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勘查概念之界定

2017-01-27 12:45田欣楠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查明勘验侦查人员

田欣楠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谈现场勘查概念之界定

田欣楠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科学地界定现场勘查概念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立法及学术界对于现场勘查概念的界定均不够科学,从比较不同类型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现场勘查概念界定的问题和不足,从而科学地界定我国现场勘查的概念:现场勘查是指勘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性质和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信息进行勘验、检查的立案审查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总称。

现场勘查;概念;界定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在认知的过程中,对于客观事物的特征加以抽象、整合、概括而成的。现场勘查的概念界定对于实践工作来说,似乎并非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来说,则是一切研究的逻辑起点。现今的立法以及学术界的观点对现场勘查概念的界定,可谓众说纷坛,有的难以全面而客观地反映现场勘查的本质特征,有的则与现实脱节或互相矛盾。目前,我国关于现场勘查概念界定的观点很多,将其中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性质型概念”。此类型主要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例如公安部201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目前持此观点的学者较少,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出版的相关现场勘查实务训练册中有所提及。

“性质型概念”虽然揭示了现场勘查的主体、范围、性质,但缺少现场勘查的任务,表述并不全面,没有反映现场勘查的基本特征。

第二种为“任务型概念”。即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界定现场勘查的任务来界定现场勘查的概念,例如管光承教授认为,“刑事案件发生以后,侦查人员为了发现侦查线索,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知情群众进行调查访问。”这种“任务型概念”主要从主体、任务、范围方面界定,杨正鸣、阮国平等学者均持此观点。

“任务型概念”虽然对现场勘查的任务有所详尽表述,但却没有对现场勘查的根本性质进行界定,如同无土之木,难以将现场勘查同其他法律活动相区别。

第三种为“任务兼性质型概念”,这种类型的概念较为普遍,不仅多见于教科书中,在学术著作中也有所论述。如郭晓彬教授认为,“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发现侦查线索,而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活动。”①何家弘、王大中等学者均持此观点。

“任务兼性质型概念”主要从主体、任务、范围、性质予以界定现场勘查之概念,为前两种类型的结合,较为全面,不仅体现了现场勘查的任务,也同时揭示了现场勘查属于何种性质的活动,弥补了前两种类型的不足。因此,这种界定方式更为合理、科学、严密。

综合以上三种类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现场勘查的概念大致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即现场勘查的主体,现场勘查的任务,现场勘查的范围,现场勘查的性质。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做一肤浅探讨,分析其矛盾与不足之处,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关于现场勘查的主体

“主体”一词,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通说认为现场勘查主体是侦查人员,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可知在立法层面,侦查人员应当是现场勘查的主体。但实际上,现场勘查的主体并非仅仅是侦查人员,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与191条也同样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权利。可以得知,检察人员与法院人员也可以成为现场勘查的主体,并且在实际的现场勘查运作模式中,形成了侦查人员负责现场外围调查,技术人员负责实地勘验的传统现场勘查模式。

综上分析,可以得知现场勘查的实施主体不仅仅是侦查人员,因为在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时,不仅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参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也有权派员参与。因此,笔者认为现场勘查的主体不应仅仅理解为侦查人员,而应当立足于现实,认识其多元化的特点,将其表述为“勘查人员”较为合适,包含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等主体,使用勘查人员这一定义,不仅符合现实的状况,也有利于实践的发展。

二、关于现场勘查的任务

在现场勘查概念中对于现场勘查任务的界定,有的认为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线索;有的认为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有的认为是:为着查明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获取有关线索、缉获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现场勘查的任务究竟如何界定之?笔者认为,在概念中对于现场勘查任务的描述,应当尽可能概括性,全面性,同时也应当分清主次与顺序关系,因此应将现场勘查任务概括为首要任务、主要任务、最终任务。

(一)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

首先,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查明事件性质。在实际中,侦查机关接到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后,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但是此时的现场并不一定是犯罪现场,也有可能是非犯罪现场,因为对于自杀案件、意外事故等现场,并没有发生客观的犯罪事实,即便是违法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行政案件,而并非刑事案件。因此,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并非是查明犯罪事实,而应当是查明事件性质,即查明究竟是不是犯罪事件。但目前部分教科书中所陈述的“查明犯罪事实”,实际上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观点,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这种将现场勘查任务界定为查明犯罪事实的方式,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二)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与最终任务

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一个较为概括的界定,因为作为概念的构成,应当尽可能简要、明确、具有高度概括性,如果将收集有关证据、发现侦查线索、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等内容列入概念之中,不仅不能概括,而且还会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证据的收集,侦查线索的寻找,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其次,现场勘查的最终任务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无论是现场访问、实地勘验,还是现场分析等工作的开展,其最终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以确认何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存在,现场勘查也就无存在意义之说了。

三、关于现场勘查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现场勘查的对象范围是“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其方法是“勘验或者检查”,通常认为“勘验”就是对场所、物品、尸体等对象进行实地勘验,“检查”的对象则是人身。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计算机犯罪也在不断出现,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不断冲击着社会的秩序,因此,网络犯罪也具有一定的现场,但网络空间并非是一种场所,因为场所是有形的空间,具体存在的,而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存在,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讲,对于这种现场进行勘查是极为必要的。网络空间所表现出来的则是电子数据、通讯记录等形式是以信息的方式向人们所传达,因此将信息作为现场勘查的对象符合当下犯罪活动发展的新特点,是一种十分有益的探索。

此外,也有学者将现场的调查访问纳入到现场勘查概念的范围之中,认为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运用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并对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措施。不可否认,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场勘查不仅仅包含实地勘验与现场访问,也同样包含着现场保护、侦查实验等内容。可见,现场保护仅是现场勘查的内容之一,若将其纳入到概念的范围之中,那么要做到全面原则,便需要将其他的内容也同时纳入进来,这样就难以体现概括性。

四、关于现场勘查的性质

探析现场勘查的性质,是区别于其他法律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认识这一活动的重要方法。首先可以承认,狭义上的现场勘查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因为它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那么现场勘查是否属于侦查活动?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现场勘查属于侦查活动,但也有的认为是一种侦查措施或者侦查行为。笔者认为,现场勘查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界定为单一的侦查活动或侦查措施,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是由立案而始,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本身就是查明事件性质,若该事件为犯罪事件,则应当立案侦查,若为非犯罪事件,也没有立案侦查的必要,在实践中现场勘查也多用于立案之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侦查的启动程序为立案程序,只有立案之后才可以进行侦查活动,没有立案则不能进行侦查活动,这也是人权保障的需要,那么立案之前的现场勘查便不是侦查活动了。从立法的角度探析,立案之后才可以启动侦查程序,立案前并不能启动侦查程序,所以现场勘查在立案前应是一种立案审查措施,是为了审查立案而实施的一种调查活动。此外,立案后的现场勘查性质也同样存在侦查活动与侦查措施之争,笔者认为,侦查措施应当属于侦查活动之范畴,侦查活动之中应当包含多种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侦查措施一共八类,这八类侦查措施基本构成了整个侦查活动,而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活动构成。因此,现场勘查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活动,即立案之前属于立案审查措施,立案之后属于侦查措施。

五、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场勘查的概念应界定为:现场勘查是指勘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性质和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信息进行勘验、检查的立案审查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总称。

[注释]

①唐魁玉.虚拟社会人类学导论[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62.

D918.4

:A

:2095-4379-(2017)28-0105-02

田欣楠(1992-),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侦查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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