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藏区赔命价制度的司法内涵

2017-01-27 00:07:34张欠欠郭明中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习惯法藏区司法

张欠欠 郭明中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试论藏区赔命价制度的司法内涵

张欠欠 郭明中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西藏是我们中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藏区民众世世代代居住在辽阔的青藏高原上,在他们漫长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传统习俗规范。这些适应藏区民众独特的“活法”蕴含了藏族民众独特的心理、观念、情感和价值标准。在这些“活法”中影响最深的就是赔命价制度。即使是现在要求依法治国、法制统一的今天,赔命价也潜移默化的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影响着国家制定法的实施。通过对拉萨周边地区的实地考察,可以看到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一直在处于相互博弈中。

藏区;赔命价;刑事和解;刑罚

一、藏区习惯法渊源

习惯法本身就是一种活着的法律,法律是发源于习惯,法律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中默默发挥作用的是具有顽强生命力的习惯法。藏区的赔命价习惯法自吐蕃时期产生距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时至今日,它仍在发挥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赔命价与原始复仇和原始宗教。原始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理念在赔命价制度里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原始社会中,人们群居生活,对一个人的侵犯就意味是在对一个氏族宣战;复仇心理促使人们有仇必报,若是一个氏族中的人受到外来氏族人的侵犯,整个氏族的人都会尽力为其报仇,如若不然,在整个氏族都会被认为是懦夫。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氏族集体观念逐渐被家庭私有制所取代,报仇的任务也逐渐由氏族内部成员转换到家族、家庭之中,若未能报仇,则会遭到周围人耻笑。在这种复仇观念遇到佛教不杀生思想之后,一种替代杀人偿命的制度呼之欲出,自此命价、血价的观念开始融合到复仇理念之中。再加上藏区整体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人们对所得不多的财产极为重视,因此,财产罚作为最为有效的一种犯罪制裁选择。“赔命价”首次出现很大可能是在松赞干布执政时期的《吐蕃二十条》。该法规定:“杀人者抵命,争斗者罚金”。“杀人者抵命”就是“赔命价”最早的渊源。由于佛教将“不杀生”作为主要戒律,杀生为大恶,不杀生为大善。为了与当时盛行的佛教思想相适应,形成了杀人者赔钱财的习俗。松赞干布之后的历代王朝及其藏族地方政权,在沿用这一规范的基础上,使之不断充实、完善,并成为藏族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随着社会生产力及社会财富的发展,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以“罚”代“刑”的司法现象。

二、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内容

《吐蕃二十条》中的《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在狩猎中因过失致人死亡,可以通过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命价”的方式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此之后,历代赞普及地方政权都沿袭该制度并对其不断发展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赔命价”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由过失案件扩大到故意杀人案件的处理。并且相应的其他辅助制度也逐渐完善,藏区赔命价习惯法走向制度化。

若发生了故意或过失死亡的命案,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都可以启动命价赔偿程序。程序启动前,致人死亡者要把血架枪或者是血刃剑以及壮马交给被害方家属,意味“降伏凶手”,接着双方在活佛、嘛、有威望的老人等主持下,开始谈判协商。由于藏区存在着非常严格的人身等级制度,每个等级命价不同,上等为100秤、每秤为50两银子、每秤折合为6头牛;中等为70秤、每秤为50两银子、每秤折合为4头牛;下等为50秤、每秤为50两银子、每秤折合为2头牛,裁决人员研究裁决确定意见后,必须制作“裁决书”,(有一定的规范模式),向双方宣布裁决结果、开具“清单”;最后由裁决人员主持“和睦会”,会上被害方表示谅解,双方表示矛盾己解决,从此和睦友好相处。

这些命价费用主要包括:①调头金:即将受害者的亲属从势不两立的复仇感情中调回头来,主要用来使受害人家属不亲自或组织部落民众上门寻仇,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②丧葬费:施害人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的用以安葬死者的费用,具体包括停尸铺垫、盖尸布、驮尸牛及鞍绳等项目。③安慰金:由施害人支付给死者家属或亲属,如兄弟、姊妹、配偶和子女的一笔费用,称谓包括兄弟失膀、本家失亲、寡妇拭泪和孤儿捶胸等。④悔罪金:施害人认罪伏法并不再犯,以罚金的形式表现。⑤诉讼费:诉讼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酬金、伙食费和文书笔墨费。⑥煞尾费:用一头蝙牛(最好为白尾蝙牛),在其尾巴上拴一把扫帚进行扫除,象征将不吉利的事一扫而光,实际上是一种恢复两家关系的仪式。⑦超度费:施害人赔付给受害人家属,让其给寺院买经书、刻石板经以超度亡魂,使其不坠三恶趣的费用。通过这些费用的支付双方恢复到命案发生前的和平共处状态。这种争端解决的效力主要来源于道德、信仰、习俗和周围人的看法,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我遵守和舆论的监督。

“赔命价”并不简单地“私了”,由此不难看出赔命价所实现的价值与当今法治所追求的价值有异曲同工之妙,且在客观上达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所追求的效果。当然不可否认“赔命价”这种命案解决方式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在当事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波及整个家族或亲友,这是与当今罪责自负的原则相违背的,应当在司法机关的引导下予以改进、规范。实际上赔命价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部分。目前我国命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面临着种种问题,如忽视对被害人间接损失的赔偿,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确定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补偿不够等等。

三、藏区赔命价习惯法得以运行的原因

赔命价制度能够在历史的长河中流传至今,肯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推行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今天更应该值得我们探讨。习惯法的产生、萌芽、发展并能够最终实施运行必定是与一定的生产生活方式相联系,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发展运行是不是也和藏区经济、宗教、自然环境紧密相连呢?

藏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高寒缺氧,冬季寒冷且漫长,夏季短暂,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生产力水平落后,人们处于一种靠天吃饭的状态,重视对所获得的经济财富的积累。人口稀少自然导致粗放的农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再加上对大自然的畏惧,使得人们更愿意团结在一起共同应对生存问题。

佛教不杀生的戒规在赔命价制度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自松赞干布根据佛家著作制定《十善法》起,这种自上而下的佛家教规教义的传播就深深的印如民众的内心,外化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不管是基本的衣食住行还是作为遏制犯罪的处罚手段,都深深烙上了佛教的烙印。佛家教义一方面认为万物有灵,禁止杀生,杀生是一种十恶不赦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强调因果报应、生死轮回,强调来世学说。认为今世所受的罪,都是前世的恶果,今世的所作所为都是为来世的生活做铺垫,灵魂不死,因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并不是最残酷的刑罚,相反确是最大的恶,下辈子是会受到惩罚的。人们相信今生所行所为即为来生之因,只有今生善言慎行来生才可能有好的果报。

生产力落后,政府法制宣传不到位。西藏地域辽阔,人口居住分散,再加上藏民多牧民,流动性大,在偏远的牧区,普法宣传的很难达到。本身农牧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就低下,他们不知道还有国家法的存在。他们祖祖辈辈关于命案的处理方式就是请活佛、村子里有威望的老人来调解。这种在国家法之外的调解就是依靠他们祖先留下来的“规矩”进行,他们相信这样做就是对的,就是符合自己的信仰要求。因此,赔命价制度就这样一代代流传下来。

四、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未来

习惯法本身就是一种源于生活,源于实践的“活法律”,相较于国家制定法,它具有更顽强的生命力。藏区“赔命价”制度是一种地域性民间习惯而存在,是当地人民解决争端的一种常用形式。与目前依据国家法律而进行的法院审判相比,赔命价可以更切实的解决问题,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这是现代司法审判所达不到的效果,但是我们又不能将国家制定法凉在一旁,而任由这种习惯法发展。习惯法与国家法在藏区民众的生活中处在一种不断博弈的过程中。这种此起彼伏的力量对比需要外界力量加以不断引导。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赔命价”习惯法一贯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不反对。司法适用上,一直处于被动无奈又不得不面对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由于习惯法在我国还不是裁判的直接依据,无法适用。另一方面,现实中在老百姓的强烈需求下已经按照赔命价在解决刑事案件,为应付各种司法文书的审核和评判等标准化检查,司法实务界在实际解决的手段和官方的文本无法对应,习惯法的影响切实存在又无法表现和说明。为了解决问题,基层司法实务界背负着双重的压力。赔命价制度相对于原始复仇来说,以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推动法律文明的发展,但历史处在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文明”的理解也不断变化。赔命价这种习惯法在命案解决方式的现实存在与国家司法构成抵触,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赔命价就必将作为一种糟粕要退出历史的舞台呢?赔命价的司法价值在哪里?如何实现它与国家法的衔接?更好地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

关于这些问题本文只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至于到底该如何解决活着的法律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矛盾,尚需后来学者多加思考。国家制定法本身固含有滞后性因素,而生活中的法律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一直处于不断革新的状态,两者之间或许可以找到一个很好的切合点,以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至于如何将赔命价习惯法加入到藏区自治地方立法中,则需要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转变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认识。加强依法治藏的规范体系,迫使我们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对赔命价习惯法加强深入调查研究、逐渐变通立法,吸收赔命价制度中的合理因子,使之纳入到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规划中,改变目前赔命价制度的尴尬状态,恢复国家制定法的权威,以更好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1]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一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4]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藏学,2010.

D925.2;D

A

2095-4379-(2017)18-0147-02

张欠欠(1990-),女,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郭明中(1991-),男,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猜你喜欢
习惯法藏区司法
习惯法的修辞—辩证观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10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4:28
多康藏区藏族源流考释
西藏研究(2020年1期)2020-04-22 00:38:00
打造人民调解升级版 维护藏区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2019年5期)2019-03-17 06:55:30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西藏研究(2018年2期)2018-07-05 00:46:42
藏区包虫病防治缺长效机制
中国卫生(2016年5期)2016-11-12 13:25:48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论藏区社会控制与赔命价习惯法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