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旭
中共娄底市委党校,湖南 娄底 417000
先秦儒家孝道伦理对后世法制文化的影响
严 旭
中共娄底市委党校,湖南 娄底 417000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将儒家思想与当时的刑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并且对后世的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儒家思想中最为核心的思想之一就是“孝”。封建统治社会,对于孝道都极为重视,在灌输中,还试图将“孝”与“法”融合。由此可见,先秦儒家孝道伦理对后世法制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本文将从先秦儒家孝道伦理对于后世立法、检举、尊卑、刑罚、赡养五方面的影响进行论述。
孝道伦理;法治文化;文化影响
孝道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长久以来,都是人们为人处世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儒家思想开始,“孝”一直受到所有帝王的倡导,所谓“忠、孝、礼、智、信”,其中“孝道”只在“忠君”之下,足以见其在封建王朝当中的影响力。孝道伦理在先秦时期极为突出,出现初步将孝道与法律之间融合的趋势,并且在后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制。
先秦时期,统治者非常注重孝道的实施,对不孝之人的惩罚极为严厉。流传这样一个故事:有老人控告自己的儿子不孝,要求官府给予严厉的惩处,官府果然按照老人要求斩断其子双脚,并发配边疆[1]。可以看出在先秦时期对于孝道伦理已经出现了将其立法的苗头。
后至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正式开始融合。官员对罪犯的审判主要依据儒家经典,这就是著名的“春秋决狱”。从这个时期开始,先秦的儒家孝道伦理正式被搬运到了法律的典籍当中。
唐代《唐律》中规定:作为儿女,对于父母死去的事情应当“终生忧戚”,应当为父母守孝三年,才能算是合格的儿女,如果为父母守孝不到三年而进行嫁娶活动,应当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可见,在唐朝的法律中已经将“孝”作为法律层面的标准,对于不孝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惩处。
封建社会一直存在检举制度,百姓对于贪官污吏或不义之人进行检举会受到官府一定程度上的奖赏。但是,这种制度不适用于长辈。早在先秦时期,“父子相隐”的思想就受到了当权者的关注,即父子之间出现有违法律或者道德的行为时应该相互隐瞒。这种思想经宣扬及发展,在汉代被正式纳入到律法当中,并且在封建社会的更替过程中不断被完善[2]。
先秦儒家孝道伦理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是家长制,宣扬尊卑有序,子女要无条件的服从长辈命令,父母拥有决定子女一切行为的权力。例如对子女财产进行了限制,很多子女即使在成家后也很少有自己独立的财产[3]。《唐律》规定,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独立户籍,拥有自己的私产就属不孝之罪,要被判刑三年;在与长辈同居时,如果子女等小辈私自花销家中的公共财产,以十匹钱财为标准,十杖为起始,每多加十匹钱财加罚一杖,最多要打一百杖。
先秦儒家孝道伦理最反对的事情之一就是子女在未经父母许可之下进行私自嫁娶。男子要娶谁家的女子,女子要嫁给谁人为妻都要听从父母的意见,只有遵循这个标准,才是遵守伦理孝道。这种思想对后世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至清代,长幼尊卑已经发展到了顶峰。清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子孙后代得罪了父母长辈,长辈有权利将其送至官府进行处理,官府必须要受理相关的案件,即使长辈没有后辈子孙得罪自己的证据,官府也必须要按照长辈的意愿进行惩处。
在先秦儒家孝道伦理的影响下,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绝对不平等的关系。体现在法律中是父母对子女造成伤害,减轻对其处罚力度,而子女对父母造成了伤害,却要加大惩罚力度。《唐律》规定:晚辈违反长辈的命令,长辈将其打死,只处一年半徒刑;如果用刀将其杀死,则判两年;如果长辈误杀晚辈,则构不成犯罪。相反,如果子女对父母的人身及利益造成了损害,则犯了“十恶”。在《唐律》中,十恶之罪属于重罪,对于父母辱骂者要实行绞刑,而对于父母进行殴打则要被判刑斩首。由此可见,先秦儒家孝道伦理对于刑罚的影响。
先秦儒家孝道伦理注重赡养老人,对后世法制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北魏时期实行的养亲制度规定,家中有亲人需要赡养者,可以令其先行回家供养父母,待父母归天之后再执行牢狱惩罚。
先秦儒家孝道伦理最为看中的是繁衍后代,绝后是最大的不孝。因此,在古代刑罚中,妇女在怀孕过程中不会被执行死刑,待孩子生产过百天之后再执行;而男性死囚在无后的情况下,可以向官府提出相应的申请,将妻子带入牢狱中,等生产之后再执行死刑,这种法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先秦儒家孝道伦理有积极之处也有迂腐之处。正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只有正确的认知先秦儒家孝道伦理,去粗取精,才能保证法律制定的科学性。
[1]张睿.浅谈企业法制文化建设方略[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30):155-156.
[2]殷竹钧.基于管理机制创新的大学生廉政法制文化教育[J].前沿,2012(14):142-144.
[3]付春生.大学法制文化建设路径新探[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177-180.
B82-092
A
2095-4379-(2017)36-0099-01
严旭,湖南娄底人,硕士,中共娄底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与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