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赖无法再赖

2017-01-27 12:45祁丁丁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老赖被执行人黑名单

祁丁丁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让老赖无法再赖

祁丁丁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法院一直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这是影响我们法治进程的障碍。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此问题。例如“限高令”、“执行联动”、“刑事制裁”、“失信黑名单”、“限制坐高铁”等,我们的规定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效果,但是缺乏统一的规定。在《民法》典出台之际,我们需要针对老赖问题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同时赋予这些措施强制性,以民事措施为辅助。

老赖入刑;信用体系

对老赖限行,针对清除执行难的专项行动的举措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近几年来主张“老赖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从效果上看,“老赖入刑”的确具有成效,但是刑法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轻易动用。现在刑法的触角越来越广泛,涉及到经济法甚至民法的范围中,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袭警入刑”、“替考入刑”等,这些领域的行为完全可以由社会法、民法、经济法的自我调节来加以规定的。

当前对老赖的执行问题,各个法院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缺乏统一的规范,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难免会触及到权利界限,所以急需出台规范的指引。

一、实践中的通常作法

(一)主张“老赖入刑”

惩治老赖最可靠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要靠法律,在我国,债务纠纷只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缺乏强制力。在道德缺失的时代,提高执法强制性是关键,曝光“黑名单”、“限高令”等一系列措施可以作为辅助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老赖问题。如今全国多地开展了专项行动,动用强制性措施,取得很好的效果。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一些严重的拖欠行为①:一类是达到刑法的罪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由公检法联合惩治,并最终定罪处罚。另一类是被执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采取民事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拘留、拘传等措施。多机构、多部门联合行动,将会大大提高执行效率。之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所以被束之高阁,主要是因为执行难,判决执行落空,有失法律尊严。现在我国出台大量的公检法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的政策,联合惩治老赖,将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并且取得显著的效果。

(二)曝光老赖黑名单

我国现在出台相关政策来曝光老赖“黑名单”,但是只是针对有履行能力的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并且在公布“黑名单”之前,法院要作出风险提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公告栏、新闻发布会、银行电子滚动栏等方式公布。在我国这样的人情社会,这样的举措无疑会给老赖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将个人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可以以此作为其信用评价的参考。信用等级制度是连接黑名单与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桥梁。以黑名单为依据来判定个人的信用,并以及在求职、贷款、出国、坐飞机等方面给予限制。只有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给行为人以威慑力,才能使其敬畏法律,从源头上解决失信人问题。

依照广东省的实践②,在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下,总共规划建设16个信息子系统,这16个系统就好像卫星一样,让‘老赖’无所遁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表示,这16个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让法院和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相互联合,使法官通过网络就可以掌握被执行人的全部信息。为了更好的实施,在此基础上又建立了五大工作系统:远程指挥监控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执行要情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其中,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共规划建设16个子系统,现已建成银行开户、户籍、车辆、保、婚姻、工商、征信、组织机构代码、手机通话位置9个子系统;基本建成银行存款、土地、房产3个子系统;纳税、计生、证券、出入境信息查询子系统正在建设中。

(四)纳入和退出形成了平衡

“失信黑名单”是持续更新的,否则巨大的数据库将给工作人员带来压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说:“纳入‘失信黑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纳入和退出机制、惩罚和保护,二者之间形成了平衡。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在接受惩戒之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得债权人债权得到了实现,再继续把他放在黑名单中,就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了。”

我们需要明确删除老赖名单信息的条件: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通过调解或者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以及其他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删除或者法院依职权删除。

上述方法,都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但是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使得各个法院各行其事,难免会有滥用司法权之嫌,所以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

二、对“执行老赖”的建议

老赖执行问题,我们不能依靠刑法来制止,因为这是涉及到刑法的本质问题。我们刑法当中规定的有“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的法律,但笔者认为这只是我们所谓的“睡美人条款”,对此我们完全可以在刑法修正案中予以废除。让民法、刑法各自回归本位。而纯粹的民法以及社会监督缺乏强制性也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笔者看来我们需要把民法与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在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法:

(一)对于此种追债的行为,我们不再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规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我国有立法的作用。在《民法典》出台之际,必定会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我们借此机会来规定老赖问题。给老赖以民法之名,处刑法之实。除了运用民法强制性措施之外,可以借助一些刑法上的手段,当然这种处罚未达到刑法的程度。(1)老赖不执行判决、裁定仍是民法的范围之内。有些地方以实行了这种做法,并且取得了好的效果。③即让公安帮助法院执行“老赖”。执行是民事案件,缺乏强制性,老赖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各种方法,没有侦查措施很难查清。执行法官缺乏侦查权、对社区情况不熟悉的弊端,却是公安机关的强项。而且公安的工作性质使其效率高、收效好。法院要执行老赖需要层层递进的手续以及相关权限,往往等到法律手续齐全去执行时,老赖早已逃走,给债权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此,若长期联手需要给三部门联合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在侦查机关内部实施相应的奖惩办法,不然,公安长期的积极性难以保证。领导重视、法院公安和谐相处、公安的警力保障正是双方联合的基础,三者缺一不可。(2)民法、刑法相结合的手段针对的是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那些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员。但是在实施以前,我们需要给其一定的期限履行,督促其履行义务。对于一般的个人以及企业,我们给其以曝光、黑名单、多个机构联合追踪等民法以及社会法的规制方法来处理。

出具司法解释除了规定一些严重的诸如上述的措施之外,我们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一些民法的措施,主要是概括现在一些法院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后加一条兜底条款,“其他合理的措施”,为以后出现新的措施留有余地。

(二)除了上述规定的黑名单之外,现在也有一些法院实行通信限制。山东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使执行人在拨打电话或者接听电话时播放一段录音,将该机主的失信信息通过电信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郑州市中院在2017年6月22日对老赖进行专项行动。效果明显,主要是运用了民事强制性措施,到被执行人的单位进行执行。单位配合执行,扣除被执行人的工资,当天执行标的6017.6万元。建议多开展这样的专项行动,直接到被执行人的单位或者家里,不加以配合就实施强制措施,这样更加具有威慑力。

(四)对老赖资产的限制加剧。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拍卖,前提是其子也有房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8年的房租,也可执行。老赖支付宝、微信、移动支付等网络虚拟财产账户中的资金也可作为执行财产。相关政策表明老赖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

(五)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很多机器就可以代替人工,所以在法律方面,我们也应该有所借鉴。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联合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并可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法院不需出动,直接可以冻结老赖财产。借助互联网,我们可以借鉴上述广东省的做法,在信用等级方面实现16个信息系统联动。但是可以限制联动的机构,广东省的做法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毕竟老赖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这样就会限制被执行人在淘宝、天猫、滴滴打车、租房等一系列消费方面受限。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六)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其子女不得上重点私立学校,这对于重视子女教育的人来说这是最有利的手段。最高院的案例表明: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

针对上述的民法性质的措施,我们可以编辑小册子,供各个法院参考。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辅之以具体的民事措施,并定期更新黑名单,形成规范规范统一的系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惩治老赖。

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存在已久,我国法院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国家出台的政策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缺乏规范性与强制性,我们在《民法》典出台之际,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赋予执行老赖财产的强制性,同时列举一系列措施来具体概括当前各个法院的有效做法,最后兜底条款规定以后出现的措施,只有这样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才能使得老赖问题越来越有成效。

[注释]

①坚持老赖入刑[N].河南法制报,2014-11-14.

②刘冠南,通讯员,林劲标.动用刑侦手段抓“老赖”——将在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下建16个子系统,让“老赖”无所遁形[N].南方日报,2011-8-31.

③张庆申,孙安清.法院公安共追“老赖”需制度作动力[N].法制日报,2009-1-20.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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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107-02

祁丁丁(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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