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陈一新
社会生活背景下规则与美德的深层关系探究
姜丽,陈一新
美德伦理学过于重视美德,而规范伦理学过于重视规则。实际上,美德和规则都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社会生活在历史性地发展着,人们对规则和美德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而且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人们对规则和美德的要求是不同的。适应于当今社会生活的特点,我们既要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又要重视美德的必要性,并融贯地理解规则与美德的深层关系。
社会生活;规则;美德;深层关系
伦理学既要研究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行动(to do)即制定规则体系的问题,更要研究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to be)即培育美德的问题,这两个任务应该在伦理学理论中得到融贯的理解。仅仅重视其中的一个,而忽视另一个的真实作用,是片面的。规范伦理学把规则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前提性问题,所以,在它那里,美德就失去了其某种目的性地位,而只具备某些工具性价值;美德伦理学则认为伦理学的根本任务不在于制定道德规则,而在于研究什么样的品质是美德,人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断言真正有了美德的人凭着自己的优秀品质就知道该怎样行动。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论范式有可能既误解了美德,也误解了规则,不能深入理解规则与美德的关系,因为它们都不能全面反映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所以都陷入了某种片面性。我们认为,必须回到人的社会生活中,才能深入地、落实地考察规则与美德的真实关系。因为生活大于道德,所以我们应该把规则与美德的关系置于人的社会生活大背景上来加以考察,才能确定它们各自的位置、功能及其关系性质。在当今社会,我们既要重视规则,也要重视美德,并要在当今社会生活背景中,融贯地理解规则和美德的深层关系。脱离社会生活的背景,则我们对规则和美德的关系的理解就将只能是抽象的、纯粹概念性的。
道德是为了人的,而不是人为了道德。而人生活着,就是为了追求和获得好生活(good life),这是我们的生活所本有的一个内在目的。而要过一种好生活,就需要我们有以下条件:第一,获得内在品质的提升;第二,获得一种保障生命安全的社会条件和基本正义的社会制度;第三,获得足够的物质福利之好;第四,有足够好的外在的人际关系。这四者都是不容易获得的,而且我们不可能仅仅凭借感性好恶就能追求到它们,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普遍原则去行动,才有望获得。显然,道德就是为了实现这些人生目的而存在并与时俱进地发展着的。第一点关乎人的内在品质,它追求形成美德;后面三点都是关乎外在秩序和外在行为的,它要求提供规则,在这些方面,道德理论只是就在现有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下,如何促进社会生产,如何分配社会财富,提出自己的原则,并制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的规则。
鄙视的地位,所以,关于如何组织社会财富的生产并制定这方面的规则,就不是当时伦理学所致力于从事的主要工作,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伦理学中,关于生产的道德理论是难以出现的;但在分配领域则不是这样,在古代,财富的分配以社会地位、军功、高贵美德等为标准进行,在这方面当然也有一定的规则,其核心是把社会地位、军功、美德这些高贵的东西作为道德应得的根据,认为这样分配是合乎道德的。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这是几何比例公正,所以,这样的分配带上了浓重的道德色彩。在这样的文化视野中,由于物质生产被轻视,加上存在着人身拥有(奴隶社会)或人身依附(封建社会)关系,所以在那时,人格平等、自由意识等等都不可能出现,这方面的规则也不能出现。在这样的时代,把人们分为等级,并关注所谓“高贵的人们”如何获得品质之好就是十分自然的。在他们看来,所谓内在品质之好,就是要使我们的自然禀赋发展得好,运用得好,并使各种禀赋形成一种正常的秩序,达到一种协调和谐的状态。比如柏拉图就认为,人有三种内在要素,即理智、激情、欲望,我们所能追求到的灵魂的完善状态就是:这三者都得到提升,而且理智在其中起领导作用,而欲望、激情听命,三者和谐一致。
在以后的美德理论的发展中,有人认为,人类的美德的来源是经验性的,美德是一种好的情感和欲望品质,它们或者是人天生具有的,比如有人天生就具有仁爱的天性,具有对他人友好甚至奉献的品质,这就是所谓天然的美德;或者是需要在社会交往、物质生产、利益分配中,各自的诉求通过相互反馈、相互限制、相互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正义原则及其相应的心灵品质状态,这就是所谓人为的美德。休谟就持这样的美德观;而康德则反对这样的美德观,他认为,必须在本体界才能发现真正的美德。自由是人的本质,必须超越机械作用,我们只有在自由领域,从本体界的道德法则中去吸取道德动机,即以客观义务为准则,并获得以此来抗拒来自感性好恶的准则的意志力量,才能说具有了真正的美德。他说:“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1](P407)这是本体的美德;而那种只是遵守道德法则的外在行为,可以叫作现象的美德。美德也是为了我们的好生活,因为我们具备了德性,我们才获得了配享幸福的资格。
所以,美德是一种高尚卓越的品质。一方面美德有着其目的性的价值,拥有优秀的内在品质即美德就是好生活本身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好生活本身还需要有其他的要素,如基本正义的社会制度、必要的物质财富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或公民友谊等等。另一方面,美德还有着工具性的价值,也就是说,美德也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好的品质,或者更特定地说是以卓越的(或足够好的)方式应对或响应各种事项的气质”[2](P19)。有美德,当然也要运用,要致力于使现实生活中的难题得到较好解决。
把美德看作道德现象的根本要素的人认为,人们必须像一个有美德的人那样去做,才能成为一个有美德的人。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行为者,并不是由于他做了这些事而成为公正和节制的,而是由于他像公正和节制的人那样来做这些事情”[3](P33)。当然,这样的说法有一个缺陷,那就是:一个公正的人是有公正美德的人,但是我们如果要模仿、学习他,我们就只能学习他的行为模式,而难以观察和学习到他的内在品质,这表明,人们的内在品质并不纯粹是通过模仿某种外在行为模式就能得到塑造的。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其实低估了美德成型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在性。其次,他们认为,规则当然也是需要的,因为在具体的行为处境中,我们也必须有所遵循,然而,他们却认为,规则应该是基于美德而做出现实行为时所需要遵守的,这些规则是有美德的心灵品质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规则并不是先在的、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而是美德的自身要求和外在表现。
然而,当社会进入一个经济时代,并且自由和平等权利概念成为了社会的核心概念,那么,人们的规则意识就必定会日益明显起来。在这样的时代,美德问题会退居到人的内心之中,成为一个个人主观修养的事务,而道德规范问题必定要成为伦理学的主角。因为规范伦理学致力于一些外在的社会目标,包括制度、秩序,要求提供安全与和平,并能够增进社会的福利,以及要求达到自然环境与人的和谐相处等。这样一些善,对于当代人类来说是迫在眉睫的,所以,规则所维护的价值就是我们所
要追求的道德价值。于是,就会认为,所谓美德就是能够实现这些价值的品质,从而是从工具或手段的意义上得到理解和追求的。正如霍布斯所指明的:“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道德哲学方面的著作家虽然也承认同样的美德与恶行,但由于他们没有看到这些美德的善何在,也没有看到它们是作为取得和平、友善和舒适的生活的手段而被称誉的,于是便认为美德在于激情的适度。意思好像是说:毅勇不在于勇敢无畏的动机,而在其程度;慷慨大度不在于馈赠的动机,而在于赠物的数量一样。”[4](P121-122)也就是说,美德并没有独立的意义,其内容是由社会道德规范所赋予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从古代到近代,关于道德规则和美德的看法是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历史变迁的。
在当代社会生活的视野中,规则与美德的关系问题应该得到更深入的探索。我们认为,这一探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一般规则所诉诸的道德价值还应得到进一步追问。比如说,规则告诉我们,应该守秩序,应该为增进社会福利而工作。但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我们应该遵守哪种秩序,应该增加哪种福利?比如古代社会中采用过等级制度,认为上使下、下事上是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人伦秩序,而且还采用过一部分人拥有全权而另一部分人完全无权的奴隶制度。然而,如果在当代采用这样的制度形式来提供秩序,那就是社会上的滔天罪行。在提供秩序方面,也许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自由权利而采取高压、钳制的方式来为生活提供比较稳定的秩序,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来提供的秩序显然并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也会把这种秩序认定为道德上无价值的;另外,如果采用强迫劳动的方式,也能增进社会福利,甚至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采用强行剥夺社会上某些人群的财富方式来增加公共财富。可是,这样增加社会福利的方式是得不到大家赞同的。于是,我们就不会把这样的规则评价为有道德价值的。这表明,道德规范在道德问题上是个后起的东西,它实际上需要在道德的总体原则的指导下,有条件地制定。
道德的总体原则,就是要追求人们的好生活,这也是道德的终极目的。那么,这就需要确定,在当今社会自由、平等的人伦关系的范式中,好生活的基本要素首先就是要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政治资格和道德人格的平等。这是我们建立秩序和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价值前提。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第一层次的价值,而秩序和福利等则是第二层次的价值,它们应该受到第一层次的价值的最高限制。第一层次的价值是形而上学层次的价值,是人作为一个有理性存在者自身固有的,有别于一切其他仅受机械作用左右的生物的本质属性所在,由此,我们确证了自由,并拥有了无上的人格尊严。所以,在我们为完成现实社会生活任务而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灌注这样一种价值关怀。不能保障自由和平等权利这样的前提性价值的规则,其价值都不能在道德上得到证成;而那些违背这些基本价值的规则,就是在道德上恶劣的规则。在当今时代,有许多道德问题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比如生态危机问题、克隆人问题、网络道德问题,就使得人类的生存权利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从道德上说,之所以要约束人们污染环境、克隆人、利用大数据暴露他人的隐私等行为,就是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把人作为手段,损害了人们的人格尊严。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约束这种行为的规则才具备了真正的道德上的约束力。
第二,在当代社会,美德问题应该得到深入的考察,其重要性也应得到恰当的正视。诚然,在当代社会中,美德并不能被作为一种“道德应得”的资格而参加分配,因为我们的平等分配,如罗尔斯所说,主要集中在一些客观的、基本的社会善上,如自由和平等,财富和收入,以及自尊的基础等;而不平等的分配,主要集中在一套奖励贡献和扶持脆弱者的制度安排上,而美德作为一种主观的成就,无法作为一个客观指标进入到社会的分配中来。然而,在当今社会中,美德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应该得到更大的重视。
其一,在任何社会中,心灵中的各种成分形成了良好秩序,并且内心和谐协调安宁,对于个人的生活而言必定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状态。从最终意义上说,拥有美德,就是我们追求美德的努力的酬报,也是一种内在之福,是好生活的实质部分。现在有许多人认为,人们关于什么是美德的看法越来越差异化,很难达到某种一致性,同时也认为所谓的内在美德也是靠不住的,于是,美德在当代社会中并没有什么真正的重要性。然而,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外在的观念越是纷纭复杂,我们的内心就越是需要有定准。我们认为,个人的内在品质中具备了平等的人伦关系维度,形成了明确的普遍的道德原则意识,具备了人格统一性,则我们必定会对自己的品质感到满意,并持一种肯定态度,从而能够体会到内在的幸福之感。这一点恰恰彰显出了我们修养内在之德的特殊重要性。
原因之二是,美德的内涵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所以,我们确定当代美德的本质特点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当今社会所应鼓励的美德,相比于传统的美德,应该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我们必须具备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意识。这种道德理性精神就是要推论出对所有人都有同等约束力的普遍道德法则,在这种道德法则约束下追求实现我们的个人志向,并且以道德法则来直接决定我们意志的动机,坚定地抑制把个人感性偏好纳入到自己的准则之中。第二,现代的普遍的道德规则是立足于当代自由与平等的人伦关系之上的。现在的美德也首先要求我们能够把他人尊重为与自己一样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道德规则与美德共享着基本的价值前提,被这样理解的美德是当代社会的一种基准美德。第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从人与人的共同生存和相互需要的背景中,要求个人能够把他人的合理目的纳入到自己的目的之中,从而可以把仁爱或利他的要求作为美德性的品质要求;同时,我们与自然环境也是共在(co-existence)的,所以,人对自然环境的健全存在也负有责任,力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共进,这是爱自然环境的美德性要求,等等。这些都是对我们自己的品质的扩展与提升,是一种达到较高要求的美德。
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分为各种不同领域的,在不同的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是有差异的,其利益格局也有不同,行为方式也各有其特点,所以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人们对规则和美德的要求有不同,所以存在着不同的规则条目和德目。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中来考察规则与美德关系,能使我们对当今时代规则与美德的真实关系形成更为切实而深入的把握。
1.基于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考察
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是社会生活中两种正常形态。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看,由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向以陌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转进,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当然,即使在现代社会中,虽然社会主要是一种陌生人社会,但也存在着熟人社会。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最早将传统中国社会称为熟人社会。费先生也把中国社会的这种传统形态称为是“礼治社会”,认为“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5](P50),即是说,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礼是一套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是传下来的,个人在其中得到教化,而能够遵从它们。然而,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深入,正式的制度规范尤其是法律成为了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维护者,我们由此也就进入了所谓的法理社会时代,法理是陌生人社会的主流规则。“陌生人社会”是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首先提出的,与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概念相对,描述了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的社会交往行为发生在彼此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的现象。他说:“在当代世界,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6](P81)陌生人社会的出现是社会流动增大、社会分工高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社会秩序构建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
今天我们显然是从现代化的意义上来使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这一对概念的。从社会秩序维系的角度来说,熟人社会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成员之间相互熟悉,使得熟人社会的日常秩序往往通过建立在情感基础之上的礼节、习俗等非制度化的手段来维系。由于人们都彼此熟悉,所以,一旦违背这些礼俗,一方面会遭到他人的指责甚至惩罚,直至排斥出族,所以,这种礼俗对人们的行为将能起到较大的规范作用。但是,这些礼俗并非是经过理性推论而得出的普遍道德规范,而是高度地方性的、有较久远传统的价值诉求,所以,不可能对熟人之外的他人产生普遍的约束力量;另一方面,这些礼俗也会成为人们的精神价值观念,经过不断的践履,就会成为这个熟人社会中人们的共同的精神气质,也会成为人们的内在品质。在这个意义上,熟人社会更加强调这种特殊主义的美德;但陌生人社会则很难通过这一特殊主义的手段来达成同样的目的,首先其秩序主要通过普遍主义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的普遍规范比如法律体系和其他各种规则体系等等来维护。所以,陌生人社会主要依赖于普遍规则来规范成员的行为。这样的规则更多地指向法律,法律作为他律性规范体系借助明确的预期性、权威性以及惩处性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其道德基础即是人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因为拥有自由和平等权利是一个人的道德资格。显然,在陌生人社会中,也需要塑造某种美德,但这种美德,主要是指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守这些外在的社会交往的规则体系的内在品质,这样将能使得维护陌生人社会秩序的成本得到降低。比如,在陌生人社会中,特别需要具备一种美德性的品质,即对人友善,这是指善意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不是冷漠与暴戾。在这方面,需要防止缺乏人情通感,防止不把对方当人看。更为积极的要求就是要极力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能做到这一点,当然更是有了某种美德的表现。
2.基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考察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是以血亲人伦关系为基础的家国同构、伦理本位的社会共同体。雅典城邦社会的私人生活必须依靠城邦生活并通过城邦生活而得以定义。所以,不管是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古希腊的雅典城邦生活并不存在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真正意义上的分裂。随着工业化进程和近代启蒙运动的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已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最为普遍的事实。所谓私人领域,就是排他性的领域,即个人自主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个人自主决定、自主活动,当然也包括私人性团体活动,这种活动可以排斥他人参与;所谓公共领域,就本文所关注的特点而言,就是一种非排他性可进入的并为所有人所创造并活动于其中的社会领域。比如公共场所、所有人都可参与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平台、社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领域等等。
现代社会公共化程度大大提升,公共领域不断扩展,于是,相应地,正如万俊人教授所说:“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范式由个人美德伦理转向了社会规范伦理和公民美德伦理。”[7](P51)从社会规则而言,就是要求在公共领域活动中的人们都要遵守一种普遍的公共规则,它们以维护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发展为目的,其核心要求就要走出“囚徒困境”和不能有“搭便车”的动机和行为等等。在公共领域中,公共道德规范则是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的,可以说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在这方面,执行公共道德规则就是要防止个人私利原则畅通无阻。理论上说,只要人们遵守它们,我们甚至可以不问他们的内在品质如何,他们的行为就是正当的、有合法性的。所以,遵守公共领域的基本规则是对我们的最低要求,也是刚性的要求。
现代社会是一个在经过充分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社会,私人生活不仅与公共生活相分离,而且不断深化发展。个体心性价值世界的多元性体现出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相对主义特征,而公共生活领域的一元性标准即底线道德的制度认同与法治精神的确立,则充分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理性化、法治化和规范化的特征。涂尔干也正是基于此种意义把道德的首要要素归结为“道德纪律”。他说:“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社会活动形式都不能存在。”[8](P16)在现代社会中,道德首先应着眼于社会良序生活的构建,道德教育需要把社会道德规范尤其是公共生活领域理性化的规范伦理精神传达给社会个体。但进一步,我们也希望人们能够认识到公共规范对我们的内在约束性,从而发自内心去遵守它,所以,公共美德就只能是那种认同并践行普遍的公共道德规范的意志品质。我们认为,美德是个人获得性的优秀品质,它与人们的心灵状态是相应的。所以,我们应该培育民众的公共参与精神和公民意识。要培养具有公共美德的人,一定要使他们具备公共精神,即把公共利益纳入到自己的目的之中,成为自己义务意识的指向目标,具有这样的品质的人,一定是心胸阔大,能主动地创造公共利益、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人。
3.基于法权领域的考察
现代社会区别于既往社会的一个基本特质就是社会成员间的自由和平等,也就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等。近代以来权利概念的确立是我们理解美德与规则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维度。在西方近代,封建的地租剥削方式逐渐被废除,代之而起的是以商品交换为中介的新型的社会结构形态。这种新型的社会结构就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商品交换的必然性要求面前,所有人都必须承认对方的主体性地位,即所谓的抽象的平等和自由,也就是说在普遍的商品交换的经济体系中,人们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利益主体,而不是既往的等级统治关系。在当代社会,人们之间既有同样的权利,又承担着同样的义务,这是一个新的伦理世界。
当代中国已经确立了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所以,“中国社会道德思维结构正发生着一个从以义务为本位到以权利为本位的巨大转型”[9](P37)。法制文明秩序化和更为普遍与明确的规范约束成为现代社会维系和发展的基础。这一特征产生了对现代人行为的普遍同质化的规范要求。在法权领域中,我们也可以认识到,权利是一个人因为其是理性存在者而固有的,比如自由、生命、财产权利等。但是,在相互的关系中,这些权利也有道德价值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就是我们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这当然首先是针对我们的外在行为的。当然,我们还应该把它化为自己的内在准则,这样,我们就具备法权领域中的美德。康德明确地表达了这个意思,他说,在这个领域中的美德就是“把权利的实现成为我的行动准则”[10](P41)。在这方面,首先就是要防止有人凭借知识、财富、地位上的优势肆意侵害他人的神圣权利。在法权领域,我们需要构建起道德规则体系,同时也应把权利的实现作为我们的美德追求。
现代社会的规范秩序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价值理念基础之上,这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美德,恰恰相反,美德就是出自人的内心需要的自律,是人所具有的良好的秉性、品质或品德。有这种优秀品质或美德,我们就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守并运用道德规则。正如麦金太尔所说的,“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应用法则”[11](P9)。在当今社会,如何塑造人们尊重彼此平等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方式,这越来越依赖于现代公民个体的道德自主行为,从而使人们能够形成对法权的平等尊重,对相应义务的负责任的履行,通过这样的过程,我们将能塑造人们的公民美德。
4.基于小型共同体领域的考察
小型共同体也是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领域。“共同体”的英文是community,有时也被译作“社群”或“社区”,表示通过交谈、交易等形式而形成的具有共同话语和理解背景的社会群体。对于共同体最为经典的界定见于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之中,他是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概念的:“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12](P54)在他看来,共同体是基于血缘、亲族、地域及共同的态度、经历、信仰而形成,换言之,共同体的形成不是以利益为目的的,而是出于一种共同的精神和情感基础,而社会则是以契约利益为目的,出于一种深思熟虑和精打细算。小型共同体一般所指是一些比较集中住在一定界限的地理区域内的居住者,他们往往具有基于血缘纽带的共同成员感、共同隶属感,并能遵守一定的共同体规则。
麦金太尔就是位典型的“小社群主义”者,他所主张的小型共同体是指家庭、邻里、教区、农场、渔业队、学校、诊所和实验室等,以区别于大规模社会(现代的都市和国家)。在麦金太尔看来,在小型共同体中,人们从事各种实践活动主要是为了获得内在的善,为了提升和展示自己的卓越。与其相对照,在现代国家或大都市中,人们从事各种生产和服务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外在的善[13](P188-189)。应该说,麦金太尔的观察是敏锐的,这是因为,小型共同体生活对我们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在当代社会,一方面我们作为社会公民,应该具有广阔的公共领域的视野,能够自觉遵守社会的公共规则,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具备公共精神,塑造自己的公共美德;另一方面,我们又是各种小型共同体的成员,比如家庭成员、各种互助组织的成员、志愿者团体的成员等等,在其中习得共同体的价值态度和行为模式,培养一种忠诚于共同体的情感品质,形成相互服务、利他行为、扶助贫弱、促进共同体健康发展的美德性品质,并在其中锻炼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和各种服务技能。当然,这种种小型共同体的活动要以遵守社会的基本正义原则为前提,背弃社会正义原则的小型共同体在当代社会中就不能存在,在其中所培养的各种品质就不可能是真正的美德。
总之,我们应该从理论上深入理解规则与美德各自的本质含义,进而结合当今社会人伦关系的特点及其实质要求,来确定在当今时代中规则和美德的各自要求及其功能,确切理解它们区别于传统社会的特征,并考察在各种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中,道德规则和美德各自的地位和性质、所发挥的作用及其途径。只有做了这番分析、梳理、揭示和论证的工作之后,我们才能对规则和美德的关系形成一种切实的理解。笼统地谈论这两者的关系,则有可能遮蔽它们各自的本质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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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陈一新,上饶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16ZX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ZX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