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楠 王涤非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 100097
足迹、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探析
胡 楠 王涤非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 100097
足迹,作为一种常见的痕迹物证,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案件现场中。它具有普遍存在、易于发现、提取且能有效的反应案发过程。相对于指纹等其它痕迹物证来说,足迹更是更容易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到得痕迹物证。而且随着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以及媒体对公安侦查破案手段曝光力度的增加,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作案手段呈现出多变态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知道如何规避视频监控、指纹比对等常用侦查手段,因此我们更应当加大对足迹痕迹的提取力度,通过中心现场、关联现场的勘查搜索,并结合多种痕迹物证间的相互印证关系为侦查破案提取线索和依据。
足迹;案件;罪嫌疑人
(一)是反映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现场提取的足迹需要进行鞋子种类的推断,推断鞋子种类主要依据穿鞋足迹反映出的鞋底接触部位的结构形态特征,即鞋外底花纹类型、鞋尖和鞋跟形状、鞋跟面积大小、鞋弓形态、鞋底制作工艺以及鞋底与鞋帮的结合方式等,再结合鞋的区域性、季节性特点进行分析。足迹既储存着犯罪分子的个体特征,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行走习惯,所从事行业及判断事主与案犯的关系,从而为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实施精确打击提供帮助。
(二)是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根据现场遗留足迹的分布情况,可以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活动轨迹,进而实现现场重建;根据现场足迹的种类,可以推断作案人数;将同类型案件现场的足迹进行检验比对,可以串并案件,从而为侦查提供更多的线索。
(三)是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
将现场提取的足迹与已掌握或已抓获嫌疑人员足迹信息进行比对,可以直接认定嫌疑人员,进一步固定证据,提升打击效能,降低侦查成本。
(四)是有助于发现隐蔽痕迹物证
众所周知,人在实施每一个动作时都需要手、脚相互协调进行,通过足迹检验可以分析出犯罪分子可能实施的动作,进而推断出实施该动作时手或工具可能接触到的物体及部位,从而寻找出遗留在该物体上较为隐蔽的手印等痕迹物证。
(一)环境因素
虽然在现场发现提取足迹并不困难但是由于受到地面、环境的影响,足迹追踪技术的运用受到很大限制,造成追踪的路线短,范围狭窄,成效不明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路面硬化率提高,坚硬水泥地等环境不利于足迹追踪,只有农村农田、草地等松软的地面,以及阴雨、下雪等天气才适合较大范围足迹追踪。以往那种通过足迹追踪直接追到嫌疑人落脚点的经典案例已经很难重现了。
(二)人为因素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意识不断加强,现在的案件勘查过程中经常可以遇到嫌疑人在进入案发现场前脱鞋或者穿事主家里鞋的现象,更有甚者嫌疑人离开案发现场时会清理地面足迹,这都为足迹的提取发现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其次一部分受害人现场保护意识淡薄,案发后急于进入现场,由于足迹具有相对隐蔽且易遭破坏的特性,导致技术人员在此类现场难以提取到有效足迹。
(三)鉴定效力因素
目前足迹检验、比对仍以手工操作、人工比对为主,还没有实现批量比对,个人主观态度和经验占有较大分量,导致在分析足迹各项数据时存在较大误差,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甚至存在将案件侦查带入误区的可能。因此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足迹鉴定的证据效力也在逐步降低。虽然目前足迹鉴定依然被刑法列为证据的一种——检验鉴定,但是从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其证明力和公众认可度的下降,足迹鉴定的证明力将可能转变成专家意见,仅仅是提供给诉讼双方及审判机构用于了解专业知识时参考信息,而非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依据。
(一)串并案工作
串并案件是将本辖区或者相邻区域内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同类型案件汇总加以分析,对提取的足迹进行比对检验,确认种类、大小以及个体特征是否同一,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并案,串并案是对流窜作案、系列作案、团伙作案极其有效的打击手段,可以起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带一伙的功效。例如入室盗窃类案件中,嫌疑人多为共同作案。
(二)扩大勘查范围寻找相关证据
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各种的手段避免留下犯罪的证据从而逃避处罚,但只要是人就肯定会犯错,会疏忽大意,在不经意间留下关键的线索。在犯罪的中心现场嫌疑人的戒备和方法意识极强,通常具有很高的反侦察意识,但是当嫌疑人离中心现场越远嫌疑人的防范意识就越差,越容易出现纰漏,此时正是提取相关证据最有效的时机。
(三)多种证据结合的侦查卷宗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员由于对刑事诉讼法理解不够全面,认为只要有嫌疑人的供述,就能证明犯罪的存在,因而不重视甚至放弃对其他证据的搜集,应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以足迹为例,一般的系列盗窃案中只会出现一些可以出具鉴定的足迹痕迹。足迹的检验鉴定需要结合视频、指纹、DNA、电子信息证据,互相关联印证,以提升足迹在诉讼中证据效率。
[1]陈建.浅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3).
D
A
2095-4379-(2017)18-0177-01
胡楠(1985-),男,上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技术队,民警;王涤非(1988-),男,辽宁营口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技术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