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

2017-01-27 10:48李素敏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程序法量刑检察机关

李素敏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

李素敏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该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的双重意义,符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于2016年11月11日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指出在北京、天津、辽宁等18个省市、直辖市推进试点工作。通知下达后,各地纷纷抓紧落实,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在推动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笔者就审查起诉阶段中推行该制度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现有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分布现状

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及从宽量刑均有规定。

实体法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程序法上,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均为程序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另外已试行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程序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一大体现。

二、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上文可见,我国目前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从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到实体法、程序法上均有体现,但是目前,这些实体法上、程序法上、法定的、酌定的从宽处罚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进行集中专门的规定,也没有详细统一标准。因而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根据目前已经有相关地区的法检机关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在审查起诉阶段推行该制度遇到的问题。

(一)反复传唤、提讯,工作量增加

审查起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具体化和实现。其原因就在于,按照现在改革的精神,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要提出量刑建议,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就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在审查起诉环节首先完成认罪认罚从宽。

(二)量刑标准无据可寻,难以把握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时间和程序上的简化对其并没有过多的吸引力,量刑减让才是认罪认罚的最大动因。但是充分发挥量刑激励机制的作用,势必要让犯罪嫌疑人对量刑结果有明确的认识,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告知类文书让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对量刑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不存在障碍,但控辩双方就量刑减让可协商的空间和幅度是多少却无据可寻。

三、构建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层面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现行立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系统、科学、严格的规定,因此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始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也没有选择适用该规定的强大的动因。所以在立法层面上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立法的明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统一规定,将“自首、坦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实体法上、程序法上以及其他涉及从宽处罚的程序集中在一起,强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

(二)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

以往检察机关因量刑建议采纳率的考核需求,通常提出的量刑建议都是幅度量刑,并且多数情况下都会提出一个较大幅度的量刑建议,以求能得到法院的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将促使检察机关完成从幅度量刑到确定量刑的转变。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要全面的掌握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量刑信息,还要求对掌握的量刑信息进行精确、科学的分析和评断。

(三)强化案件诉前过滤分流,简化文书制作

即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也存在繁简之分,因此在诉前将案件过滤分流十分必要。可将案件划分为起诉、不起诉案件,其中起诉案件中又可将案件细分为速裁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并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和适用的审理程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讯问笔录、审查报告模板。

[1]蔡文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3).

[2]张守宝.浅析认罪协商制度中的争议性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02).

D925.2

A

2095-4379-(2017)29-0120-01

李素敏(1990-),汉族,河南商丘人,本科,法学学士学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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