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于相邻越界关系问题的处理

2017-01-27 00:07:34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枝桠越界李四

高 琪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浅论关于相邻越界关系问题的处理

高 琪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关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有规定,要求相邻各方遵守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而关于相邻越界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亟待解决的相邻越界关系的问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参照我国法律与遵守当地习惯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

相邻越界关系;遵循原则;处理方式

一、案例导入

多年前,张三想要在自家院子中种植一棵桑葚树。张三介于与李四两家是老邻居关系,为使李四家也能够受益,便将桑葚树种于自家院子与李四家院子相邻处。随着桑葚树的生长,树的枝桠越过张三家的院墙,伸展到李四家院子中,李四便享有着食用桑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修剪生长到自己院中枝桠的义务。不料,由于位于李四家院中的桑葚树枝桠突然掉落,导致李四家院子中的财物受损以及伤及到李四家的小孙子的偶发事件,导致两家关系恶化。随后,两家对于桑葚的归属、桑葚树枝桠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争吵不休,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不外乎是相邻关系以及相邻越界关系的问题。关于相邻关系,主要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在其对不动产的利用中,与相邻方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不动产处于相邻的状态,相邻一方在其对不动产的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影响相邻另一方权利的行使,甚至会造成对另一方利益的侵害。考虑到该种情形,《民法通则》第83条与《物权法》第84条、86条对其均有规定,相邻各方应该遵守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维护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采光问题,一方的行为造成其他各方利益受损的,应该停止侵害并且进行损害赔偿。不难发现,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在事前预防纠纷的发生,至于纠纷已经发生的事后措施,只有《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即对于相邻关系问题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当地的习惯进行处理。本案例中,桑葚果实的归属、桑葚树枝桠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就是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也就是有关相邻越界关系的问题。所谓相邻越界关系,就是指建筑物的相邻越界关系、树木枝桠的相邻越界关系、树木果实的相邻越界关系,这是发生相邻关系纠纷的重要原因①。相邻越界关系,不仅涉及到相邻各方的注意义务,更会涉及到权利侵犯、损害赔偿的问题。

三、处理建议

(一)建筑物的相邻越界关系问题

1.事前遵循原则:相邻一方在新修建建筑物时,应该尽到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另一方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损害相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这是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对于他人利益的合理维护。

2.事后处理原则:(1)相邻一方在新建建筑物时,未尽到与相邻另一方的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的注意义务,相邻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行为人履行该注意义务;一方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相邻另一方有权拆除越界建筑物。(2)对于越界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一方行为人(即越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树木枝桠的相邻越界关系问题

1.事前遵循原则:相邻一方在种植树木时,应该尽到种植的树木与相邻另一方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相邻另一方权益的注意义务,这是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对于他人利益的合理维护。

2.事后处理原则:相邻一方在种植树木时确实应该尽到与相邻另一方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的注意义务,从而避免树木枝桠越界带来的纠纷,但是不能排除会出现类似本案例中,为了给予对方利益而刻意将种植的树木靠近相邻另一方的不动产,但是之后发生纠纷的这种情况。对于该种问题的解决,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在相邻一方越界枝桠并未造成相邻另一方利益损害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对其进行包容,或者要求相邻一方对越界枝桠进行修剪。(2)相邻一方越界的树木枝桠对另一方的权益产生侵害时,相邻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相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相邻另一方有权修剪越界树木的枝桠。(3)当越界枝桠造成财物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时,相邻一方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对于树木越界枝桠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中,必须注意以下条件:(1)须有树木越界枝桠导致财物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行为,比如越界枝桠影响相邻另一方对于其土地利用的权利,或者掉落的枝桠导致被害人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2)相邻一方,即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对越界枝桠的管理有过错,比如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或者注意义务;(3)有实际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由于越界枝桠的存在影响相邻另一方对于其土地的利用从而导致收益有实际损失的结果,或者掉落的越界枝桠导致被害人轻伤或者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的发生;(4)财产损失结果或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越界的枝桠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比如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确实是由越界的枝桠直接作用或者间接影响造成的。换言之,树木的所有权人无过错、越界枝桠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或不可抗力,树木的所有权人(相邻一方)可以免责。

(三)树木果实的相近越界关系问题

1.各国普遍立法:例如法国的民法中就明确规定,脱离树木枝桠落入邻地的果实,归邻地所有权人所有。该立法有两层含义:(1)与越界枝桠分离落入邻地的果实,视为邻地所有权人所有。理论依据是,将该果实看作是越界枝桠的自然孳息,应该归越界的枝桠所在的邻地的所有权人享有;(2)该法规只规定落入邻地的果实归邻地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位于越界枝桠上但未落入邻地的果实并未当然归邻地的所有权人所有,仍归属于树木的所有权人所有,而不能视为邻地的自然孳息。

2.我国应该遵循的处理原则: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相邻越界关系的具体规定,只有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关于该类问题的解决,在参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优先尊重地方习惯,并且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1)在当地习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地对于该类问题习惯性的解决方式。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尊重当地被大家所接受的习惯做法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出现,也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2)在当地没有习惯做法或者已造成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脱离越界树木枝桠并且已经落入邻地的果实归邻地所有权人所有。理论基础是将该果实视为该邻地的自然孳息;(3)对于并未脱离越界枝桠上的果实而言,不能将其认为是邻地的自然孳息,其所有权仍归树木枝桠所有权人所有。但是,树木所有权人不能因为其享有对果实的所有权,而侵犯相邻另一方的住宅自由权。相邻双方应该尽量本着相互包容理解的原则对待树木枝桠越界、果实越界,以及果实所有权的问题。

四、结论

关于相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抽象的原则;关于相邻越界关系问题的解决,只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指导原则。基于此种立法现状,我国在处理相邻越界关系问题时,在参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尊重当地合法的习惯,并且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从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 注 释 ]

①陈飞.越界果实获取权与住宅自由权的冲突[J].法制与社会,2010.11.

[1]陈华彬.外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

[2]金启洲.民法相邻关系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

[3]韩松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兰措卓玛.我国相邻关系制度之分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2).

D

A

2095-4379-(2017)18-0207-02

高琪(1996-),内蒙古兴安盟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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