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2017-01-27 04:10:10徐方莹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围城

徐方莹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浅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徐方莹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尤其是网络文学的出现,过去一直没有得到足够多重视的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逐渐显现。但是在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续写作品的定性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本文认为研究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法律定位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续写作品;著作权;独创性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内容共一百二十回。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由此可以看出,续写作品古而有之。现代社会的续写作品更是层出不穷。小说《围城》是由著名学者钱钟书先生于1946年完成的一部文学作品,《围城》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但其结局却耐人寻味。1992年,鲁兆明对《围城》的大结局进行了续写并将该文章命名为《围城之后》,副标题为《围城续集》,随后,魏人也出版了《围城大结局》,更是在《围城之后》进行续写。

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有学者认为,它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是续写者在现有作品的角色与情节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和拓展的作品。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在他人已完成和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独立创作的作品。笔者认为,两种观点表达的本质是一样的,但前者比后者更为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指的是续写别人作品的作品。

二、续写作品的特征

(一)续写作品的独创性

对续写作品这一特性所进行的分析,在理论上或者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之大。我们对续写作品进行研究与分析,首先就是要对续写作品是否独创性进行分析,这也是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最本质特征。笔者认为,续写作品具备独创性。首先,在“独”这方面上,续写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续写作品的过程中,是以其自身独立的劳动所创作出来的。虽然续写者在续写作品的过程中,努力模仿原作者的语言风格,但因创作主体不同,不同的作品势必会体现出不同主体的特性。因此,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之间存在着清晰的可以为人所认知的差异。其次,在“创”这一方面,续写作品体现了续写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续写者个人独自创新和构思的结果,它是续写者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完成的。续写作品在“独”与“创”两方面都满足要求,因此毫无疑问,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二)续写作品的依附性

如前述例子所述,续写者在阅读了原作品之后决定对其进行续写,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之上为创作基础,是在对原作品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之后展开的创作,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关系。没有原作品,续写作品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

(三)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

续写作品的这一特性,是因其具备的“依附性”所造成的。如果续写者的文学功底深厚,在原作进行续写的过程中,能紧抓原作的中心意思,使得续写作品的发展方向符合原作的逻辑,那么续写作品对原作则有锦上添花的效果。好的续写作品还能激发读者对原作的兴趣,这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原作为大众所知。相反,如果续写者不具有很深的文学造诣或者对原作的主旨把握不到位,不仅续写作品不能被大众所喜爱,原作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消极影响,读者可能更不会倾向于选择原作来进行阅读。

三、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续写作品未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续写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续写作品利用原作的名气以及原作者的声誉进行“搭便车”,还有观点认为,续写作品对原作的续写侵犯了原作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述观点对续写作品的著作权认识不太全面,如前文所述,续写作品具有反作用性,依上述观点便忽视了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积极作用。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指的应该作品本身被改动这一事实,而续写作品并未侵犯原作品的完整,它只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创作,任何续写行为都不会影响到原作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续写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续写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前文所述,续写作品是续写者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创作,是其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要求受其保护的作品是独创的,而不要求必须是首创的。因此笔者认为,续写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续写权制度的完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续写作品并未做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相关规定,既应保护续写者的著作权,也不应忽视保护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也应该规定原作者对原作品享有续写权的时效,以此达到在原作者与续写者之间利益的权衡。笔者认为这一时效在5至10年内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原作者要进行作品的续写需要有一段时间的酝酿,这一区间也是为了保证续写作品的质量。在这一时效期内,他人若想对该作品进行续写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在时效期满之后,他人可以直接进行续写,而不经原作者的同意。当然,续写活动不能侵害原作者权益,也应符合一般的续写规则。

[1]刘亮.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河北法学,2005(2).

[2]陈洪宗,郭海荣.论续写作品的特性及其著作权问题[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1999(2).

[3]李燕华.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6).

[4]梁萍.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D

A

2095-4379-(2017)15-02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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