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靓 孙逸凡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双导师制:基于OBE理念的法科生人才培养新机制*
樊 靓 孙逸凡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法科生“双导师”育人模式通过为学生配备校内综合导师和校外实务导师来统筹提升学生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将校内法学教育者、法学研究工作者与校外法治实务工作者的融合作用发挥至法科生教育培养过程中,其对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法科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综合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提出以社会需求和OBE成果导向的法科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以实现法科生“双导师制”的新实践。
双导师;OBE;法科生人才培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是当前党和国家的重要课题。近年来,“一带一路”、“服务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对法治人才培养及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在各个方面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一)法科生的社会需求呈现出专业化和综合化的两种态势
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的战略储备要求,单纯的专业知识教育导向会因客观条件限制折损人才培养的实质达标率,从而产生教育形式大于内容、社会人才供求不匹配和教育资源浪费等不良后果。因此,法科生高等教育的供给侧调整是人才培养整体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具体而言,传统的法科生培养模式大多倾向于重点关注对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但学生在步入职场后往往会被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岗位,因此,法科生培养需要符合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即人才培养体系模式的构建应当与社会职业需求存在同一性。
(二)传统“导师制”难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
传统的法科生“导师制”形式一般包括:全覆盖综合导师制、高年级导师制、低年级导师制、精英班导师制、学业论文导师制、学业课程导师制等,导师来源主要为校内专任教师,导师的分配途径主要由双向选择、随机匹配、定向分配等几类组成。传统的校内“导师制”下,每位导师会带3-4名学生,但每一位教师本身有着繁重的教学、科研甚至行政任务,这就容易导致导师在指导学生的精力分配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校内导师在法律实践领域虽有一定经验积累,但其所储备的资源和业务技能,在法科生培养体系中,还是难以行程一种有效的长效机制。
(一)形式:校内综合导师+校外社会导师
“双导师制”是指为在校生配备校内综合导师和校外社会实务导师,统筹提升学生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的导师制度,其对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法科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十二条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双导师”育人机制的实行旨在引导学生由外部汲取和内部创造的共同作用来获取知识源,促进知识有效转移,并在实践中促成产、学、研一体化,避免理论与实践水平脱节,使法学教育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和法律职业资格改革背景下的社会需求。
(二)内容:思想政治、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的全面培养
“双导师制”的育人目标是在思想政治引领的基础上,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双重提升,理论知识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各类交叉学科知识,“双导师”中的校内综合导师可以较好地在这个领域中做学生的引路人,法律实务技能是指法科学生在法律实践领域如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实践领域中的经验知识及业务技能,校外社会导师在该培养领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双导师制”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实现素质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将实务能力培养融入高等教育,从而有效地解决法科生职业技能养成的滞后性问题。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为例,学院自2010年起为学生配备“双导师”,即给每个学生配备一位校内综合导师+一位司法实务界的校外社会导师,“双导师”从思想、学习、科研、就业、心理、生活等各方面开展指导工作。根据学院抽样问卷调查显示,“双导师”的实行在学生学风建设、就业创业、社会实践、成长成才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OBE:基于学习产出的教育模式(outcomes based education),最早出现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基础教育改革,被认为是一种教育范式的革新。在理念上,OBE是一种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哲学;在实践上,是一种聚焦于学生受教育后获得什么能力和能够做什么的培养模式;在OBE理念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都是围绕实现预期的产出结果,即人才的培养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这也是一次基于高校教育的供给侧改革,与法科生“双导师”制的育人目标不谋而合。在“OBE”理念下,关于“双导师”制的创新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以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为突破口,“双导师”有效输送专业化法治人才
综合导师通过知识教学、理论指导为学生奠定了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学理基础,社会导师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为学生开辟诸多实习、实践岗位,较好的对接了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和基本要求。“双导师”的实行可有效整合和传递就业岗位资源,帮助法科毕业生更快、更准的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实现学生就业管理服务的精准化、个性化。在“双导师”机制运行下,院校可以挑选有实践经验的综合导师或社会导师为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有益经验交流和指导,引导学生由就业思维向创业视野探索,从而提升全体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落实到高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二)以“双导师”继续教育为载体,提升师资综合实力
教师是“双导师制”具体落实的主体,也是高校教学的中坚力量,一定程度上,师资水平决定了法科院校的科研和育人实力。法学课程特别是实务性课程的学习较多适用PBL教学法,即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剖析,重在深入了解学术前沿和社会现实问题所在,这就要求作为校内综合导师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指导技能和行业实务经验,也决定了学校层面也应当注重加强对“双师型”导师的培养。
另外,近年来国家在法律实务部门和法科院校之间开展了“双千计划”,“双导师”协同模式的构建也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在推动法治建设和人才储备上的政策支持,通过与合作单位互派实务专家和资深教师进行技能培养和继续教育,解决“双导师制”开展过程中的师资质、量和结构问题。
(三)优化“双导师”协同合作机制,提高积极知识溢出效益
“双导师”协同机制的推行需要高校法学院在传统法科高等教育模式运行的基础上,与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合作,善用社会资源和校友资源,借助实践基地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共同搭建复合型法科生培养实训平台,这有助于高素质法科生培养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弥补高校法学院当下“双师型”师资力量不足。基于校内综合导师与校外实务导师“双导师”机制的协同,优化高校教育资源和社会人才资源利用配置形式,注重加强教学的应用性,实现由“法条—法理—法哲学”的传统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需求导向型培养模式转变,一方面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前适应职业岗位、提升理论学习针对性,另一方面通过高校培养模式改革解决部分实务部门基础岗位人才空缺的现实需求,形成有效地法治人才资源配置新型模式。
当前高校的“双导师制”合作模式主要是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例如邀请实务部门专家为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派送学生到合作单位进行实习等,这种合作没有特定的执行方式,法科院校除了可以定向与公检法、律所、公证处等与司法行业直接相关的合作外,还应当拓展“双导师”聘请范围,例如:聘请已离职转岗或者退休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导师并在研究生中选任导师助理配合开展教学指导工作;或者善用国际教育合作资源,充分利用优势互补,通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共同体,从而提升法科毕业生综合质量。
[1]杜智萍.19世纪以来牛津大学导师制发展研究[D].河北大学,2008.
[2]Ted Tapper and David Palreyman.Oxford and the decline of the Collegiate Tradition[M].London:Woburn Press,2000:101.
[3]李祖超,熊艳,张俐.美国博士生导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发展改革经验及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3(12):63-68.
[4]刘济良,王洪席.本科生导师制:症结与超越[J].教育研究,2013(11):53-56.
[5]Gilbert,Cordey-Hayes.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knowledge transfer to achieve successfu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echnovation,1996,16(6):301-312.
[6]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02):27-30.
[7]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011).
[8]杨卫.实践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有益尝试——本科生导师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5):133.
G642
:A
:2095-4379-(2017)28-0045-02
*2015年浙江省教育厅项目资助《“双导师”协同培养机制下的法科生就业指导创新研究》研究成果(GZ152105101800)。
樊靓,女,浙江杭州人,硕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政教育;孙逸凡,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