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几点思考

2017-01-27 12:45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醉酒刑罚

郑 星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新疆 霍城 835200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几点思考

郑 星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新疆 霍城 8352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汽车的普及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各种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醉酒驾驶、飙车撞人等行为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笔者就危险驾驶罪入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

危险驾驶;案件;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汽车的普及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各种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醉酒驾驶、飙车撞人等行为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笔者就危险驾驶罪入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一)对酒驾人员逃避酒精测试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酒后驾驶的查获与取证相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来说难度更大。因为酒后驾驶无明显特征,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酒驾当事人,故意拖延、拒绝、逃避检查,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有的酒驾当事人在发现民警查处酒驾行动时,会调头逃避,从而加大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阻碍执法行为,目前法律尚无有威慑力的明文规定,给酒后驾驶查处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危险驾驶罪条款中未对“逃逸”行为作出规定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行为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处理的,但在危险驾驶罪条款中并未对“逃逸”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三)对危险驾驶罪无法适用累犯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醉酒驾驶屡犯不改的情况时有发生,且醉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属故意犯罪,但其最高刑罚仅为拘役六个月,并未设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即使屡次醉驾也不能适用累犯的规定。另外,即使行为人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但因上述原因,也不能适用累犯的规定。这种实际的执法效果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显然相悖。

(四)对于醉酒驾驶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诉讼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危险驾驶罪为拘役刑,不符合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因此侦查机关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离开或者逃离居住地,公安机关只能通过上网追逃,上网追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确切的到案期限,案件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停滞不前,给诉讼带了不利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从目前查获的醉酒驾驶案件看,犯罪嫌疑人不少为外来流动人口,一旦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就难觅其踪影,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如在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有2件因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情况而至今无法结案。

二、强化打击醉酒驾驶案件的对策

醉酒驾驶案件是危险驾驶罪中最常见的发案形式,社会危害大且发案较多。虽然经过打击和宣传,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有所认识,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因此,为了公共安全和道路安全,打击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仍需司法机关坚持不懈地继续努力。

(一)加大对醉酒驾驶案件的查处力度

交警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主动查处醉酒驾驶的力度,增加相关卡点,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建立查处醉酒驾驶行为的经常性、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打消醉酒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在社会上营造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的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安全。

(二)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有待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条款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最高拘役六个月,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满足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其中的一点即要求必须达到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很显然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所要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因此危险驾驶罪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虽然醉酒驾驶案件属于轻刑罚案件,但若无法实施逮捕措施,仍可能给司法工作带来被动局面。因此作为刑法分则中唯一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罪,对于适用逮捕条件的设定应列入刑诉法的修改。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可作为适用逮捕的特定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重点内容,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及酒驾的危害性,并及时对酒后驾车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大力营造整治酒驾违法行为的宣传氛围。深入餐饮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社区以及农村集贸市场等,发放宣传材料、以案说法,宣传醉酒驾驶、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提高广大群众遵守交通安全的自觉性。

(四)坚持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机制

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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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星(1985-),男,汉族,甘肃人,本科,任职于霍城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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