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荣
百色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西 百色 533000
依宪治国背景下建构现代法治政府的路径选择探讨
黄学荣
百色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西 百色 533000
从本质上讲,依宪治国指的是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密切结合宪法基本规定来完成治国安邦的职责。在现阶段的整个法制构架中,宪法应当构成其中的总章程,同时也属于核心性与基础性的法律。近些年来,与依宪治国密切相关的具体实践正在获得全面改进,这种现状也在客观上突显了建构法治政府的价值所在。这是由于,现代法治政府不能缺少依宪治国作为保障,依宪治国的基本宗旨应当融入建构法治政府的各个环节中。面对依宪治国的新时期背景,我国有必要全面构建法治政府,密切结合现阶段的法治状况来探究可行的路径。
依宪治国;法治;本土资源;法治政府;路径
依宪治国符合了最基本的法治宗旨,现代政府应当密切结合法治的基本理念来选择自身的路径。面对依宪治国的全新背景,有关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当意识到依宪治国对于推进现阶段法治进程的价值与意义所在,在此前提下选择适合构建法治政府的措施和路径[1]。因此可以得知,构建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就在于依宪治国,在全面改进的基础上通过运用适当的措施与手段来提升政府的运行效率。依法行政与依宪治国的基本宗旨应当是一致的,作为现代型的法治政府,应当把自身具备的各项权力都限制于最基本的法治框架内,从而密切结合依法行政以及依宪治国的基本目标。
从基本特征的角度来讲,宪法本身构成了基本法。政府如果要拥有合法的公权力,那么这种权力都应当来源于宪法。在宪法的约束与调节下,公权力才能表现为更合理的行使方式。与之相应,依宪治国指的是依照最基本的宪法来实现治国安邦,宪法应当融入公民生活以及政治生活[2]。面对新时期的整体背景,我国如果要致力于推行依宪治国,那么有必要密切连接多个要素。具体来讲,法治政府以及依宪治国具有如下的内在联系:
(一)依宪治国为政府法治建设提供依据
法治政府如果要具备合理性,那么不能缺少最根本的逻辑起点,而依宪治国就应当属于逻辑起源。由此可见,依宪治国为法治合理性提供了基本保障,进而构成了建设现阶段法治政府的根源所在。法治政府无论是在构建过程中,还是在后期运行权力的进程中,都不应当缺少宪法作为合法来源以及权威标准。宪法在本质上属于公法,通过宪法约束的方式就可以规范并监督公权力。
因此可以得知,建构法治政府的宗旨与依宪治国二者是吻合的,二者表现出来的价值追求也应当是相通的。现代政府应当具备全新的法治模式,以此来约束并规范自身具备的各项权力。从上述角度来讲,宪法就相当于罗盘,因而可以指出构建现代型政府的基本路径与基本方向。对于法治政府具体在建构的进程中,无论选择了何种路径或者措施,本质上都不能脱离依宪治国。一旦遇到建设中的阻碍或是瓶颈,那么依宪治国的根本理念也可为其提供支撑[3]。
(二)构建法治政府是依宪治国中的重要组成
在依宪治国的进程中,最显著的表现就在于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因而构成了整个依宪治国中的核心与关键。依宪治国并不应当停留于宏观导向的层次上,而是有必要深入各个流程与环节,确保在最大限度内弘扬根本的法治理念。从现状来看,推行依宪治国就是要摒弃空洞口号的现象,从而把宪法融入平日生活涉及到的各个层次中。法治对于现阶段的权力运行实现了全方位的介入,进而从根源上扭转了人治模式。由此可见,运行公权力的整个过程都要突显透明化以及公开化的基本宗旨,为新型市场经济提供保障。
(一)主要特征
从基本特征来讲,法治政府应当根植于法治背景,通过运用法治的措施来实现新型的治理模式。由此可见,法治政府表现为如下的特征:
首先是有限的权力。如果要建构新型的法治政府,那么与之相应的政府权力就要控制于特定范围内,受到宪法及有关法律对此的约束。如果要从根源上避免异化权力,则应当借助适当的措施来约束权力[4]。时代进步至今,各国都普遍认可了监督与约束政府权限的基本法治宗旨。面对全球化以及市场化的全新形势,现代政府有必要把提供公众服务视作自身的目标,通过这种方式来突显政府本身具备的服务价值。政府有必要自觉予以约束权力,而不应当超出宪法对此划定的限度。
其次是崇尚法治。相比于传统模式的人治政府,建构新型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应当与崇尚法治的宗旨相吻合。受到传统思路的影响,现阶段仍然残留着某些人治思维,这种现状亟待加以转变。对于新型的现代政府进行全方位的构建,关键就在于取代人治,确保把各项政府职责都限定于法治框架中。由此可见,法治政府构建的精髓应当在于崇尚法治,政府能够自觉防控权力超越法治的现象出现。
第三是为民众提供服务。法治政府如果无法为民众提供所需的基础性服务,那么将会丧失自身具备的价值与意义[5]。这是由于,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服务民众,这项宗旨与建构法治政府的根本目标相符。从整个逻辑架构的角度来讲,建构法治政府最终应当能让民众受益,依照执政为民的宗旨来推行政务。近些年来,阳光政府的建构思路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通过建构阳光政府的措施来获得更好的满意度。推行财务公开、限时办结、行政问责以及政务公开,这些措施都有助于约束并且限定政府权力,确保服务于民众。
(二)法治政府的动力源泉
在建构法治政府的前提下,如果要致力于顺利实现运行,那么不能缺少与之相应的社会需求。由此可见,法治政府在客观上应当具备动力源泉,也就是运行制度所需的生命力。面对新时期的潮流,我国致力于建构法治政府,这项措施具备了深层的动力源泉。
建构法治政府的全过程中,政府权力都将受到全方位的约束,这项措施在本质上符合了新时期的市场经济。与传统模式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借助市场化的手段来配置各项资源,因而突破了僵化的交易模式[6]。然而从本质上讲,市场很可能存在特定的失灵现象,这种状态下政府就有必要进行介入,运用行政干预来调控市场的运转。现代型的政府具体在介入市场调控时,并不会超越特定的权力界限,因而表现为更高层次的合理性。为了弘扬新形势的民主政治,对于法治政府应当予以全面的建构,以此来突显民主政治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充分性特征。
经过数十年的探究和摸索,现阶段建构的法治政府已获得了全面改进。然而面对复杂度较高的国际状况,对于建构法治政府受到的各种影响也应当予以全面判断。从选择路径的角度来讲,建构法治政府通常可以划分为立法主导以及政府主导的两类不同方式。同时,现阶段建构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也缺乏最根本的法治文化作为本土资源,因而并没有真正划定行政权力的边界。除此以外,我国仍然欠缺最根本的违宪审查机制,虚化的违宪审查很可能将会导致缺陷的产生。因此可以得知,面对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现今社会,我国如果要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建构新型法治政府,那么整体难度还是相对较大的,这项工作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段里进行落实。
具体在建构的实践中,基本前提就在于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建构模式和建构路径,然后就可以运用特定的路径来完成建构实践。从现阶段的我国实践来看,我国应当选择的路径很可能已经超越了传统模式,这条新路径密切结合了立法主导以及行政主导,因此属于整合度较高的一类新模式[7]。在理念层次上,对于现阶段的法治精神应当予以全面弘扬,运用适当的措施来配置本土资源。政府权力应当做到分流与集中,从而创建了多层次的公民社会。有关部门有必要致力于宣传法治理念,同时也要着手创建外部环境。
除了上述措施以外,建构新阶段的法治政府也应当着力突破现有制度瓶颈,全面推行新时期的信息公开。具体的措施为;健全现有的立法体系,对于违宪审查进行全方位的改进,同时也不能缺少民主监督作为保障。有关部门针对现行的整个立法体系都要予以适当的修正,确保从根源上消除权责失衡的弊端与缺陷。在建构违宪审查体系的基础上,应当设立专门性的审查机构。此外,优化现阶段的民主监督也有助于健全法治政府的基本路径。总之,建构现代式的法治政府有必要推行依宪治国,确保密切结合理论创新、制度突破以及路径选择。上述措施也有助于稳定现阶段的政治秩序,因此符合了基本的法治诉求。
现代政府应当秉持最基本的法治理念,确保运用法治的手段与措施来完成国家治理。相比于其他模式的政府,现代法治政府本身具备突显的优势,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自身的各项权力运行。具体在构建法治政府的全过程中,依宪治国都应当突显最根本的导向作用;与此同时,法治政府也不能缺少依宪治国为其提供动力。由此可见,作为现代型的法治政府应当致力于推进机制创新并且尝试突破现有理论,确保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来构建新型政府。面对依宪治国的整体背景,作为法治政府应当选择适合自身的模式与路径,在此基础上服务于民主政治的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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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18-0155-02
黄学荣(1973-),男,汉族,广西横县人,百色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