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柏林
共享伦理的基本要求及其在志愿服务领域的体现
彭柏林
共享伦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人民利益至上,这是共享伦理最为根本的要求;二是尊重人民的主体性;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志愿服务领域,人民利益至上的伦理要求主要体现为社会公益至上;尊重人民主体性的伦理要求主要体现在尊重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自觉自愿性、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尊严这两个方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慈善救助和伦理关怀上。
共享伦理;基本要求;志愿服务
自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以来,共享发展问题成为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共享发展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因此对共享发展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视角来进行。而共享伦理就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去思考共享发展问题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所谓共享伦理,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利益作为衡量是非善恶对错的最高标准的伦理价值体系,它是对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伦理价值体系的一种更为清晰、更富有时代内涵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表达。关于共享伦理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而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共享伦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二是共享伦理的这些基本要求在志愿服务领域又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
共享发展理念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即是发展为了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运动与过去的一切运动有着根本区别,过去一切运动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和实现少数人的利益,而“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P283)。社会主义制度与过去一切社会制度所根本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人民当家主的制度,而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是为绝大多数人即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因此,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这一根本立场。
坚持发展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就应该做到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裕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2](P364)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坚持的根本方向;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就必须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理念,强调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3](P66)。事实上,也只有做到社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才不会偏离方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显现出来。
要做到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须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理念,以人民利益作为衡量是非善恶对错和检验工作成败的最高标准。可以说,人民利益至上,既是共享伦理的本质所在,也是共享伦理最为根本的要求。从这一根本要求出发,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以是否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作为衡量标准,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当围绕人民利益来进行,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根本目标。正如习近平所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4](P4)
人民利益至上,在志愿服务领域主要体现为社会公益至上。一方面,在我国,社会公益是基于人民的需要而产生和形成的,社会公益本身就包含在人民利益之中,是人民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就是要以社会公益为出发点;把人民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就是要把社会公益放在首要的位置。另一方面,志愿服务本身就是适应社会公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公益至上是志愿服务的根本价值取向。众所周知,基于人民需要而产生的社会公益是多方面的,其实现和维护无疑离不开社会大系统中全体社会成员即总体性的协同活动。在社会公益的实现和维护中,政府是重要力量,有着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社会公益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相当宽泛,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帮扶贫困、帮扶孤残、支教扫盲、社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抢险救灾、一些大型服务互动等一些带有公益性的社会问题,靠市场无法解决,政府也难以全面有效地顾及,迫切需要来自社会、民间的力量的帮助。而志愿服务就是在这些领域促进社会公益实现的重要渠道和力量。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根本特性,志愿服务之所以为志愿服务,从根本上来说,就在于其公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以社会公益为价值取向的奉献行为。“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强调志愿服务不是针对社会的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而是面向全社会公众共同的利益,所关注的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问题和需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志愿者所进行的志愿活动,无论是帮扶贫困、帮扶孤残、支教扫盲、社区建设、环境保护,还是抢险救灾、服务大型活动,都是增进公共利益的行动。”[5](P56)
当然,我们强调社会公益至上,并不是要否认志愿者的个人利益。一方面,志愿服务是非强制性的,其所强调的是志愿者在宽松而自由的工作环境中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志愿者对社会公益的付出是纯粹出于自觉自愿的。另一方面,志愿者在通过志愿工作为社会公益奉献的同时也可以丰富个人的生活体验、加深对社会的认识、拓宽自己的视野、培养自己的组织管理能力、学到许多新知识、学会与人相处等,这对志愿者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二
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建立在对人民主体性的正确认识基础上的。“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6](P131)共享发展理念之所以强调一切依靠人民,就在于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共享伦理之所以要求人民利益至上,就在于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发挥着主体作用,由此必然产生尊重人民主体性的伦理要求。可以说,没有人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共享发展就不可能实现。
按照唯物史观,“人的主体性基于人的主体地位,或者说,人的主体性是人的主体地位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必须以坚持人的主体地位为前提,没有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就没有人的主体性”[7]。因此,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就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唯物史观看,人民的主体地位主要通过人在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出来。人民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我们对人民主体性的理解,关键在于是否把人民的实践活动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力量,在于是我们是否把人民的这种实践力量视为共享发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内涵。”[7]习近平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4](P4)因此,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用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8]。共享发展理念作为推动当今中国道路的五大新发展理念之一,关键在于要始终牢记人民这个中心,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发展理念,“从人民主体地位出发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把人民群众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机结合起来”[7]。
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在志愿服务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尊重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自觉自愿性。志愿服务是一种民间组织或个人自觉自愿地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或财富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公益的非政府系统的组织行为和服务行动,自觉自愿是志愿服务的重要特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尽管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也有一个从不完全自愿到自觉自愿的过程,但人们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是否承担和履行志愿服务的社会责任,完全取决于自觉自愿。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出自自愿,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他为推动人类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而工作,志愿服务是他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集体行为。志愿精神的产生基于个人对社会和人类的爱心与责任感,而这种爱心与责任感又取决于个人的成长背景、教育和经验,也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所以,志愿服务也是个人表达其对人类和社会爱心与责任感的一种方式。”[9]在我国志愿服务的起步阶段,志愿服务组织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及对志愿服务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国志愿服务也日益转向追求个体兴趣爱好的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的满足,尤其注重参与者的自愿,充分尊重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进而调动了志愿者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志愿服务由‘要我参加’转变为‘我要参加’,这样,中国的志愿行动就成了具有吸引性、魅力性的服务事业”[10](P177)。自觉自愿,意味着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被动的、消极的,意味着志愿者是作为主体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这是对志愿者主体地位的充分肯定。二是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尊严。人的尊严,在一定意义上,指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由于“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也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因而尊严是所有人的一种本质性特征,“它体现了一种核心的道德顾及,展示了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11](P161)。因而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就应当维护人的尊严。而维护人的尊严,在志愿服务领域主要体现在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尊严上。志愿服务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建造一个所有生命相互依存的理想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生活,因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尊严在志愿服务中显得特别重要。如果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不能维护服务对象的尊严,不以服务对象的尊严、权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那么,志愿服务既无必要,更无意义。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志愿服务本身就是因维护人的尊严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必然为满足人的尊严的需求而存在,并以保障和实现人的尊严权为归宿。忽视了人的尊严的需要,离开了对服务对象的尊严权的维护和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注,志愿服务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三
共享,既不是少数人共享,也不是一部分人共享,而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也就是说,改革发展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不能将任何一个人排除在外。本质地看,这里所涉及的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全面小康,覆盖的人口要全面,是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着力保障基本民生。”由此可见,共享发展所要注重解决的问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共享是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共享,是不丢下任何一个人的共享,共享发展理念就是基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从共享发展的主体看,共享发展重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平等,关切了当前我国公平正义应着重解决城乡、区域、阶层、性别等不同群体之间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从共享发展的客体来看,共享发展强调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生态等发展成果与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平等,关照了我国当前收入、财产、能力等不平等的现实境况;从共享发展的标准看,共享发展突出了全体人民平等而不是平均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要求,体现了对我国公平正义的深刻把握;从共享发展的目标来看,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则在具体实践层面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12]由此不难看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共享伦理的本质特征,也是共享伦理的基本要求。共享发展的本质就在于使“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13]。
共享伦理之所以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张社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其依据主要在于:第一,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无论在人性上还是在个性上,既不可能超过他人,也不可能低于他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14](P200-202)“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5](P444)“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16](P87),提倡共享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实质上就是要对每个社会成员基于人而具有的种属尊严给予应有的尊重、认可和维护。第二,按照唯物史观,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主体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是整个感性世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不过是在人民群众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建构起来的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过是广大人民群众实践活动的结果,理应由全体人民共享,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第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7](P610)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建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就,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国际国内形势的日益复杂,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等现象日益严重,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着严峻挑战。不能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使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会偏离方向,社会主义制度就有可能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并强调必须“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8]。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要求,在志愿服务领域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慈善救助和伦理关怀上。“桥的承载力是根据最不牢靠的桥墩加以测定的,社会的质量乃是根据最弱的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加以测定的。”[19](P398)考察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既不能以富者为尺度,也不能以绝大多数人的情况为标准,而应以对弱势群体的慈善救助和伦理关怀作为标尺。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不能因不幸事件而失去正常生活的权利,不能因为天赋、健康、能力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而被排除在社会发展成果享有之外,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共享发展,要求在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基础上向弱势群体倾斜,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保障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一员享受改革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在保护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路径上,社会的首要义务应当是如何以民生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做出有效制度安排、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使发展改革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并通过这种共享使每一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为每一个人维持其生命有机体和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但是,由于弱势群体问题的复杂性和救助弱势群体任务的艰巨性,要真正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仅靠制度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也是难以全面有效解决的。而志愿服务,作为一种提供非利益相关性的社会公共服务的民间活动或行为,是对制度保障的有效补充,是在制度保障之外且有别于制度保障的另外一种具有更大价值和意义的伦理关怀。志愿服务所强调的是志愿者通过发自内心的真情付出去体现和完成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以博爱精神和平实的姿态去无私地帮助弱势群体;所彰显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个体对人类基本道德价值的认同。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基本生活问题若解决不好,其基本需要若不能得到满足,所谓社会公平正义便是一句空话。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共享发展,就必须弘扬扶贫济弱的伦理精神,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通过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对弱势群体进行道义救助和伦理关怀。
在伦理学视野中,社会公平正义“主要涉及社会制度或体制的道德性质,着重阐明社会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方面对社会成员应负的道德责任,表达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应然状态的道德期待”[20](P51),它既是从道德层面考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弱势群体能得到社会尊重、进入伦理关怀的视野并得到道义救助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不少弱势群体。这些年来,尽管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总体而言,弱势群体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状况和精神生活状况仍不容乐观,并且由于社会救助体制不完善以及某些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不尽合理等原因,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证。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歧视和嘲笑弱势群体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还有些人将弱势群体的存在视为一种正常现象,认为它是经济改革所必然带来的结果,是社会发展所必然付出的代价。这种观点无疑是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它不仅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精神和共享发展理念格格不入,而且以这种观点为指导,弱势群体就必然会淡出伦理关怀的视野,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帮助,最终会危害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与进步。诚然,“社会的发展确实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发展的代价不应只由弱势群体来承担,或者,即使必须由一部分人来承担,他们也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回报,而不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牺牲品。”[21]我们之所以改革,我们之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最终目的不过是为了人民幸福,让人民过上好的生活,而这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弱势群体排除在外,这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志愿服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志愿服务凭着其独有的优势发挥着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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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柏林,湖南理工学院期刊社教授,博士;广东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兼职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共享思想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当代中国志愿服务伦理研究”(13YJA72001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慈善公益伦理研究的学术史梳理与反思”(16JD27);湖南师范大学共享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共享伦理的基本要求及其在志愿服务领域的体现”(17GX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