制;虚假陈述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也可以真正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虽然,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但必须具备法院登记为案件且符合案件资格,这就要求法院必须通过相应的审查后,甄选出适合于审理的案件,方可启动相应的审理程序。因此,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应“先立案、后审查”,将立案纳入到正当程序;并在立案阶段给予当事人最大程度的程序保障[1]。本文就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保障机制进行阐述。
首先,满足程序要件。当事人的起诉既要符合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且起诉状的表述方式、文本格式、记载事项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进而方能向法院传递有效诉讼信息。
其次,分析实体要件。诉讼案件必须具备可诉性;虽然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的体现,但也应具有行使的限度与范围。同时,法院既要判断纠纷的可诉性;还可对起诉真实性加以审查。一旦因法律尚未更新且处于必要的法律解释过程中,尚不具可行性的前提下,应将此类型案件暂按不具可诉性处理。
首先,立案登记制下仍需予以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审查既是必需环节,也是起诉真实性的有效保障环节。必要的立案审查也是启动司法程序过程中,高效发挥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重要保障。同时,法院也可以将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辩论主义予以有机结合的方法获取相关的诉讼资料,以保障当事人诉权[2]。
目前,我国起诉状主要涵盖了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理由;其担负着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供诉讼信息的重任;起诉状也是原告能否成功立案的关键环节。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仅就形式要件予以审查,进而强化、明确了起诉状记载质量的重要性。因此,法院应通过明确起诉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口头起诉要求来全面完善起诉状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陈述的清晰度;另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结合当事人的口头起诉、陈述记录内容加以明确,以提高起诉状的真正性与有效性。
案件资格的实质要件也案后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且案后审查也会对法院是否应向当事人开启司法救济渠道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实质要件具有一定的内隐性,仅依据相关诉讼文书而予以封闭性审查则无法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客观性。因此,案后审查阶段应通过立案听证制度,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使其提出各种事实与证据,并就不利于己方的主张进行抗辩或反驳,促使双方当事人均能有效、充分地参与立案程序并在保障起诉真实性的同时,也能够确保裁决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另外,还可以全面避免司法专断、“暗箱操作”的同时,也能够全面维护司法公正。
虽然,案前审查在立案登记制中只审查程序要件;只要符合相关法定程序要求均可予以登记立案。但是,一旦出现属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抑或是明显欠缺可诉性时,而程序要件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时,若机械、硬性地坚持程序要件审查原则,此类案件则会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最终形成“无用功”。由于立案登记制中的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是无法完全脱离、分开的。案前程序审查既需必要的实体审查为支撑,且案后的实体审查尚需程序给予相应的配合。因此,欲在立案登记制下保障起诉真实性,则应在案前审查阶段予以必要的、合理的过滤或拦截,将存在明显欠缺可诉性案件等排出民事诉讼程序,这对保障、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也具有重要意义[3]。
另外,若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起诉证据时,为避免出现司法资源浪费,应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基本证据时(非虚假起诉),法院应考虑起诉人证据收集存在客观困难,应要求起诉人提交必要基本证据;当当事人无法提交必要基本证据时,法院则须要求当事人并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并视其为符合起诉条件而予以登记立案。
民事诉权属基本人权。起诉状既是公民行使诉权的起点,更是开启诉讼程序的“金钥匙”。若诉讼当事人既不提交初步起诉证据时,且又拒绝作出真实性声明、合理解释时,应根据起诉虚假陈述的不同情形,予以合理合规的诉讼费转移、民事制裁、侵权诉讼等,以此来保障起诉真实性。上述机制,可以在保障公民诉权行使前提下,规制其不当起诉行为,实现诉权正当行使的目的。
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的保障机制研究,既可以保障公民诉权的正当行使,还可对抑制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等行为产生积极作用。在明确、完善当事人起诉阶段所担负的真实性义务基础之上,还应借助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实现一定的规制作用,最终保障了立案登记制下的起诉真实性。
[1]邹盼.立案登记制的运行困境及其完善措施[J].怀化学院学报,2015(3).
[2]许尚豪,瞿叶娟.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J].理论探索,2015(2).
[3]刘丹丹.我国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4).
D925.1
A
2095-4379-(2017)36-0139-01
吴晓莹(1994-),女,汉族,福建泉州人,本科,任职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