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条约解释方法
——以《入世议定书》第15条失效后在中国适用替代国价格为视角

2017-01-27 04:10刘玉洁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替代国文义议定书

刘玉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WTO条约解释方法
——以《入世议定书》第15条失效后在中国适用替代国价格为视角

刘玉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的失效,在学界引发巨大讨论。其中分歧最大的问题是其失效后,WTO成员国能否对中国适用替代国价格。出现这一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各学者对WTO条文解释的方法不同。借助文义解释、有效解释等方法,可以正确解释WTO条文的含义。

《入世议定书》;文义解释;有效解释;目的和宗旨解释;历史解释

一、(a)(i)和小序言的效力

逐条分析《入世议定书》第15条(a)的规定:小序言——对中国行业进行调查后适用中国国内价格或者替代国价格;(i)——中国企业若能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适用国内价格;(ii)——如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则适用替代国价格。

笔者认为,(a)(i)和小序言并没有随着(ii)的失效而一同失效。《入世议定书》作为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其具体解释应该遵循WTO协议的通用解释规则。根据DSU第3条第2款规定,应依据“国际公法惯例”的解释规则,而WTO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件“美国汽油标准案”中明确了“国际公法惯例”就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VCLT)第31、32条[1],并强调该解释规则适用于GATT及全部WTO涵盖协定。[2]故对第15条(a)的解释应该遵循VCLT第31、32条的规定。VCLT的条约解释可分为“解释通则(VCLT第31条)”和“历史解释(VCLT第32条)”两种方法。“解释通则”又包括“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目的与宗旨解释”和“善意解释”四种。接下来笔者将从这几种方法入手进行具体解释。

(一)文义解释:根据文义解释的概念可知,“文义解释”要求考虑约文蕴含的合理的而不牵强附会的含义;[3]《奥本海国际法》将“文义解释”阐释为“正常人对条文规定之用语的通常理解,且该理解具有普遍性”;[4]常设国际法院也在著名的《关于夜间雇佣妇女工作公约》解释案中指出,“一个条约所用的名词…须依其在日常用语中的正常含义来解释”[5]。“文义解释”是WTO最常用的解释方法,并且上诉机构在1996年的“日本酒税案”[6]、1998年的“美国海龟海虾案”[7]以及1999年的“加拿大奶制品案”[8]中,都强调“文字取义优先”。因此从这一解释方法出发,我们可以着手分析(a)(i)和小序言的效力。第15条(d)的第一句话是说如果中国能证明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整个(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如果(a)(ii)是想终止整个(a)的话,为何要画蛇添足,表述成仅是(a)(ii)终止呢?其完全可以说经过15年后,(a)全部终止。这也符合我们“正常人”的“通常理解”。

(二)善意解释之有效解释:善意解释中的“善意(good faith)”源于拉丁语bona fide,作为法律义务存在的“善意”,由于一定程度上脱离了道德规范要求的主观动机意识,而需要确立一定的客观标准。[9]在VCLT解释规则的运用实践中,为使抽象的“善意解释”更具操作性,逐渐演进出了“合理解释”与“全有效解释”两个标准。[10]此处笔者采用“有效解释”原则进行分析可知:从内容上看,a(i)和a(ii)是一个整体,按照条约“有效解释”原则要求,条约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解释而无效,(d)第二句话仅仅明确说明(ii)在15年后失效,并没有说(i)以及小序言因其失效而失效,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论最终的实质性结果有多合理,很多学者之所以认为(i)也随之失效,是因为其直接使得(a)整个空心化,作用仅限于过渡性而丧失实质性作用,但就条文本身而言,绝不能因解释而使得其无效,即技术本身应该是中立的。

二、对替代国价格适用的具体分析

(一)有效解释:有学者认为,如果(i)依旧有效,那么中国行业必须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地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笔者个人认为,中国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说明(ii)是失效就没有意义,其背后的逻辑关系应该是这样的: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证明自身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不论是依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还是依据GATT1994第6条和ADA第2.2条,中国企业均可以适用国内价格;反之,如果第15条(a)能否发挥作用,需要关注另一个问题:(a)小序言是否失效?如果没有失效,其规定中对于“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能否作为继续适用替代价格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小序言和(ii),究竟谁才是替代国价格的真正法律依据?

对此笔者个人的观点是:小序言与后面(i)和(ii)构成平行对应关系,其本身只是一种概括性描述,必须与下文结合才有意义,(ii)才是替代国价格的真正法律依据,其失效后,作为概括性重申的小序言就没有对应关系了。

对这一问题的解释,笔者想运用“目的和宗旨解释”辅之以“历史解释”方法加以说明:

1.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小序言的表述是“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ADA第2.2条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由此可见,小序言是作为GATT1994和ADA与本条(i)(ii)之间的衔接,其本身并非(a)适用替代国价格的真正法律依据,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使本条文的逻辑语法结构更加完整和通顺。

2.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条文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就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有关条款提出的案文》(以下简称“案文”)中的“决定倾销和补贴过程中的价格比较”部分(以下简称“价格比较”),我们可以参考其条文的不断演变来对小序言的定性加以分析。[11]1999年3月18日,美国在该案文的“价格比较”第1条中指出,WTO成员国可使用“不基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的严格比较方法”,随后又在第2条中指出若干中国生产者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则可以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由此可见,这一案文已经对《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两种“定价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3月29日,美国又提交了新的案文修改,其第1条与《入世议定书》第15条(a)几乎没有差别,但在成员国使用两种“定价方法”之前,被插入了一段小序言,而这段小序言与第15条(a)几乎相同。由此我们可以推知,如果美国之前就是想让小序言成为替代国价格的真正法律依据的话,如此重要的内容,其应该在第一次提交文本时就已经明确说明;另外之前第2条规定中已经表明了替代国价格的含义,后面又重新增加一个相同含义的内容,只可能是为了重新强调其重要性,从逻辑关系和语法结构上来看,重申其含义,也是为了使文本本身更加完整和通顺。[12]

[1]刘敬东.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33.

[2]See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DS2)[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2_e.htm,last visited at,2016-12-29.

[3]Timothy Hillier,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60.

[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64-665.

[5]Timothy Hillier,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60.

[6]See 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DS8)[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8_e.htm,last visited at,2016-12-29.

[7]See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DS58)[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8_e.htm,last visited at,2016-12-29.

[8]See 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DS103)[EB/OL].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103_e.htm,last visited at,2016-12-29.

[9]赵维田,刘敬东.WTO: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M].湖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9.

[10]同[1]:142-143.

[11]文晓博.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消解——以<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为核心[C].2016年上海国际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2016:404.

[12]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文件资料选编(第17册)[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829,845-869.

刘玉洁(1993-),女,山西大同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D996.1;D

A

2095-4379-(2017)15-0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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