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峰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分析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途径
王雪峰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行政法以及其制度内容是国家法制体制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管理以及其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推动力。行政法也是社会管理与法治内涵进行融入的关键环节。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核心内涵。对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积极作用以及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途径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行政法;社会管理;提升途径
社会管理与行政机制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特别是在现在的法治社会,社会管理与法治是不能存在断层的。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社会管理的基本问题,也是法治问题内容中的重要问题。在研究法治发展以及法治体制建设的同时,社会管理应包含其范围之内。社会管理基于法治而行于法治,是法治在现实社会环境中的形式体现。所以,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社会管理本身的发展与法治体制具有直接的关系。行政法以及其行政法制度,在社会管理能力提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是无可取代的作用。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社会发展以及法治发展的重要构成,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与法治发展的重要表现。行政法的在社会管理内涵中的融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正当性、使社会管理能力得到有力提升、使社会管理能力得到长效提升。
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是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能力的提升,也是行政法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动态融合。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层面涵是指用行政法的体系以及行政法治,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相关主体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以及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认知的改进和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提升体现在社会管理的效果上,但是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行政法作用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而且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框定。其中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的进行行政处置的行政主体。所以行政法对于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是对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能力的提升。以行政法为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为途径,不仅实现了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效果,更重要的是升华了社会管理的意义。将社会管理与法治以及体制体制进行了内涵层面对融合。
(一)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正当性
行政法能够使社会管理能力得到正当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行为主体其个体能力提升、工作能力提升行政权威提升并不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正确途径,提升这些能力并不能有效的建设社会秩序与管理社会秩序。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必须建立正确的价值判断体系,对社会管理的理性与否以及正当与否进行科学的价值衡量。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的提升,首先体现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正确性上,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行为主体进行法治意识的规范作用,其统摄力使社会管理行为主体的价值判断趋于理性的、正当的。进而保证社会管理能力的正当性和社会管理行为的正确性。
(二)行政法使社会管理能力得到有力提升
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首先基于社会管理能力必须在社会和谐中体现更高价值的需求上,其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水平整上仍存在许多需要改正的问题。所以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一定要根据我国社会管理现状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提升。行政法使社会管理能力得到有力提升,首先,行政法治是国家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使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在法治整体框架内进行社会管理的实践,进而保证了社会管理的法治规范性和系统性。
(三)使社会管理能力得到长效提升
法治国家建构的和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内涵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当中以社会管理的形式进行体现。依法行政作为国家的构建核心其本质是长效机制,所以社会管理在社会领域中的实践行为也具有长效机制的特征。稳定化而系统化的长效机制是社会管理的特征,也是社会管理能力需要发展的方向。用行政政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能力提升是非理智的,只有通过行政法对社会管理能力进行提升,才能够是管理能力具有长效性。国家管理的根本目的是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与目标也具有同样的要求和特征,需要长效的社会管理能力来对其进行贯彻与落实。
(一)社会管理不等同于政治机制问题
社会管理在学术范围内研究主要涵盖社会学、行政学、政治学、法学四类学科。社会管理具有非常泛化的内涵特征以及实践应用范围。所以首先在内涵上,社会管理就不只是政治学所能涵盖的。政治学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这并不代表社会管理的内涵就是政治学的内涵。在我国政治环境下,政治行政机制以及政治行政体系发挥了巨大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政府的行政机构对社会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实行了全部涵盖,这些社会管理的特征使其与政治学、政治机制、政治机构具有深层的关系,但社会管理不等同于政治机制。社会机制对社会管理的实现具有强大的推动力,使其能够更容易的实现社会秩序的预期目的。政治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强大作用力使之很多人误以为社会管理就是政治机制单方面的功能与目的。首先,政府机制其权威性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而有力的作用,但这并能说明其正确性,只有纯粹的法治社会管理才具有正确性的前提。而且认为政府机制就是社会管理会误导社会管理能力的发展方向正确性以及实现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政府机制是社会管理的主要行政主体,并且是核心社会主体,但是不是全部社会主体。只有将社会管理与其价值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够发挥其社会管理的实效性以及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
(二)社会管理与法治之间的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很多观点在社会管理和法治之间的认识上存在着割裂性,对法制管理与法治之间的实践实施过程上存在着断层性。这些观点认为社会治理应是相对独立的事物。其论据首先是基于社会管理的纯粹技术角度,认为其内部环节为独立的链接系统。这种论据的逻辑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没有将社会管理的制度设计与之关系考虑在内,社会管理的技术功能是服务与社会管理的目的,而社会管理的目的需要根据社会管理的制度而设定。由于社会管理基于法制社会的实施环境,是国家法治制度要求下的任务职能,所以社会管理的制度源于国家法制制度并立足于国家法治制度。进而社会管理在内涵与实施上不能独立于法治之外。我国在国策的制定与实施中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管理作为国策实施实践中的基本实践形式之一,其本质是法治实践。法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国策,而社会管理是法治的实践行为,超然于外的社会管理是没有根基和发展的无意义事物。
(三)行政执法的发展与社会管理脱节问题
全球化、商业化、法团化等诸多因素对国家的政治和以及社会景象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社会体系不断的在做着适应性的调整与完善,法律体系是社会体系的重要构成面对世界环境的影响以及国内环境和社会体系本身的变化,必须与时俱进的进行适应性调整,以满足社会的发展以及自身的价值意义。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行政法制的发展与社会结构整体的变迁不能实现完全的提议,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迟缓。这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虽然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其根本必须基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整体环境的实际情况的客观性。所以法制体系的完善与改革必须基于社会结构的完善与改革,这是产生先对迟缓的重要原因。而行政执法是法治在现实社会环境中的法治实践,其内涵与目的必须基于法治和法制体系。在行政执法尚未成熟的阶段,社会管理只能单纯的管理属性意义,进而形成了行政执法的发展不能紧密的跟随社会结构发展而导致的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不同步现象。
(四)社会主体法制意识淡化问题
我国并没官方文件对社会管理的主体的范围进行界定,这使得这一问题变得示范宽泛,用宽泛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所有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个人。但是其中绝大多数并不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资格。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性,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的管理工作逐渐变得更加纷繁复杂。这种社会环境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需要程度也呈递增趋势。国家行政机构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履行着各职能单位的管理功能,进而实现了社会管理的秩序化和法治化。同时由于国家行政机构基于国策和法治的社会管理行为,使得社会管理本身具有合法性。与之相反的是一些社会主体并不具备这样的法治资格,首先是这些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出发点并不是基于国家法治的需要,其目的也与国家政策毫无关联,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体就不具备社会管理的法治资格。
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长期以来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问题中应予以长期关注的问题。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式有很多,来进行社会管理能力提升也必须进行多种方法的结合运用。在这些有效的、可行的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法进行结合运用时,必须将这些方法进行主次的划分,使方法与方法之间进行一定的构成逻辑。进而形成整体的策略。将这些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可行性方法进行结构与层次的整合。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策略制定方式。
行政法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式之一,这种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法有三个特点:首先行政法是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最简洁的方式。行政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内涵与价值可以对社会管理进行内涵意义的升华,更重要的是行政法可以发挥其规范能力将社会管理这个宽泛的概念进行一定层面的行政法界定。另外,行政法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对于我国长期发展的战略角度讲,行政法将社会管理实现与法治的长效结合,对于社会管理的来说具有重大的发展意义。第三,行政法可以极大的提升社会管理在实践环境下的操作性。使社会管理基于法律基础,帮助其在面对复杂问题情况下的多层面设立解途径。
(一)以行政法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
社会管理的概念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其实现方式进而也不能够确定。社会管理的社会环境中的实施主体是对社会管理概念的实践实施效果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同时社会管理的实施主体也是对社会管理概念进行实践检验的直接载体,对社会管理的实践性能够进行科学的而准确的衡量。社会管理实施的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是行政系统,所以以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的概念进行界定,能够体现社会管理在实践过程中的科学性。我国的行政法具有分散化的特征,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以及行政实体,行政法只有在针对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的行政行为时,才会对其进行系统化、明确化的程序制定以及规则制定。也就是说行政法本身就有一定的宽泛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行政行为适应性,对具体化的行政行为能够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程序界定。另外,行政法的分散立法特点对于社会管理的概念来进行界定,能够更符合我国国情,通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社会管理活动来进行具体的概念界定,是行政法社会管理能力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性的表现。
(二)以行政法来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
社会管理的这种社会行为方式,在不同实践主体以及不同实践环境中的不同行为方式,体现着其价值判断的复杂性。通过社会管理的实践行为,可以对其实践实施的主体进行价值判断的分析,进而对其社会管理的行为进行理念维度的判断。社会管理过程的理念以及价值判断在其实践行为主体的特定指向中表现其特定的形式,但是在整体的社会实践环境中,社会管理必须基于法治,也必须回归到法治中来。学术界在社会管理中的研究呈多元化发展方向,在社会管理的价值判断和理念的范围和性质上并不具以界定,这种学术研究形式可以加强社会管理的理论层面发展。但是在实际社会实践环境中,由于社会的法治属性,所以必须对社会管理的价值判断和理念进行法治的界定。与学术界定相反的是,法治界定必须进行具体指向。所以在社会实践环境中,必须使用行政法来社会管理的法治理念,进而使社会管理的价值判断具有法治性、社会管理的理念具有法治性。
(三)以行政法来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社会管理的意识是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实践行为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观认知。这种主观认知具有一定个体化特征,根据行政行为主体的性质而决定,不同行政主体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主观认知,进而影响社会管理行为体现出的不同的意识。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管理行为的行政主体所体现出的主观认知对社会管理行为的最终效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些行政人员利用行政权在社会治理的行为过程中进行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这种非理性的行政主体的主观认知,对社会管理的推行产生极大的负面效果。所以有必要使用行政法的意识来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行政法的正统理论,在社会管理实践过程中制约着社会管理的法治性,对社会管理实践行为具有规范和法治引导的作用,进而限制了行政主体的主观意识在社会管理实践行为中的影响力。只有使用行政法的意识来重塑社会管理意识,才能体现社会管理在实际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和法治性以及规范性。同时行政法本身的意识也应该与时俱进的进行科学更新与完善,才能发挥对社会管理的意识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
(四)以行政法设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管理行为在社会环境中进行作用发挥的结果,社会秩序的形成根基与社会管理行为的方式与性质。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的因果关系,使两者在对其一进行分析与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对另一个条件同时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就社会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社会管理的性质,与最终的社会秩序的形成目标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具有特定社会秩序目标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对社会管理行为的设计以及实现。而忽视社会秩序的目标这个重要前提,就会导致社会管理的空泛性,甚至混乱性,这些特征概括为非理性的社会管理行为。非理性性的社会管理行为源于没有以社会秩序设计目标为前提,其结果更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不良结果。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必须同时基于行政法而进行设计和实现。行政法在宏观上进行了科学性和法治性的指导和界定,进而使其因果关系产生良性影响。行政法对社会秩序的设计,影响着社会管理行为的方式与性质,进而实现对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法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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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096-03
王雪峰(1978-),男,汉族,山东无棣人,硕士研究生,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