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鑫生
广东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广东 东莞 523000
新形势下医生集团法律问题探析*
蔡鑫生
广东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广东 东莞 523000
在国家允许多点执业和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背景下,结合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生集团获得了相对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拟探究这一新形势下医生集团面临的法律问题,为医生集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借鉴。
新形势;医生集团;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包含对医生集团的直接定义或相关规定。依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生的执业模式包括受聘于公、私医院、各种诊所、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中心等,但不包括医生集团。医生集团起源于国外,概念来源于英文“Medical group”,其意为“医生执业团体”或“医生执业组织”,是由多个医生或医生团队组成的联盟以及组织机构①。医生集团是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医生自由执业的首选方式,其中尤以美国发展得最为成熟,美国医疗协会报告显示:美国有高达83%的医生加入医生集团。②
国家近几年的多点执业政策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了我国医生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在国家制度框架下医生多点执业获得了国家的允许和法律的支持。从2009年的《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到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下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在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后,开展多点执业试点,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卫生人才有序流动。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人事编制改革为医生集团的发展在政策上提供持续的人才支持。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2015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清除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养老体制的障碍,医生获得了破除身份限制的可能。
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医疗加互联网带来了可能。一方面,互联网可以作为重要的第三方平台部分替代传统公立医院的平台功能;另一方面,互联网增加了医生个体与病患的信息交流渠道,信息交流更加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去中心化、去医院化的效果。因此,互联网可以帮助医生,帮助医生集团迅速形成口碑,建立品牌,维护品牌。
医生集团作为新兴事物,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据统计,目前的30多个医生集团,良莠不齐,有的只有名字,缺乏提供医疗服务的人才和技术设备;有的注册了公司,但是徒有其名;有的在开展业务,却连连亏损;有的跟医疗机构合作,相对完善。③总来的说,医生集团的法律问题可以分为内部法律问题和外部法律问题。
(一)内部的法律问题
1.医生集团定性的法律问题。目前对医生集团的研究也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对医生集团的定性还比较模糊。比如,医生集团经营范围是什么?提供的服务是只涉及手术还是涉及到术后康复?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怎么样的?能否经营医疗设备?能否进行医疗投资?现在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2.医生集团准入的法律问题。目前,医生集团准入标准不清晰,医生集团水平良莠不齐。据统计,现有医生集团涉及妇产科、泌尿科、神经外科、心血管等多个学科方向。④既有医术高超医德高尚的医生也有一些学艺不精的跟风者。因此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规范行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3.医生集团利益分配的法律问题。医生集团的主体是医生,但是,医生是否有权持股?集团内医生的薪酬分配与支付、收入分成和劳务所得的标准等等利益分配问题,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参考标准。这是困扰医生集团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果在一开始的时候没有解决好,将会导致医生集团发展困难重重。
4.医生集团的内部发展的法律问题。医生集团的优势在于聚集了专业的医生,但是目前的医生集团这一职业发展平台,仍存在执业发展的路径、专业能力、和科研水平等现实问题。内部的医生在职称晋升、科研方面存在政策障碍和问题。
5.医生集团管理的法律问题。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目前医生集团的专业的管理人才凤毛麟角。往往技术型专业的医生缺乏专业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经济分析与决策能力。内部的决策机制如何进行?股权分配问题等等成了医生集团需要解决的管理问题。
(二)外部的法律问题
1.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法律问题。医生集团对外合作,主要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跟投资机构合作,二是跟医疗机构合作。在当前的制度下,医生集团没有对外合作将举步维艰,无法提供医疗服务。而合作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成,法律法规都没有相应的参考标准。
2.外部监管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医生集团的直接规定,因此相应的税务、工商监管都成了问题,很难进行统一的税务、工商监管。同时,医生集团可能涉及到所谓的“转移病人”问题,即医生集团的医生把病患进行治疗地点的转换。这里面主要涉及到“合理分流病人”与“有意分流病人”的界定与区别,需要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3.发生损害后的法律问题。目前,医生集团开展医疗服务不仅需要跟医疗机构合作,而且医生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可能会与病患直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这导致了发生损害后的责任分担不清问题。医生集团的医生往往并不属于合作医疗机构的员工,即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按照现有《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发生损害由“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⑤
(一)准确定性,专业管理
目前,医生集团一般都经过工商注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进行活动。但是,医生集体作为以提供医疗服务为目标的民事实体,却无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民事实体开展医疗服务的基本前提。实际上,医生集团的是医生的集合,是专业技术人才的集合,最能满足病患之需求,最能符合诊疗之要求,国家允许了医生集团的存在和发展,医生集团也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实现分级诊疗等提供了解决路径,理应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台湾医疗法》规定,除公立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所有私立医疗机构,只能由医师设立,且负责医师必须是设立者本人,这就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医疗之本质。⑥大陆可以利用医改之风,学习台湾成功经验,纠正以往对医生设立登记医疗机构的限制,允许并鼓励医生设立医疗机构,明确医生集团的医疗机构定位。
(二)制定条件,加强监管
制定条件,加强监管,是政府帮助医生集团规避法律的最好手段之一。国家可以从准入门槛、行为监督和事故责任判定等方面进行监管。具体可以参照美国的医生集团监管法律,斯达克法(Stark Law)。比如,Stark Law规定了2名以上医生共同注册,成为单一的实体,只要不违背团体执业的要求,达到基本的条件,所有法人都可以依法注册医生集团。这是对医生集团注册条件的规定,注册形式也多种多样。同时,国家应该规定医生集团增加医疗服务的供给量,因为供给量和医生集团的发展息息相关,供给量的增加给了患者更多的选择。这样才能有利于增加医生集团的话语权和自由权。美国Stark Law规定的医生集团要按期向医保中心更新所有成员医生信息,至少要提供75%工作量的医疗服务,指定的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上门服务、门诊处方、住院服务、物理及心理治疗、放射科检测、放射疗法、实验室检测等10类和国家医保相关的服务内容。⑦在资金管理上,医生集团实行统一账户统一管理,年终考核以书面形式证明,医生集团为所属医生提供了三分之二的服务量,收入属于医生集团收入而不是医生个人收入,医生可通过利润分成和劳务绩效奖金获得报酬。
(三)规避损害,责任保险
完善医疗保险保险制度和医疗责任险制度对于医生集团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医生自由执业后,医疗资源处于流动状态,完善医保制度,允许患者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医疗机构,才符合促进医生集团成立的目的。另一方面,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充分运用医生责任险制度,明确好医生集团所属医生与合作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目前有医生集团建立专项的医生兜底风险专项基金里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医疗责任险就是一种风险分担的尝试。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模式是,如果今年某医生出现事故发生赔付,集团会考虑明年是不是需要提高医生的保险费。我国医生集团可以多学习吸收国外成功经验,与商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部门寻求合作点,达到共赢,共同推进医生集团的发展。
(四)搭建框架、专业管理
医生集团不仅仅是把几个医生聚在一起,而是应有完善的法律架构和吸引资本的机制。应该引进高质量的管理人才,搭建医生集团法律框架,除了建立医师专业化的自我治理机制外,还要吸收包括职业经理人、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参与,建立专业化的支持团队,包括业务团队和行政支持团队,从而为医生从行政事务中释放出来,专心从事诊疗活动提供条件。建立规范的法律框架引入专业管理人才、吸引外部资本如医药企业、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等的加入是未来医生集团发展的需要,因此,医生集团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搭建好法律框架,实现专业人才的专业管理。
[ 注 释 ]
①段涛.什么是成功的医生集团[J].中国卫生,2016(5).
②严善梅,黄海.新形势下医生集团发展模式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6(9).
③王朝君.医生集团,才起步,走多远?[J].中国卫生,2015(11).
④严善梅,黄海.新形势下医生集团发展模式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6(9).
⑤邓勇,张静.医生集团面临法律风险[N].健康报,2016-5-12.
⑥刘晔.医生集团为什么不是医疗机构?[J].中国卫生,2016(5).
⑦王朝君.医生集团,才起步,走多远?[J].中国卫生,2015(11).
* 广东医科大学校级课题(编号M2014067)。
R
A
2095-4379-(2017)18-0081-02
蔡鑫生(1989-),男,汉族,广东人,硕士研究生,广东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研究方向:卫生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