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我国农村的研究

2017-01-27 00:07:34李欣楠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补偿费征地公共利益

李欣楠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我国农村的研究

李欣楠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目前,我国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物权法》等都有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在制度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合理补偿等方面,都需要改进和提高。

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得财产,土地征收指的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目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改革的方面。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相关制度

我国在世界上是人口数量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关乎国家的命脉,在城市化发展、市场经济繁盛的现代社会,土地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所以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下,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保证对社会和财产的公平对待,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2004年我国的《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关于土地征收和征用,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后,需要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所有。另外,我国还制定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物权法》等,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现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法治社会的逐步建设,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

1.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中有一条规定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在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所以,在现实状况中,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滥用土地正授权的现象发生,这势必会导致被征收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

在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纠纷事件仍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是导致土地征收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其征收对象是集体,而并不是个人。所以,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真正参与进去,对补偿、安置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也无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诉求,土地征收过程的全面管理、有效监督和意见反馈,就无法真正的实现。

另外,我国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在公告内容方面比较简单,形式比较单一,甚至在发布公告时间方面可能会有滞后的现象,这都可能使群众对征收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征收补偿费用及农民安置不合理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这是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补偿标准,而并不是现今市场经济的标准。普遍来说,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偏低,而且并不能为农民提供其他的工作来弥补收入。也就是说,补偿费用只能暂时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更多的现实是,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年龄偏大,大多数没有职业技术能力,离开赖以生存的耕种的农村土地,没有其他获得生活来源的途径,无法找到可以谋生的工作,尤其是在企业用工盛行的今天,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农民阶层明显处于劣势,他们在土地被征收之后,生活水平逐步下降。

相反,行政主体等依法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继而用于企业、工业园区或者住宅区的建设,开发商等会从其中获得极大的利益,但对农民的赔偿标准,却不会考虑土地增值部分的差价,这些补偿的金额不能让农民保持原有土地带给他们的收入水平,也不足以弥补失去土地给农民带来的损失,这显然没有维护农民应有的利益。

二、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制度建设

通过上文对我国土地征收存在问题的分析,引发出对现行土地征收相关建设的一些思考。对现有法律中有关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进行限定、补充、解释和说明,需要详细明确和划分各级土地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和征收用途,以此可以对伴随土地征收而产生的腐败和滥用权利的加以限制。如上文提到过的关于“公共利益”的限定,加强和统一对农村土地的等级制度、以及科学的、合法的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及制度,要建立依法依规、自愿有偿,并且对长期而稳定的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土地征收程序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公共利益的模糊界定,对被征地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护度不足,对土地征地后期监管的缺失,导致农村土地的征收、使用以及补偿费混乱的现象严重。

因此,设定和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是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权利的保障,也是维护被征地的农民的基本权益的途径之一。应该在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设置“土地征收程序”的章节,将征收程序清晰、详细的规定出来;可以在我国已经完成土地征收的实际案例中,汲取可操作的、合理的、成功的经验,设立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机构,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是细致、科学、合理的,要加强土地征收行政程序,包括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完善参与和听证程序、建立收回权制度等。

(三)关于建立合理的土地补偿及农民安置

补偿环节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有征收必须有补偿,根据《宪法》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以农产值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农民是永远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失去了固有的生活来源和保障方式,所以,国家现行的这种以农产值确定补偿费,在现实中并不科学,标准普遍偏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较为单一,以抚慰的态度为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很难维持或达到原有水平;部分地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不到位,补偿费拖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均是建立在土地财产权和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再给予农民完全的市场价格,同时还会考虑搬迁费等作为额外补偿。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给予公平的原则,按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偿,补偿以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为准,也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权和履行民主程序等,来解决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应按照其实际的社会安置成本和需求等情况,在补偿机制、招工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诸多方面,都建立多效的、可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结论

我们需要以我国的实际国情、省情、市情等的基础上,辩证得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真正适合本土的、科学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1]慎现金,董伟大.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74-77.

[2]王英霞.重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思考[D].兰州大学,2006.

[3]周银燕.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39):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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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194-02

李欣楠(1981-),男,汉族,吉林长春人,硕士,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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