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

2017-01-27 00:07:34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陈述审判义务

周 岭

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

周 岭

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在一些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做出虚假、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诉讼现象,而却未有针对此类现象的解决措施,使得当事人虚假陈述之风愈演愈烈,直接导致民事诉讼审判结果的公平,使得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性与权威性。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真实体现,并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制裁,将有利于民事诉讼的审判。

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虚假陈述

一、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理论价值

(一)当事人真实义务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健全,针对当事人弄虚作假、恶意诉讼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不仅仅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结合,使得私法也能够在公法中适用。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同时,还需做到真实陈述、诚实信用,即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助于促进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是我国用于解决民事利益纠纷的机制,该机制要做到公正与效率的并行,当事人真实义务可以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确立能够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引导,使当事人考虑到恶意诉讼、出尔反尔、欺诈诉讼等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做到真实陈述,这样就可以节省法院调查的时间,降低诉讼案件收集证据的成本,进而提升了民事诉讼的效率。

(三)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双方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为了一己私利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虚假陈述或者利用讼诉技巧的拒绝陈述等事情的发生,影响法院对案件真实的判断,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料。

二、建立健全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既然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就应当有相对的法律法规进行制裁,诉讼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诉讼审判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因直观意识进行的错误陈述,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责任,对于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必要时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才能扼制个人盲目追求利益的本能冲动,才能使得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有效的保证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履行,进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首先,诉讼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后,其诉讼特定的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因当事人的虚假诉讼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时,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其次,诉讼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必将失信于法院,其诉讼言论前后相驳、内容虚假,必将影响法院的审判,并对自身诉讼需求产生不利影响。最后,诉讼人违反真实义务,还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诉讼人的虚假诉讼一旦被查明,除了不被法院采信外,还将承受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针对其造成的诉讼资源浪费还将受到相应数量的罚款。

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

确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自认的真实,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恶意诉讼、欺诈诉讼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了,不但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料和时间,也使实体公正无法实现,甚至,一些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拒绝回答不利于自己利益的问题,从而赢得案件的诉讼事情,不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势在必行。

(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急需一项法律明文来规范当事人真实义务。在诉讼审判过程中,恰当的引导诉讼当事人履行真实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诉讼陈述的真实性,将道德舆论观念上升为法律手段,让当事人明白不履行真实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司法部门要明确制定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法律法规,在要求当事人履行真实义务时做到有法可依,严厉打击当事人钻法律空洞、以假乱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审判,妨碍司法公正。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符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且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提高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从而有利于民事诉讼案件快速、有效的审判,缓解诉讼压力,降低审判成本,并且保障了民事诉讼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稳定社会。

[1]纪格非.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1).

[2]陈贤贵.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J].东南学术,2016(04).

D

A

2095-4379-(2017)18-0190-01

周岭(1976-),女,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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