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之评析与启示

2017-01-27 13:22:50林砡如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审判权审理救济

林砡如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之评析与启示

林砡如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台湾实施的刑事妥速审判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妥速审批权给予了被告人。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核心内容,然后分析了该法律的进步之处和相应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几点有关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思考。如果要实现迅速审判,防止诉讼延迟的发生,就必须把迅速审判权作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尽快处理刑事诉讼中阻碍迅速审判的多种问题,并且建立科学的审查标准,构建多元化的速审权救济体系。

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

一、引言

在台湾的刑事诉讼当中,长期存在着审判拖延、案子久拖不决的现象。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台湾立法院在2010年4月制定了“刑事妥速审判法”,并在2014年6月进行了完善①。这也是台湾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妥速审批权给予被告人。妥速审判权是公正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得到了高度认可。台湾的立法行为不但紧随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脚步,而且还彰显出了整体改革诉讼延迟的决心。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刑事妥速审判法虽然有了一定进步,但是还存在缺陷。本文简要分析了妥速审判法的进步与不足,并且提出了有关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几点思考。

二、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核心内容

(一)原则性规定

台湾的妥速审判法共包含14个条文,其中有近一半是宣示性的,主要是强调法院和参与诉讼方应当遵守的原则。第一条阐明立法的目的,这是台湾第一次在立法当中明确提出“迅速审判”的概念,在此以前,法官曾多次把“迅速原则”诠释为宪法第16条诉讼权的保障范围②。

在妥速审判法的几项原则性规定之中,集中审理原则和诚信原则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妥速审判法强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的诚信原则。要实现妥速审判的必定,不仅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也要积极配合。诉讼参与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另一方面,妥速审判法强调法院必须遵循集中管理原则,审判程序需一气呵成,防止诉讼方反复在法庭奔波。虽然集中审理有提升审理速度的功能,但是若没有充分的准备也难以实施。所以,妥速审判法同时强调法院必须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准备程序的规定。

(二)操作性规定

整部刑事妥速审判法当中,具有明确法律效果的规定共有四条,主要牵涉到速审权的救济、无罪判决上诉的限制以及羁押期限的限制等等。

首先是有关羁押案的规定;刑事妥速审判法的第五条,首先强调了优先审理被告在押案件,希望可以早日解除被告在押的不安定状态。一方面,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被告的延长羁押次数做出了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对可能由于“不断打回重审”导致的“无限羁押”情况进行了整治。

其次是关于侵犯速审权的救济条款;事后的救济是确保被告妥速审判权的主要方式,许多西方国家有多种救济方法,“刑事妥速审判法”在“草案”征求意见时经历了“停止诉讼”这项措施的激烈讨论后,最后仅选择了“减轻刑罚”作为侵害速审权所得到的救济[1]。

最后一点是限制无罪判决上诉;为了防止案件不断地在上下级法院间反复上诉,致使审判延迟,严重侵害被告的速审权利,所以刑事妥速审判法对三种无罪判决上诉进行了限制。前两种情况是案子自一审以来超过六年,且法院发回审理三次以上后,如果第二审法院重审之后依旧维持第一审无罪判决,那么此案将不可上诉到最高法院。第八条则是对久拖不判的第二审无罪判决的上诉做出的限制③。

三、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进步与缺陷

(一)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进步

1.有效提升了民众的速审权意识

在制定刑事妥速审判法以前,台湾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告的妥速审判权,仅仅是司法院在对宪法的解释中提及了迅速审判,那时的速审权可以说是鲜为人知的,被告基本没有速审权。然而在制定刑事妥速审判法的几年内,群众对速审权的认知度有了显著提升,遭到诉讼延迟的被告也逐渐开始拿起速审权的武器保护自我。所以,有的法官发现近些年来,久拖未判的案子数量明显减少了,并非是妥速审判法的优势显著,而是速审权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了,很多法官在追求真实的基础上会避免对案件审理造成拖延。先不说妥速审判法是否科学完善,光凭民众的速审权意识显著提升这一点来说,对此法律的实施以及未来发展完善将发挥极强的推动作用。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羁押期限

在刑事妥速审判法制定之前,台湾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延长羁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刑罚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的延长羁押次数的限制。第一审和第二审以第三次为限,第三审以第一次为限。除此之外,则没有次数限制。换言之,法院对判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可以无限延长羁押时间。而且,因为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案子经发回者,延长羁押的次数必须重新计算。所以从本质上而言,被告人的羁押可以延长至无限期。这种明显不科学的规定,早已被台湾法学界所唾弃。面对批评,刑事妥速审判法做出了有关回应,有效限制了具有重大罪行被告的羁押次数。

(二)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缺陷

1.忽略了侵害诉讼权的关键因素

纵观刑事妥速审判法的治理方向,看似是羁押延长和不断上诉导致了诉讼的长期延迟。事实上,审判羁押期间之所以能够反复延长,持续上诉,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能够多次撤销再发回重审。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妥速审判以及刑事诉讼改革根本就是幻想[2]。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这也就意味着羁押的次数可能要重新进行计算,被告以及检察官在重审判决之后,可以再一次进行上诉,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如果不坚定地自行做出准确判断,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

2.刑事妥速审判法的保护范围狭窄

首先是保护的阶段局限在审判阶段;对被告来说,案子在起诉到法院前,很容易受到侦查机关的干扰,名誉和自由均会有所损害,倘若光以起诉至法院之后的期限进行计算,就难以将侦查机关对被告速审权的侵害纳入考虑范围。其次是保护的起点不合理;纵观整部刑事妥速审判法,其主要是针对久无定论的案子实施救济,主要体现在限制上诉以及减刑救济。其中减刑救济以“超过八年未判决”为起点,限制上诉则以“超过六年”为起点,若以这两个时间长度作为两项保护措施的标准,要求显然过高,因为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长达数年的审判都是罕见的。这也进一步表示,以第七条来说,若审判的时间在八年以下,即使案件情节简单,被告对于诉讼延迟没有归责之处;以第八条来说,若程序的进行在六年以下,即使被告拥有多次无罪判决,检察官仍旧可以提起上诉。由此看来,保护起点过高必定会导致妥速审判法的保护范围存在局限性,许多被告难以获得救济。

四、有关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的几点建议

(一)把迅速审判权作为被告的诉讼权

尽管台湾的刑事妥速审判法在处理审判拖延的问题上存在缺陷,但是其政策导向的效果非常显著。随着刑事妥速审判法的实施,民众深入认识了速审权,随着权利意识的强化促使许多被告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速审权。除此之外,法官也开始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延迟及被告的速审权维护。理念是制度的方向,大陆虽然无法立刻建立高效的保护被追诉人速审权的机制,不过可以先从理念上开始着手,提升民众和司法人员的速审观念,为日后实施刑事妥速审判奠定坚实的基础。详细来说,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将迅速审判列为一项基本原则,具体的内容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查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3]。

(二)尽快处理刑事诉讼中阻碍迅速审判的多种问题

台湾此次改革对“最高法院”的撤销发回重审的问题选择了回避,仅仅是使用限制上述的方法防止程序反复流转,其实多次发回重审才是妨碍速审的核心因素。所以,台湾通过制度改革的方法处理诉讼延迟,效果并不理想。大陆的刑事诉讼若要做到迅速审判,就必须对这些制度性障碍给予高度重视,倘若不尽快解决这些妨碍速审的问题,诉讼迟延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

(三)建立科学的审查标准

台湾的刑事妥速审判法最令人不满的地方就是,对侵犯速审权的审查标准设施得不尽合理,最为突出的就是以八年未判作为撤销重罪羁押的前提,以六年未判作为限制上诉的前提。这样的规定无论是放在什么国家,都会显得过于严苛。因为不管是审判期间超过八年或者是六年,完全可以算是极其严重的诉讼迟延。而且,诉讼是否延迟应当视案件而定,对犯罪追诉利益及个案的复杂度进行综合考虑方可获得结论。

(四)构建多元化的速审权救济体系

因为台湾的妥速审判法,对于速审权的侵害仅提出了一种救济方法,而且仅能在确定有罪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所以难以保障最终判决无罪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许多种违背速审权的救济方法,例如减轻刑罚、停止诉讼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救济速审权。在大陆同样可建立多元化的救济体系,对最终作无罪处理的被告,可以用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其物质和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对最终判决有罪的被告,可通过适当减刑的方式实施救济,但前提是一定要深入考虑速审权受侵害的程度,控制好减刑的幅度。因为台湾的速审法重点是保护重大罪案被告的速审权,采取终止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有些脱离现实,倘若大陆能够在小的刑事案件中构建速审权保护机制,便可以使用终止诉讼的方法救济长期诉讼延迟,不过需要小心谨慎地使用。

[ 注 释 ]

①钱建荣.“刑事妥速审判”座谈会[J].月旦法学,2010(2):126-127.

②张升星.“刑事妥速审判法”的立法商榷[J].台湾法学杂志,2010(1):143.

③王兆鹏.迅速审批要权利,不要空谈[J].台湾法学杂志,2009(9):171.

[1]潘金贵,李冉毅.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之检思[J].理论探索,2015,12(4):124-128.

[2]冯喜恒.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评介及其启示[J].海峡法学,2011,15(1):24-29,45.

[3]钱建荣.“刑事妥速审判”座谈会[J].月旦法学,2010(2):126-127.

D

A

2095-4379-(2017)17-0120-02

林砡如,女,汉族,台湾嘉义人,硕士,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班,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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