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证证据审查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2017-01-27 00:07:34张恒永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合法性公证当事人

张恒永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江苏 徐州 221003



论我国公证证据审查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张恒永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江苏 徐州 221003

公证证据的审查可以说是整个公证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在公证活动中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不过在国内还并没有对公证证据的审查还有足够深入的研究,相应的公证法学的理论体系也不够完善。本篇文章就我国公证证据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并且对于它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具体的介绍。

公证证据;审查范围;注意事项

审查无疑是公证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同时从事实和法律两个不同的进行公证审查不仅能够有效地帮助公证机构确定相关事宜的真实准确,还能够杜绝审查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所以进行公证证据审查既能够保障公证活动的基本法律效力以及公信力,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我们的公证程序带去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在进行公证证据审查时还是需要注意其范围以及注意事项的。

一、公证证据审查的概念、原则及特点

(一)概念

公证指的是依据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相关申请,公证机构公证人根据法定程序去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文书真实合法性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行为。而在其中,真实性指的是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则是指被证明对象以及公证程序的合法性。公证证据审查是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是通过对公证事项的分析将其变为法律依据的过程。

(二)原则

审查原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例如国家颁布的证书或者是证明都是公证审查的关键书证材料。第二是要由于受到相关主管部门、权威机构甚至是专家的意见影响,同时公证人员还受到外在条件的限制,所以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所以他们还是必须要依据相关的规定来对证明材料进行收集与鉴足。第三是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一般当事人会承受将虚假陈述的责任,这中情况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比较常见,所以如果当事人在事先就发表书面声明和承诺的话就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尽量减少错证风险[1]。

(三)特点

1.客观性

客观性指的就是证据一定要是客观和真实的,所有想象、虚构以及捏造的证据都不能成为证据。公证机构只有在面对客观存在的证据时,才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的真实。所以,客观真实才是最好的证明状态,不过司法还存在着强实践性以及可操作性。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较大,所以在实践中完全客观真实的证据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当事人一般会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来避免对自己产生不好影响的部分。并且在公证程序中,证据还具有主观性。不过,客观性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所以主观性需要符合客观性的本质要求。

2.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收集公证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而且证据形式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收集证据以及证据形式合法性就是证据合法性的两个主要体现。其一,收集证据合法性指的就是手机公证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合法的证据来源才可以具备公证证据中的证据能力。万一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度来收集证据,那么这样的证据就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种规矩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其二,证据形式合法性指的就是要通过法定要求来形成相应的证据形式,并且还要以其规定的形式来表现。

3.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一定要存在着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可以是直接联系,比如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据以及欠条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的证据。这种必然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比如在抵押公证中,当事人为了证明房主是债务人,提供的购房合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可以存在着肯定或者是否定的联系[3]。所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联系。这就是关联性的最终为主要的内涵。

二、公证证据审查的审查方式和范围

(一)审查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公证制度又被称为拉丁公证制度。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对公证证据的审查都指的是实质审查,而实质审查制度的起源地就是法国,但是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开始盛行于欧洲大陆的法系国家。实质审查又被称为实体性审查或者是全面性审查。因为实质审查的审查责任主要体现在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实质审查的证据审查范围比形式审查方式审查范围要大许多,那么这就意味着证据审查比形式审查方式审查程度要深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在公证证据中体现出了广泛的审查责任,还对体现公证证明内容真实合法性的证据存有一定的审查责任[4]。那么就算可以预见法律中的修改,但如果公证人在审查过程中还没注意到这些事项,公证人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全面审查的公证证据范围也就十分的广泛了。

(二)范围

1.对当事人的审查

对当事人的审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要审查公证申请人是否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要对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所有证件进行审查,其中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以及学生证等相关的证件,同时还要对当事人职业、住址以及工作单位等进行审查。

2.当事人真实意思

审查公证当事人真实意思指的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包括欺诈以及胁迫在内的意思。通过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就可以明确的判断出申请人内心所存在的真实意思,从而更好的避免隐瞒事实真相的想象发生,这样一来就不会侵犯到其他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益。既可以提高公证的质量,还能够很好的保障当事人基本的合法权益[5]。

3.审查文书内容

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签名是否缺失可以来判断文书是否存在变造或伪造的情况,这样就能够更好的鉴别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

4.审查证明材料

审查证明材料时还要特别关注它的客观真实性,主要的证明材料的审查环节表现在一下几个步骤。首先是证据是否为原物,其次是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以,比如是否与多种或者多个证据之间存在联系再者是材料的来源是否是符合法定条件,最后就是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5.审查待公证事项内容

审查待公证事项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合法主要需要公证机构对公证行为、文书的内容以及有法律意义的相关事实实行审查,所有的公证行为内容都必须要个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够违反法律条规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出现公证事实以及文书内容存在违反法定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并有权拒绝给予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

三、公证证据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非法诉求合法化

公证的主要功能就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信用支持,并且在制止违法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甚至是在预防经济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导致一些当事人将公证视为一种优质的法律资源,从而把诚信风险转移给公证机构。一旦他们发现隐满真实情况能够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利益,许多当事人就会选择提交虚假证据材料来隐满事实,从而骗取公证书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当事人非法诉求合法化的相信是又绝对是公平公正的。

(二)信息审查渠道不畅

公证业务存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公证需要很大的信息量来作为支持,如果一旦出现信息缺乏的情况就很有可能致使公证机构不能辨别出审查公证中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6]。而在实务中,公证信息的审查渠道还是不够畅通,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第一是公证行业内部信息不畅通。在同一个辖区内的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相对独立办证,并且彼此之间基本不通信息,那么某一个公证处可能发现了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故拒绝了当事人的办理公证,但是在另一个公证处并没有用发现它所提供的是虚假资料所以予以办理公证,这样一来,当事人就有机可乘了,严重的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第二是公证行业与相关的部门之间信息不通。现今的公证行业与许多相关部门之间都没有建立起固定的信息共享平台,所以公证机构难以查询到公证相关部门的信息,从而使公证证据的审查难度大幅上升。

(三)虚假材料难以辨别

在具体的实践中,虚假材料广泛存在,并且早造假技术也十分高超,甚至有些假文件都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这些材料让公证员很难辨认它们的真假,所以如果公证员不严格审查公证证据的话,就极有可能会出具完全错误的公证书。

四、公证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避免虚假身份

公证证据审查无疑是公证过程中的十分关键环节,所以公证机构必须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之前要告知申请当事人要进行诚信申请,以及要向他们普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

(二)证据真实

就证据本身而言,公证证据必须要客观、公正、合法以及真实,除了以上的几点之外,公证员还应该排除申请人所提供的下列证据。第一就是所提供的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相符的材料。第二是历史久远并且从客观上无法分辨真伪的证据。第三是不能确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第四是与其他相关的公证证据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要想解决公正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比如公证机构可以利用公共信息平台来查实公证证据。如果出现涉及专业领域的某些公证事项,可以与其他的职能部门仪器进行真假鉴定。既能够减轻公证机构负担,还能够提高信息鉴别质量。

(四)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

并且还需要才能够公正人员选手,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公证素养。首先,要激励他们学习公证法律,提高自身的公正判断能力。其次,还要广泛学习领域的知识,从而更好的鉴别证据材料。

五、结语

公证证据审查无疑是公证过程的重点环节,它对公证文书效力以及公证公信力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公证员一定要对公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做出综合的判断,并且要切实的履行好证据审查的相关职责,从而更好的确保公证文书的基本效力并提高公证的质量。至今为止,在公证业务中还有很多的问题等待着我们去解决。所以更加应当快速的建立起公正审查的完善法律体系以及执业环境,从而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证证据审查制度。

[1]周成泓.民事证人书面证言作证论[J].西部法学评论,2015,06:27-41.

[2]王艳芯.刘丑云等诉刘来柱继承纠纷案评析[J].现代交际,2016,22:19-20.

[3]阎晓梅.公证在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1:117-118.

[4]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J].法学研究,2015,05:139-156.

[5]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J].中外法学,2013,05:937-973.

[6]本刊编辑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3,03:445-461.

D

A

2095-4379-(2017)18-01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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