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罗佩与《棠阴比事》*

2017-01-27 01:07
国际汉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万荣刻本

《棠阴比事》是一部记载古代中国鞫案定谳事例的司法判案集,由南宋桂万荣在五代和凝、和㠓父子《疑狱集》和南宋郑克《折狱龟鉴》二书的基础上,又增补其他一些案例编纂而成。全书共记载144件案例,时间跨度从汉代一直到北宋,而又以宋代案例最多。《棠阴比事》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对中国古代法律史和社会史的研究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世纪中期,荷兰汉学家高罗佩(Robert Hans van Gulik,1910—1967)将《棠阴比事》译成英文出版,①R.H.van Gulik, T’ang-yin-pi-shih, “Parallel Cases from under the Pear-tree” A 13th Century Manual of Jurisprudence and Detection,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Chinese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Leiden: Brill Press, 1956.是截至目前唯一的英文版本。高罗佩在译本中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讨论,并以中国传统文献学的方法,对《棠阴比事》进行了细致的整理,本文便拟围绕这一译本展开论述。

引言

荷兰汉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不仅有莱顿大学汉学研究重镇,而且拥有众多优秀学者。其中,高罗佩或许是最著名,也是最另类的一位。《荷兰汉学史》②Wilt L.Idema, Chinese Studies in the Netherland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Leiden: Brill Press, 2014.的作者伊维德(Wilt Idema)对高罗佩做出了极高的评价:

中国语文与文化的研究在荷兰有着悠久历史。荷兰的汉学研究曾奉献出大量的优秀学者,他们当中许多人在其专业领域仍然享有盛名。然而,世界上最著名的荷兰汉学家并不是那些在他们的时代就十分出名的教授中的一员,而是外交家 Robert Hans Van Gulik,他的中文名高罗佩在中国广为人知。③伊维德(Wilt Idema)撰,谭静译,程芸校译:《高罗佩与狄公案小说》,《长江学术》2014年第4期,第5页。

高罗佩终身保持着外交家的身份,同时也不懈地坚持着汉学研究和文学创作。他对三个角色有着清楚的定位:外交官是职业,工作却只有暂时意义,学术研究是终身事业,具有永久价值,写小说是业余爱好,是消遣和放松。④C.D.巴克曼(Carl Dietrich Barkman)、H.德弗里斯(Helena de Vries)撰,施辉业译:《大汉学家高罗佩传》,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年,第213、214页。

三者之间给高罗佩带来最大赞誉的,是他所创作的《狄公案》系列小说。该系列小说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风靡西方世界,直到20世纪70年代仍广受欢迎,在某个时期,美国国务院甚至规定调到中国工作的外交官都必须读高罗佩的狄公小说,①同上,第214页。它们使高罗佩获誉为20世纪中西文化交流史中独一无二的人物。②《高罗佩与狄公案小说》,《长江学术》2014年第4期,第5、6页。高罗佩最初开始创作《狄公案》小说是在1947年任职于荷兰驻华盛顿使馆时,其目的只是为了练习汉语。③同上,《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151页。1948年他再次到日本工作,看到书市上充斥着日本作家写的关于芝加哥和纽约的三流侦探小说,于是决定发表他的《狄公案》小说,以向他们展示古代中国侦探小说中有非常多的好题材。④同上,第155页。在此后的中文版序言中,高罗佩又写道:

逊清末季,英国柯南道尔所著《福尔摩斯探案集》被译成华文,一时脍炙人口。嗣后此类外国小说即传遍禹域。甚至现代人士多以为,除英、美、德、法四国所出者外,全无此类述作。果尔,则中国历代循吏名公,岂不含冤于九泉之下?盖宋有《棠阴比事》,明有《龙图公案》,清有狄、彭、施、李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昔贤明县尹,虽未有指纹摄影以及其他新学之技,其访案之细,破案之神,固不亚于福尔摩斯也。⑤高罗佩:《狄仁杰奇案·序》,新加坡:新加坡南洋出版社,1953年,第1页。

清末民初之际,中国开始了解西方文学,侦探小说这种文学形式引起读者的震动,大量此类作品被译成中文并迅速传播。这种文化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当时很多人将侦探小说视为西方科学、进步、民主、法制的产物,以反衬中国社会和司法愚昧、落后、腐败、黑暗的形象。长期致力于译介西方侦探小说的周桂笙就说,中西小说迥不相侔,其中尤以侦探小说为吾国所绝乏,不能不让彼独步。原因就在于西方三权分立,重人权、讲证据;而中国则政刑不分、刑狱冤滥、贪腐成风。⑥周桂笙:《歇洛克复生侦探案弁言》,《新民丛报》第55号,1904年。高罗佩创作狄公案系列小说,便是希望通过对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翻译和改造,来纠正已有的文化偏见,引导中外读者关注中国的文化传统。小说出版后,他自述,“随着《狄公案》的英文译本和《迷宫案》的出版发行,我达到了目的,我已经让现代的中国和日本小说家注意到了这类书”。⑦《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157页。

为了给创作《狄公案》小说寻找灵感,高罗佩将目光投向古老的公案文学,由此发现了《棠阴比事》。⑧同上,第196页。他将《棠阴比事》与明清时期的《龙图公案》、施公案等公案小说一起,归入法律文学的类别,视为西方侦探小说的文化对立物。《棠阴比事》也确实启发了高罗佩的灵感,《狄公案》小说中的很多情节都是从这部书中提炼出来的,比如《铁钉案》便借鉴了《庄遵疑哭》⑨(宋)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上《庄遵疑哭》,四部丛刊续编本(下文未特别标注者皆为此版本),第13页。中“铁钉谋杀”的主题,《莲池蛙鸣》系由《蒋常觇妪》⑩《棠阴比事》卷上《蒋常觇妪》,第15、16页。铺衍而成,《迷宫案》则是《司空省书》⑪⑪ 《棠阴比事》卷下《司空省书》,第24、25页。⑫ 《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196页。的变体。

高罗佩对《棠阴比事》展开系统的研究始于1953年,当时他返回荷兰任外交部中非洲与中东司司长,由于藏书都被封存起来,他无法进行深入的汉学研究,但对《棠阴比事》的研究却可以在不参考其他资料的情况下进行。⑫⑪ 《棠阴比事》卷下《司空省书》,第24、25页。⑫ 《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196页。高罗佩所说的不参考其他资料进行研究应该是指翻译、校勘前通读文本的准备工作,从随后出版的《棠阴比事》译本来看,其中广征博引了大量文献,不仅有《棠阴比事》《疑狱集》和《折狱龟鉴》的不同版本,还包括《宋史》《涑水记闻》《说郛》《隐居通议》《博物志》等诸多史籍,不参考其他资料是无法完成的。

《棠阴比事》译本于1956年在荷兰莱顿由布星尔出版社(Brill Press)出版,该译本以《四部丛刊续编》本为底本,是一个全译本。高罗佩虽然意识到书中所载案例有很大差异性,如能有所取舍,会使译本可读性更强,但考虑到这是首次对此类特殊的中国法律文学进行译介,还是决定出版一个完整的、未经改编的译本。①Gulik, op.cit., Preface, p.x.

高罗佩剖析了以《棠阴比事》为代表的判案集产生及流传的历史背景,揭示了这些判案集在当时广受欢迎的社会和文化根源。在儒家传统看来,理想的治国模式是以德治国、无为而治,法律及其执行机构暗示原本应该完美无缺的社会秩序存在瑕疵,是不祥的象征,文雅高尚的士大夫应该避免接触此类粗俗事务。但与此同时,帝制中国的大部分官员都以地方官入仕,法律事务是其日常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大多对法律不甚了解,判案集便成为他们熟悉法典、司法和探案方法的捷径。特别是在明、清时期,面对法律日益专门化的趋势,判案集以精巧的文学形式呈现复杂的法律问题,又以高雅的古典气息掩盖法律事务的“粗俗”,能够为缺乏经验的士大夫即时提供帮助,因此广为流传。②Ibid., pp.Ⅶ—Ⅷ.

高罗佩指出,《棠阴比事》的144则案例,显示出中国古代各级官府所面临案件的极大多样性,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种类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小到一匹绸缎的归属争论,大到谋杀和叛乱。这种多样性显然是有意为之,桂万荣希望为每种罪行都提供至少一个例子,以使该书尽可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参考手册。高罗佩注意到,其中既有独具中国特色的案件,如不孝和连坐,展现出中西方习俗和行为的差异,也体现出一些中西方的共同点,如贪婪和报复是导致死罪的主要动机。因此他认为,这部13世纪的文献凸显出,无论肤色和种族,人性是基本一致的。③Ibid., pp.63—64.

高罗佩的《棠阴比事》译本依次分序言、缩略语目录、导论、附录、正文、索引等部分,其中最有价值的无疑是导论和正文。高罗佩为译本撰写了长达61页的导论,围绕“《棠阴比事》及其作者”“《疑狱集》与《折狱龟鉴》”“中国古代法庭程序”三个问题,对《棠阴比事》《疑狱集》和《折狱龟鉴》的版本流传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对中国古代的审案程序进行了讨论,阐述了他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整体看法。在正文部分,他借鉴中国传统的文献学方法,对《棠阴比事》进行了系统的校释。

一、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看法

自16世纪以来,西方来华传教士开始将他们对中国法律的观察反馈回欧洲,揭开了西方了解和研究中国法律的序幕。中国的刑罚和监狱体系始终是西方人观察中国法律的中心问题,他们的描述往往聚焦于中国刑罚和监狱的残酷、落后和野蛮,其间饱含着“西方优越感”。④参见田涛、李祝环著:《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苏亦工先生曾分析个中原因说:“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如果可以称得上是研究的话,基本都是出于一个非常实际的目的,那就是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要实现这一点,很自然,首先要证明中国法律的野蛮和落后,不值得西方人尊重和遵守。”⑤苏亦工:《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26期,第78页。

高罗佩也未能摆脱这种传统的影响,中国的刑罚体系和监狱同样是他重点观察的对象,但他并未像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者那样,集中对政府高层或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进行讨论,而是选择了一个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更为贴近的研究方向,即地方公堂及审案程序(court procedure)。在他看来,正是县级公堂,使普通人接触到国家律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⑥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p.50—51.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高罗佩的研究呈现出一些社会史和文化史的特点,这种研究取向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由其史料基础决定。高罗佩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基本是以《棠阴比事》而非传统的官方法典为基础进行的,他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史料的价值,有着清楚的区分。官方法典为研究中国法律理论和法律体系的发展、政府对法律的应用和解释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史料;而以《棠阴比事》为代表的判案集是根据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编纂而成,可以展现法律在基层政府如何实施,提供地方官日常职责的生动、原始的图景,呈现出他们面对的各类案件及其处理方式。因此,对于法律史和社会史研究而言,判案集是非常珍贵的史料。①Ibid., Preface, p.Ⅷ.

高罗佩对地方公堂和审案程序的研究,始于对公堂环境和氛围的观察。他指出,中国古代地方公堂及审案过程的首要目的,就是使人们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公堂的陈设和布置都是为了突出这一目的。开始审案时,地方官坐在高高的公案后,俯视着庭下,其他官吏分列左右。公案上摆放着大印、惊堂木、笔墨等常用物品。被告则远远地跪在庭下,身边伺立着手持“三木”等刑具的堂吏。公堂的陈设布置及其所营造出来的氛围给官员制造了盛大的声势,使犯人处于弱势甚至是耻辱的境地,这种强烈的对比给人们的心理造成极大冲击,产生对公堂的畏惧。它固然震慑了潜在的罪犯,但同时也使普通百姓与官府疏远,他们会尽力避免对簿公堂,尝试在公堂之外解决纠纷,或者双方协商,或者求助于族长、行会领袖等德高望重之人。②Ibid., Introduction, pp.52—58.

高罗佩认为,中国传统的审案程序和判案规则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官员过度用刑。举例来说,中国古代地方官在审案时遵循有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背后的逻辑是,正直的人永远不会被牵涉到刑案中,即便是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受人诬告,他也是有罪的,因为他破坏了地区的平静,是对地方官治理的冒犯。由于有罪推定原则,同时律法规定只有在被告认罪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因此一旦被告拒不认罪,使用刑罚便不可避免。庸官酷吏都倾向于过度用刑,试图通过拷打使犯人尽快伏法,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或者他们希望对上级机关隐瞒某些事实,甚至故意将犯人用刑致死。即便是那些循吏,也经常产生严重的误判。《棠阴比事》中,类似“不胜楚掠,乃自诬服”之类的说法频繁出现,很多犯人甚至在上堂受审前自杀,《高防校布》便证实了这种情况的存在。③Ibid. pp.56—57.

高罗佩对中国古代的刑罚和监狱不无批评,认为它们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阴暗面。他批评监狱环境阴沉,犯人长期身带锁链,饮食粗陋,死亡率很高。④Ibid., p.54.他引用克路士(Gaspar da Cruz,1520—1570)对鞭杖的描述,来说明刑罚的野蛮和残酷。

他们打人的大腿部分,叫人趴在地上,两腿伸直,两手反绑。这种鞭杖十分残酷,头一下马上打出血。一次鞭杖是两板子,由站在两旁的役吏施刑,各打一条腿。两鞭杖后人便不能站立,他们拉着手腿让他起来。很多人挨了五十或六十杖后死去,因为屁股卵蛋全给打烂了。⑤克路士(Gaspar da Cruz):《中国志》,载C.R.博克瑟(C.R.Boxer) 编注,何高济译《十六世纪中国南部行纪》,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23页。

但另一方面,高罗佩也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也有光明的一面。循良之吏依靠机智和精明的推理,特别是对人性的深刻认识,而不是严刑逼供,来求得事实。此外,尽管古代中国官员缺乏近代西方犯罪学的探案技术手段,但他们从传统中国科学中受益良多。每一个士大夫都熟知药物和药理学,了解基本的医学常识和普通犯罪使用的药物。具体到专门的法医学方面,还可以依靠仵作的建议,他们有广博的经验,往往可以借助非常原始的方法取得惊人的结果。⑥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p.59—60.

高罗佩提到,中国古代审案程序中存在诸多对滥刑的控制因素。公众意见是滥刑的主要障碍,判案集中经常出现“民服所判”的表述,如果地方官明显不公,会激起百姓的抵制。此外还有严格的案件档案上交制度。整个庭审过程要被记录下来,提交上级官僚机构审察。《棠阴比事》中的很多案例就是由于审察官员在案件档案中发现了疑点,导致重审。如果判决错误,相关官员会受到惩戒甚至反坐。最后,在古代中国政府中,职位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官员的实际表现,贤良勤政的官员可获得经常性的升迁,而无能苛酷之辈的官位甚至生命都岌岌可危,因此大多数司法官员都努力履行好职责,以尽快迁转到比较轻松和安全的职位。①Ibid., pp.60—62.

综合上述考察,高罗佩一反西方学界传统上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负面评价,认为传统中国司法体系的运转整体上还算良好。他指出,传统中国司法体系的最大缺点在于,它只有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之下才能有效运转,政治动乱时期,中央集权瓦解,地方势力崛起,对滥刑的控制机制受到破坏,对司法的管理也变得疏略。高罗佩举出《怀武用狗》篇所描述的前蜀政权为例,蜀主王衍建立以萧怀武为首的“寻事团”,“所管百余人,每人各养私名十余辈,呼之曰狗”,深入民间,侦探动静,以告密为能。所有人都受到严密监视,“民间偶语,公私动静,即时闻达”,“于是人心恐惧,自疑肘腋悉其狗也”。②《棠阴比事》卷下《怀武用狗》,第6、7页;并参见(清)吴任臣撰《十国春秋》,卷43《萧怀武传》,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31页。但高罗佩同时强调,即便如此,西方人也没有资格对这种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妄加指责,因为类似情形在西方也屡见不鲜。③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63.

二、高罗佩对《棠阴比事》的文献学整理

1.对《棠阴比事》版本流传的梳理

1) 《棠阴比事》初刻的时间、地点

《棠阴比事》成书于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但成书后并未立即刊刻。关于《棠阴比事》初刻的时间和地点,此前学界多认定为嘉定六年(1213)之金陵,时桂万荣任建康司理参军。如张元济先生在为《棠阴比事》撰写的跋语中便称,《棠阴比事》“嘉定癸酉、端平甲午先后刊行”。④《棠阴比事·张元济跋》。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棠阴比事》卷首保存的一篇由刘隸所撰写的序言,是序作于嘉定六年,其间有“亟命锓木,用广其传”⑤《棠阴比事·刘隸序》。之语。

高罗佩率先对这种说法提出怀疑,他认为该书在刘隸阅后并未立即版刻,桂万荣保留了刘隸的序言,在后来刊印时使用。⑥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8.在端平元年(1234)的复刻本中,桂万荣加入了一篇后序,其间提到初刻本“锓梓星江,远莫之致”。⑦桂万荣:《棠阴比事·桂万荣端平元年后序》。高罗佩据此考证,桂万荣在建康司理参军任满后,于嘉定八年(1215)入京任主管户部架阁,次年除太学正,随后通判平江府,再升守南康。南康军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设置,属县有江州的都昌、洪州的建昌和江州的星子,以星子县为军治。⑧(元)脱脱等:《宋史》,卷88《地理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88页。因此,南康又被称为星子,而“星江”则是“星子”的另一种称呼。也就是说,《棠阴比事》初刻于桂万荣知南康军任上。⑨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8.

桂万荣知南康军的确切时间史无明文,高罗佩推测,假定桂万荣在京任职两年,即从嘉定八年至嘉定十年(1217);随后任平江通判三年,自嘉定十年至嘉定十三年(1220);他到达南康的时间应该是嘉定十三年。按宋代地方官的平均任期计算,桂万荣应该在南康任职三年,因此,《棠阴比事》的初刻应该在嘉定十三年至嘉定十六年(1223)之间,而非此前学者所认定的嘉定六年。⑩Ibid., pp.8—9.高罗佩此处的推测并不准确,他以三年作为宋代地方官的平均任期,来计算桂万荣的仕宦生涯,这显然是错误的。两宋时期,三年一任的规定只在北宋神宗朝以前普遍实行,南宋以后,地方官的任期显著缩短。因此,以三年为期来计算桂万荣的任官年限并不准确,在此基础上推测的《棠阴比事》的初刻时间也就有误。尽管如此,高罗佩率先提出对《棠阴比事》初刻于嘉定六年之金陵的说法的怀疑,仍有开创之功。

2) 《棠阴比事》元刻本的发现

高罗佩的外交官身份,使其得以游历日、韩诸国,接触到很多在中国境内难得一见的珍稀古籍。借助这些资料进行研究,是其治学的一大特点,正如他自己所言:

从1939年年底起,……就我的科学工作而言,我决定自己首先想继续做个汉学家,用日本资料辅助自己对中国的研究。……我从此始终坚持了这条工作路线,这从我所有出版物中反映出来。①《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66页。

正是在日本期间,高罗佩发现了《棠阴比事》的元刻本,揭示了《棠阴比事》在宋刻本之外的另一版本系统,并使人们得以一窥《棠阴比事》在日、韩等周边国家的流传过程。

高罗佩发现的《棠阴比事》保存于东京内阁文库,书名《棠阴比事加抄》,②高罗佩此处似乎误会了书籍名称,从他提供的细节来看,他看到的显然是由林罗山口诵传写的《棠阴比事》手抄本,而非《棠阴比事加抄》。《棠阴比事加抄》虽以林罗山之名传世,但一般认定应是他人托名伪作,参见林佳如:《汉儒、书贾与作家:论〈棠阴比事〉在江户初期之传播》,《政大中文学报》第24期,2015年12月,第45页。系日本著名学者林罗山(Hayashi Dshun,1583—1657)③林罗山(1583—1657)是日本江户时代初期颇具代表性的儒学家,由于他的努力,使朱子学真正影响了日本思想界,并逐步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他也因此被誉为“江户朱子学之祖”。宽永9年(1632),他在上野国忍冈建立先圣殿,后称昌平坂学问所,成为讲论儒学的基地,对日本儒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关林罗山的研究,可参见堀勇雄《林罗山》,东京:吉川弘文馆,1990年;铃木健一:《林罗山年谱稿》,东京:ぺりかん社,1999年;陈来《林罗山理学思想研究》,《哲学门》2002年第2期;王明兵:《林罗山对“朱子学”理论的批判性发挥》,《求是学刊》2009年第1期,第134—138页,等等。口诵传写,书末有林罗山后记:

右《棠阴比事》上、中、下,以朝鲜板本而写焉,因依寿昌玄琢、生白玄东、金祇景、贞顺子元之求之而口诵之,使侍侧者点朱墨矣。吾邦吏曹之职陵废久矣,余于是乎不能无感钦恤之诚,且又以朝鲜别板处处一校焉。虽然,它日宜再订正,以笔削而可也。此点本即传写于四人之家云。

元和己未(1619)十一月二十七日罗浮散人志。④另收入林罗山:《罗山先生诗集》卷二《棠阴比事跋》,京都:平安考古学会,1920—1921年,第198页。

高罗佩译本中附有该后记的影印页,据称系内阁文库所赠,页面左上端有林罗山创建的昌平坂学问所(Shhei Academy)印。⑤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13.

这则后记对梳理《棠阴比事》版本流传的历史至关重要。文中提及,林罗山应野间玄琢(1590—1645)、菅得庵(1581—1628)、角仓素庵(1571—1632)、金子祇景⑥参见林佳如《汉儒、书贾与作家:论〈棠阴比事〉在江户初期之传播》,《政大中文学报》2015年第24期,第40页。等四位学者之求,在四人寓所口诵《棠阴比事》,后由侍从标点。口诵和校点的底本是一部朝鲜刻本,这一朝鲜刻本又源于元至大元年(1308)田泽刻本。

高罗佩另外提及,林罗山曾使用的朝鲜刻本在19世纪由著名出版机构青藜阁(Seiri-kaku)重刊。这一刊本分上、中、下三册,每册一卷。上册有日本学者山本北山(Yamamoto Hoku-zan,1752—1812)序、至大元年田泽序、嘉定四年(1211)桂万荣序、目录,以及前24韵;中册为第25韵至第48韵;下册为第49韵以后。这部书印刷精美,版框宽17.80厘米,高23.20厘米,半页10行,行18字,黑尾白花。刻本的外部特征与尺寸显示出韩国刻本的特征,同时与林罗山本在尺寸和版面安排上完全一致,显然源自同一版本系统。⑦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p.14—17.

从两部日本版本可知,元刻本与宋刻本有着显著不同。首先,元刻本只有元刻者田泽序和桂万荣嘉定四年序,而没有包括张虙、刘隸和桂万荣端平元年序的任何其他序言或后序。其次,宋刻本很多地方对文字进行了删减压缩,而元刻本文字更为细致完整,与桂万荣采编文字的原始出处更为接近。

高罗佩认为,元刻本与宋刻本的差异并非是由田泽改写造成的,田泽序中说明了他对重刻本的改动之处,其间并未提及对书籍内容的改写。他推测,很可能桂万荣最初的手稿内容非常完整,但在书籍刻印前,他又对文字进行了删减,以节省刊刻费用。田泽显然并不知道两部宋刻本的存在,他的重印本完全以当时流传的桂氏手抄本为底本,这一手抄本中只有桂万荣嘉定四年序,其中写明“拟锓诸木,以广其传”,①桂万荣:《棠阴比事·桂万荣嘉定四年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元刻本中没有张虙、刘隸序和桂万荣端平元年后序。②Gulik, op.cit., Introduction, pp.21—22.高罗佩的推测解答了有关元刻本与宋刻本差异的诸多谜团,如果确如所言,田泽的元刻本基于早于两部宋刻本的桂万荣原始手抄本,那么元刻本将非常珍贵。

2.高罗佩对《棠阴比事》文本内容的校勘

高罗佩《棠阴比事》译本以鲍廷博知不足斋本,亦即《四部丛刊续编》本为底本,同时在翻译过程中,利用《棠阴比事》其他版本,特别是元刻本,在几种文本中相互参证比勘,以弥补某一刻本的不足。如《玉素毒郭》一篇,朱绪曾刻本和《四部丛刊续编》本都省略了玉素的来历,仅称“唐中书舍人郭正一有婢玉素”。③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上《玉素毒郭》,第7页。而元刻本则对玉素的身世有清楚的交代,“唐中书舍人郭正一,破平壤,得一高丽婢,名玉素”。④桂万荣编,(元)田泽校正:《棠阴比事》,卷上《玉素毒郭》,江都青藜阁刻本,第9页。高罗佩遂将这些内容添加到译文中。

再如《彦超虚盗》一篇,《四部丛刊续编》本原文如下:

后汉慕容彦超善捕盗,为郓帅日,有库在州中,或以假银二铤质钱十万。彦超知之,使主库者出榜虚称被盗,失所质银铤等物,召人收捕。不是,闻果有人来赎银,执之,伏罪。⑤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上《彦超虚盗》,第8页。

而元刻本的记载更为完整:

汉慕容彦超为郓帅日,置库质钱,有奸民以伪银二铤,质钱十万,主吏久之乃觉。彦超知之,阴教主吏夜穴库墙,尽徙其金帛于他所,而以盗告。彦超即榜于市,召人收捕,仍使民自占所质以偿之。民皆争以所质物自言,已而得质伪银者,执之,服罪。⑥桂万荣编,田泽校正:《棠阴比事》,卷上《彦超虚盗》,江都青藜阁刻本,第10页。

这则事例在《新五代史·慕容彦超传》中也有记载:

彦超为人多智诈而好聚敛,在镇尝置库质钱,有奸民为伪银以质者,主吏久之乃觉。彦超阴教主吏夜穴库垣,尽徙其金帛于佗所而以盗告。彦超即牓于市,使民自占所质以偿之,民皆争以所质物自言,已而得质伪银者。⑦(宋)欧阳修撰,徐无党注:《新五代史》,卷53《慕容彦超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09页。

对比三者,《四部丛刊续编》本的记载显然经过删减,而元刻本的记载更为完整,也更接近《新五代史·慕容彦超传》中的文字。因此,高罗佩根据元刻本的记载翻译了译文。

《棠阴比事》的一些事例摘引自当时的其他书籍,每遇这种情况,高罗佩都会追本溯源,对《棠阴比事》文本进行校订。如《向相访贼》一篇,《四部丛刊续编》本记载如下:

丞相向敏中判西京时,有僧过村舍,求宿,主人不许,遂宿于门外。夜半忽见有贼携一妇人并物踰墙者,僧恐明日为主人所执,因亡去。走荒草中,误坠枯井,而踰墙妇人已为人杀,在其中。既而主人踪迹,捕获送官,不胜拷掠,遂自诬服,但去“赃与刀留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狱成,公独以赃仗不获疑之,诘问数四。僧云:“前生负此人命,无可言者。”力问之,乃以实对。于是密遣吏访贼。吏食于村店,有妪闻其府中来,不知其吏,因问:“僧之狱如何?”吏绐云:“昨日已笞死于市。”妪云:“今若获贼如何?”吏云:“府已误决,不复敢问。”妪遂曰:“贼乃此村少年某甲也。”吏询其处,并赃捕获。①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上《向相访贼》,第1页。

该篇文字出自司马光《涑水记闻》,记载如下:

向相在西京,有僧暮过村民家求寄止,主人不许,僧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夜中有盗入其家,自墙上扶一妇人并囊衣而出。僧适不寐,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而人亡其妇及财,明日必执我诣县矣,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坠枯井,则妇人已为人所杀,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访亡僧并子妇尸,得之井中,执以诣县,掠治,僧自诬云:“与子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不觉失足,亦附其中。赃在井傍亡失,不知何人所取。

狱成,诣府,府皆不以为疑。独敏中以赃不获疑之。引僧诘问数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当负此人死,无可言者”。敏中固问之,僧乃以实对。敏中因密使吏访其贼。吏食于村店,店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问之曰:“僧某者,其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若获贼,则何如?”吏曰:“府已误决此狱矣,虽获贼,亦不敢问也。”妪曰:“然则言之无伤矣。妇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曰:“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获之。案问具服,并得其赃。一府咸以为神。②(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七《辨僧冤狱》,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39、140页。

《涑水记闻》的记载远较《棠阴比事》更为完整,高罗佩遂参照《涑水记闻》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③Gulik, op.cit., pp.74—75.

另如《刘湜焚尸》一篇,《棠阴比事》记载“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再捕得,复然。”④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下《刘湜焚尸》,第12页。这段文字同见《宋史》刘湜本传,而文字稍异:“富平有盗掠人子女者,既就擒,阳死,伺间逸去;捕得,复阳死。”⑤《宋史》,卷340《刘湜传》,第10075页。高罗佩认为,桂万荣秉持儒家立场,不愿使用“阳死”这一道教术语,因此在文中将之改为“诈死”。⑥Gulik, op.cit., p.153.

3) 高罗佩对《棠阴比事》文本内容的解释

高罗佩曾指出,今后的研究者如果要对《棠阴比事》进行更为系统的研究,首要工作之一便是梳理判案官员的生平。⑦Ibid., Preface, p.Ⅹ.在译本中,高罗佩对每位判案官员都予以了介绍,文字虽然简短,但重点突出,聊聊数笔就勾勒出该官员的显著特征。比如对程颢的介绍,高罗佩提及他与朱熹的传承关系,凸显了程颢在宋代理学兴起过程中的地位。⑧Ibid., p.78.再如对包拯的介绍,高罗佩称他为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之一,被视为最伟大的探案大师。⑨Ibid., p.108.

高罗佩的译本并非仅仅面向学术界,同时还有普通读者,因此他往往在人物介绍中加入一些趣味性较强的故事,以吸引读者。如介绍丙吉时,他提到著名的“丙吉问牛”的故事:

吉又尝出,逢清道群斗者,死伤横道,吉过之不问,掾史独怪之。吉前行,逢人逐牛,牛喘吐舌。吉止驻,使骑吏问:“逐牛行几里矣?”掾史独谓丞相前后失问,或以讥吉,吉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而已。宰相不亲小事,非所当于道路问也。方春少阳用事,未可大热,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时气失节,恐有所伤害也。三公典调和阴阳,职(所)当忧,是以问之。”掾史乃服,以吉知大体。⑩(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74《丙吉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47页。

通过这种方式,判案官员的形象变得鲜活、立体,西方读者也可以更直观地触摸到这些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历史人物。

由于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集中某些案例展现出来的中国文化特有的因素,反而可能会给西方读者造成困扰。如《蔡高宿海》一篇中,元刻本引用郑克按语,称“而潮浮二尸至,此其至诚勤恤之效也”。①《棠阴比事》,卷下,《蔡高宿海》,第5页。高罗佩批评这种解读将案件的破解归功于神意的干预,偏离了故事的主旨。他认为凶手最初将尸体藏匿于海岸,希望造成二人死于海上的假象,当听说官府已开始缉凶,并且蔡高声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时,他又把尸体扔到海里,以期尸体腐败,消除暴力的痕迹,而这一举动正在蔡高意料之中。②Gulik, op.cit., p.153.这样,高罗佩便将案件中鬼神迷信的成分还原为现实生活。

为使译本更容易为西方读者接受,高罗佩还对一些中国古代的专有概念进行了解释。如《宗元守辜》中,高罗佩解释了“守辜”一词,“守辜”又称“保辜”,是一个法律术语,在英语中没有对应词。如果一个人严重伤害另一人,伤人者将被拘留,等待观察受害人伤情的发展。如果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内死亡,伤人者将被以谋杀或过失杀人罪起诉;否则,判决会相应减轻。③Ibid., p.92.在《贾废追服》篇中,高罗佩解释了中国古代的“持服”制度。处于服丧期的官员要辞职服丧,如果是父母去世,期限为三年。通常来说,持服并不令人厌恶,对很多官员来说,这是他们整个仕宦生涯中唯一的假期,很多官员在此期间致力于文学创作。但是对那些唯功名利禄至尚的人而言,持服意味着升迁的延迟和俸禄的损失。因此,偶尔会有人试图逃避这一制度。④Ibid., p.98.

结语

伊维德指出了一个现象,即高罗佩在当今学界要比在他那个时代获得的赞誉还要多。⑤《高罗佩与狄公案小说》,《长江学术》2014年第4期,第5页。与此同时,尽管学界已公认高罗佩是一个伟大的汉学家,但仍有很多人批评他的汉学研究不够精专,称他为“业余天才”。⑥《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164页。莱顿大学的胡尔塞维(A.F.P.Hulsewé)教授分析说,究其原因,在于他远离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其研究偏离了其所处时代关于中国历史和社会的重大问题,偏离了当时西方汉学研究的“中心传统”。⑦A.F.P.Hulsewé, R.H.van Gulik (1910—1967), T’oung Pao, Second Series, Vol.54, Livr.1/3 (1968), p.120.主导20世纪上半叶欧洲学院派汉学的,是针对古代中国历史和哲学的语言文献学的研究,而高罗佩身处学术界之外的外交家身份,则允许他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展开研究。他的大多数作品都处在鲜为主流汉学家触及的“边缘”领域,如琴棋书画,甚至春宫、悉昙、猿文化等。

长期游走于学院派汉学的边缘地带,使高罗佩的研究成果在当时不易获得正统汉学家的认可,但这丝毫不能减弱其学术价值。《秘戏图考》和《中国古代房内考》奠定了高罗佩作为一流汉学家的学术和历史地位;《琴道》内容广博而精深,“命题立论之周延,阐述精义之深远,征引文献之浩繁,在目前琴学著作中尚罕有其匹”;⑧谢孝苹:《雷巢文存》,第10卷,《荷兰汉学家高罗佩》,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年,第765页。《悉昙》得到饶宗颐先生的高度评价,称许其直到今天也还没有过时,值得参考;⑨陈珏:《选堂老人20世纪汉学交游考—高罗佩篇》,《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3页。《书画鉴赏汇编》讲书画装裱与鉴定,后为牛津大学艺术史讲座教授柯律格(Craig Clunas)等人广为引用;《长臂猿考》则是一部划时代的动物文化史名著。⑩同上。诚如胡塞尔维之言:“他寻找了没有人走过的小岔路,找到了对他来说同样重要的,甚至因为是鲜为人知的而更加重要的东西。几乎所有的研究报告表明,一旦他的兴趣被激发了,他就会竭尽全力,力图彻底弄清问题的症结所在。”⑪⑪ Gulik, op.cit., p.120.

即便是《棠阴比事》译本这部“小书”,高罗佩也在其中展现出独特的学术眼光和深厚的学术功底。当主流中国法律史学界仍然处于传统的制度史研究范式之下时,高罗佩已经注意到司法判案集这一性质截然不同的史料类型,并预言其在未来研究中的学术价值及牵动力,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路径有了新的思索。高罗佩的看法并未引起当时主流学界的重视,直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西方学界“新法律史”①参见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第79—86页;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第70—95页。研究的兴起,人们才发现,高罗佩当年的预想与“新法律史”的研究范式和发展方向不谋而合,他的视野方法即便在今天看来也仍有启发意义。

高罗佩的理想是成为一个传统的中国士大夫,②《大汉学家高罗佩传》,第51页。在《棠阴比事》译本中,他也展现出不逊色于先贤的扎实的中国传统文献学功底。他系统梳理了《棠阴比事》版本流传的历史,其间对《棠阴比事》初刻本的考证,对《棠阴比事》元刻本及其在韩、日流传过程的爬梳,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多发前人之覆。他对《棠阴比事》文本进行了细致的校勘,运用多种校勘方法,广泛搜求典籍,既注重不同版本之间的比勘,又追本溯源,遍考群书,使《棠阴比事》译本即便在今天也是征引书目最广泛、校勘最精良的本子。凡此种种,都反映出高罗佩作为一个汉学家所达到的高度和取得的杰出成就。

冯良冰和雷勤风分获2017年“列文森奖”

2017年2月,美国亚洲研究学会(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在官网上发布了2017年图书奖获奖名单。在公布的诸奖项当中,为纪念中国近代史研究巨擘、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学研究领域最主要的学术代表之一——列文森(Joseph R.Levenson,1920—1969)而设立的“列文森中国研究书籍奖”(Joseph Levenson Book Prize)尤其受到国内出版界和学界的瞩目。该奖项自1987年开始颁发,用于鼓励在美国出版,对中国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研究做出贡献的杰出学术著作。“列文森奖”按研究内容分属20世纪前和20世纪后,每年评出两部(早年也曾颁发过三部)获奖著作。

2017年,“列文森奖”20世纪年前以中国为主题的研究奖项颁给了华盛顿大学艺术史系副教授冯良冰(Ping Foong)的《灵验山水:论北宋宫廷绘画的权威性》(The Efficacious Landscape: On the Authorities of Painting at the Northern Song Court,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15),而20世纪后以中国为主题的研究奖项,颁给了英属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副教授雷勤风(Christopher Rea)的《“新笑史”:晚清民初的“幽默”之路》(The Age of Irreverence: A New History of Laughter i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5)。(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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