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波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交通肇事案件中紧急避险的解释
姜 波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常见的案件类型,被告人往往选择紧急避险作为其避免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搜集,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提出紧急避险的抗辩往往不予以认可,存在多种因素造成此现象,诸如驾驶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交通法规的遵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等因素。其中关于被告人的违反交规而导致紧急避险抗辩失效的判决依据是否符合刑法上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是否符合紧急避险设置的法律精神进行论述。
交通肇事案件;紧急避险;交通法规
紧急避险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之一,对其解释决定了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常以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以免除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并不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诸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正当防卫等可作为法定免责事,诸如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职务行为等学理上的免责事由。为何紧急避险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抗辩事由出现率如此之高?
对此,在国裁判文书网筛选2016年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控诉,被告人以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之一的案例有22个,22例案件的一审均判处交通肇事罪,其中缓刑10例。以上案件截止2017年6月22日未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二审判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存在二审的以紧急避险抗辩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共有9个。在这9个案例中,5例维持原判,4例改判(改判的只是量刑,罪名未变,其中1例增加缓刑)。也就是9例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均是交通肇事罪。综上,31个案件的最终认定均评价为交通肇事罪。
人是趋利避害的,在关乎是否接受刑罚时,人总会寻求一种避免措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寻求,那么刑法体系中刑罚免责事由则必然是理想的、必选的措施。紧急避险的功能在于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并非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我国刑法定罪体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和正当防卫。所以,紧急避险的功能仅可以解释被告人为避免刑罚的选择,而无法解释紧急避险何以成为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告人提出抗辩的首选。
分析搜索到的31个案件,除了判决书未详细写明被告人主张紧急避险的理由之外,大部分判决书显示的是被告人认为其主观上是为避免与前车或第三人相撞,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如被告人是为了避免与某一行人相撞,而撞向另一行人;或是被告人认为其是为了避免撞向对面行使的车辆,而撞向同侧车辆。被告人所主张事实的共同点都是为了避免对一个利益的损害,采取措施造成另一利益的损害。所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是最符合被告人所陈述的。故,以此31个案例所得共同点可以推论,以紧急避险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抗辩事由是既符合被告人主张免责的目的,也符合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发生规律。
本次共搜集31个案件,判决结果均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各地法院究竟是用什么标准来否定被告人的紧急避险抗辩,哪些因素影响到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紧急避险?归纳总结31个案件可以得到的信息①,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紧急避险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可以大致分为5类:
(一)被告人驾驶车辆没有尽到合理义务,诸如被告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特殊注意义务、被告人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被告人的安全行使的义务。
(二)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如严重超载、未持有有效驾驶证件、超速行驶、违规停车。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搜索到的案件高达90%都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且在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便是交通法规,所以此类因素可归于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一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院将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程度决定紧急避险的成立。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通刑终字第244号的裁定书中写道“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逆向行驶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何某某提出的其行为系紧急避险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部分法院将是否违背交通法规视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97号中写道“李某某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故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这种将交通事故发生责任承担作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否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精神?
(三)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条件,如案件本身不满足损害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缺乏证据,或是被告人主张与事实不符。
所以,影响我国法院在交通肇事中认定被告人构成紧急避险的因素主要是实体上的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交通法规、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和程序上的是否存在证据支持。
首先明确的是,这里探讨的交通规范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非刑法意义上的规范,所以这里的违反交通规范不构成犯罪。
以二审判决中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85号为例:
国某行驶于某国道某处时,因遇弯道且道路湿滑,超速行驶,在避让公路上横躺的人时,与鱼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大客车司机鱼某某当场死亡及车上乘坐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高某某、兰某某轻伤,黄某某等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国某承担主要责任,鱼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国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两人轻伤,十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国某上诉认为,其是为躲避公路上横躺的行人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紧急避险的理由。经查,法院认为上诉人国某在发现弯道公路上横躺的人时,超速行驶违反交规,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不属于紧急避险,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对国某紧急避险的抗辩的否定理由是“超速行驶违反交规”,上文提到的,90%的案件都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由,直接否决被告人紧急避险的抗辩的有案件达35%,也就是三分之一的法院将是否违反交规视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就本案来说,国某的超速驾驶行为明显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关于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但是未触犯刑法规范。
一个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只是这个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只有当一个人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时,才能对他判处刑罚。②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规定的构成要件有存在正在发生现实危险、行为人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且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并没有将符合交通法规视为构成要件之一。道路交通法上的责任是不同于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之刑事责任的认定,也应该按照两种责任成立要素予以区别对待③。本案中法院以“超速行驶违反交规”为由,不认可国某的紧急避险抗辩,以道路交通法上的责任去评价国某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刑法体系。同时,这种解释也是明显不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擅自增加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刑法设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行为正当化,刑法层面上的违法性可以以紧急避险实现正当化,而法院的解释将违反交规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去否定紧急避险。违反交规的违法性低于刑法意义的违法性,出罪举重以明轻,重的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都可以被紧急避险正当化,那么轻的违反交规的违法性更加可以被紧急避险正当化。可见,法院的解释也是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精神的。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生存条件④,刑事责任的滥用极易损害国家的合法性。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与紧急避险可以并存。上述法院以违反交规为由,而不认可被告人的紧急避险抗辩是于法无据,且判决结果是存在怀疑的。
[注释]
①注:本次搜集的部分案件在法院认定部分陈述极为简单,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直认定被告人的紧急避险抗辩“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却并未说明为何与事实不符,缺少明确事实,说明理由.另一种是由于是二审案件,只针对有疑义的事实部分审理,对上诉人的紧急避险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是对一审的认可.第一种情况的案件对于本节论述并没有帮助,所以对文章作用不大.第二种情况的案件,需要去搜索一审裁判文书,对无疑义部分进行分析.
②吴晓凤编.刑事责任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7.
③蔡仙.反思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结果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6(11).
④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99.
D923
:A
:2095-4379-(2017)28-0085-02
姜波(1993-),男,汉族,山西大同人,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一年级)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