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7-01-27 00:07:34李雨涤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出资客体知识产权

李雨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我国股东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李雨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提升。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企业出资的的重要组成,是体现公司能力的必要因素。文章通过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含义,分析其适格标准,找到知识产权出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行之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有法律规制保护的前提下,公司经济可以更好地发展。

股东;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法律规制

根据当前我国制定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除了可以使用货币出资方式,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项新规定对于转变公司经济模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加强了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意义,使知识产权受到重视。但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本身就存在着本质性风险,所以需要完善股东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可以叫做知识所属权。各种包含人类智力创造行为的作品都有知识产权,即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1]。他与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而且当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的范围上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仍有模糊之处。相关研究人员所定义的知识产权也由于缺乏法律范围定义上的确定而时常发生侵权事件,损害到权利人利益。

二、知识产权出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更是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界定,来促进经济有效发展。但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关于股东一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有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一下着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单一

在当前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相关法律中规定,股东使用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出资,就意味着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无形产权的专有权利依法转让给了融资方的行为。但是这样的知识产权出资方式过于单一,在实际中也会存在较多的问题,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比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时候可以通过许可方式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这就是当前法律上存在的空白之处。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不明确

在当前我国制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不明确也是只是产权出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之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在法律中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的。

在《公司法》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规定,股东在进行出资是,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又包括有形的实物财产,如房屋、汽车、土地等,也包括一些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出资。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提到,中外双方进行合作式,对于出资内容可以使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非技术专业以及其他财产权。

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可以使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又或者是使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也使用劳务出资。

结合以上几点我们也能发现虽然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调动出资进行了规范方式,但其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相对于其他的有形财产来讲其评估难度偏大。因为对知识产权自身所具有的的特殊性,以及其产生的时间效力阶段不同,知识产权的评估结果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评估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

当前我国的针对知识产权评估问题并没有制定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也没有明确的标准,评估流程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除了评估制度外,评估机构的质量也是值得考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2]。很多评估机构的专业性都不高,有很多评估机构其实并不具有进行相关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并且,当前国家对主知识产权出资的信息还没有做到公开透明,这也是导致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的原因之一。

三、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策略

(一)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二元化

要想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的出资制度,首先可以通过促进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二元化开始做起。所谓的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二元化是指将传统的装让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进化为融合知识产权转让出资和知识产权许可出资合二为一的一种知识产权出资模式。

同时,在促进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二元化的同时,要确保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在法律上承认许可型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并对此加以完善,使其在新形势下适应新经济,以此使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在法律上的空白得以弥补,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

(二)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

在法律上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是可以有效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的规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等很多产权内容。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灯油很多权利没有被记入知识产权在出资客体对象。因此,在法律中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对作为股东出资资本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的规定。

并且,因为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是不断前进上升的。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也要记得时刻与社会保持接轨[3]。要具有时代性,不断的纳入新东西,适当的丰富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机制

在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没有完整的评估机制是知识产权出资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要想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的出资制度,就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机制。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中存在问题来看,要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机制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是国家要立法规范,另一方面要对评估机构进行整合。

从国家立法这方面来讲,国家要发挥自己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立法实现促进经济发展[4]。对于股东使用知识产权出资,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以此保障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其次要制定完整流畅的知识产权评估流程,以保证评估的过程公平公正规范。

从对评估机构进行整合这一方面来讲,主要是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时期评估结果更具权威性。同时也要做到评估信息公开,使知识产权出资内容公开透明。

四、结论

综上所述,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已经是当前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在知识产权出资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逐步解决。我们要通过促进知识禅院出资方式二元化,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机制,使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内容的方式不断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1]朱翔华.我国标准专利问题的立法规制之分析[J].中国标准化,2016(10):47-56.

[2]王娟.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潜在风险及规制借鉴[J].学习与实践,2016(08):48-54.

[3]王敏,孙志强.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5(20):87+74.

[4]李昊明.新设企业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J].法制博览,2015(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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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19-02

李雨涤(1973-),女,汉族,辽宁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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