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规则下中国反兴奋剂对策研究

2017-01-27 12:12邢婉莹尚华一王则兴马宏敏刘桦玮马少坤
运动 2017年10期
关键词:知情权兴奋剂隐私权

宁 雷,邢婉莹,尚华一,王则兴,马宏敏,刘桦玮,高 明,张 歆,杨 易,马少坤,祝 捷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TUE规则下中国反兴奋剂对策研究

宁 雷,邢婉莹,尚华一,王则兴,马宏敏,刘桦玮,高 明,张 歆,杨 易,马少坤,祝 捷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TUE的使用规则与存在的问题,探寻中国如何在现行TUE规则下保障运动员公平竞赛与合法治疗权利的同时,保障公众知情权,积极参与TUE规则改革,提出中国方案,增强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与国际社会一起推进世界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俄罗斯黑客组织奇幻熊FancyBears入侵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服务器,曝光了一系列英、美等国运动员利用TUE规则取得使用禁药治疗权利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现行TUE规则是否因过度保护运动员隐私权,从而侵害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导致其有悖于竞赛公平、公正原则的讨论。

隐私权;知情权;TUE规则;反兴奋剂;中国方案

俄罗斯黑客组织奇幻熊Fancy Bears入侵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数据库,陆续曝光了5批“以治疗为目的”在该机构的允许下使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名单,其中包括里约奥运会4金得主拜尔斯,以及网坛名将大、小威廉姆斯等人。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讨论的热点集中在现行TUE制度存在忽视公众隐私权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合法嗑药”的兴奋剂滥用现象。原本作为保障运动员治疗、隐私安全与参赛权利的TUE规则为何会成为了疑似兴奋剂滥用的帮凶?那就要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边界及TUE的使用规则入手,研究中国如何在现行TUE规则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做到保障运动员公平竞赛和合法治疗的权利。即保证运动员适度隐私权,维护好公众知情权,使中国在参与TUE规则改革的过程中提出建设性方案,推进反兴奋剂事业不断进步,从而促进竞技体育键康发展。

1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1.1 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一词的提出可追溯到 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路易斯ā布兰迪斯和塞缪尔ā沃伦共同撰写并发表了隐私权一文。在文章中提到:“保护个人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 是为隐私权。”在立法上最早确立隐私权的国家是美国。在西方国家中,被广泛接受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以下4个学说:包括了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在我国,学者们对隐私权也并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综合目前研究的结果,可以将隐私权概括性地定义为:受到法律保护的,由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而且权利主体可以决定他人介入自己隐私的范围和程度的一种人格权。

1.2 隐私权的主体与客体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其中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权主要涉及到个人私有财产信息的保密、自然人的姓名与形象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自身事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保密、特殊场合不便露面的自由、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地泄露、私生活信息的保密、不受他人非法监视的权利、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等9个方面。随着学者们对隐私权更为深入的研究,隐私可以概括地定义为自然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信息及个人事务。

1.3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

(1)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的个人生活自由权。(2)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和资料的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内容的个人通讯秘密权。(4)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从而满足自身需要的个人隐私利用权。他人不能进行非法干涉,但同时权利主体在利用隐私时不得滥用,如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1.4 隐私权的主要价值

1.4.1 自由的价值 隐私权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涉及到多种隐私权利的内容。它使得权利主体可以保护及利用个人隐私来满足自身的相关需要,同时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与干预,这体现了对人自由的保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没有限制的自由会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因此,权利主体在使用自身隐私权的同时,也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规范与限制,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权利是一种有限的自由的内涵。

1.4.2 秩序的价值 隐私权保障了权利主体的财产、信息及自身事务的隐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这有助于规范人的行为方式,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这具体体现在隐私权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有效地分配,进而缓和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可能存在的内在冲突;隐私权在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的同时,也着重考虑到权利的有限性,使个人与他人建立友好和谐的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进而造福整个人类社会。

1.4.3 体现尊严的价值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个具体分支,而人格利益的基础是人格尊严,因此,隐私权自然也体现出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保护人的尊严体现在保护权利主体有权决定是否让他人知晓或知晓范围的权利,而他人无权非法干预或侵害。这是现代文明的体现,是对人的尊严的切实地保护和尊重。

1.5 知情权的定义

知情权,又可称之为知悉权、了解权。知情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ā库柏在 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的概念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它不仅有公法权利的属性,还有民事权利的属性。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且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1.6 知情权的分类范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3种划分方式:(1)“五权说”,这一学说指出了知情权包括5种具体的权利,有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2)“三权说”,这一学说则剔除了“五权说”中的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因为学者认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保护了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而并非感情利益,不应被归入同类。关于法定知情权则因其是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下的知情权,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应被归入同类;(3)“二权说”,则进一步去除了个人知情权,理由是个人知情权归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但无论上述3个学说如何对知情权的定义进行辨析和规定范围,它们都包含了社会知情权。而社会知情权指的是公民对知道他所感兴趣的及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进行了解的一种权利。

1.7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1.7.1 存在冲突矛盾 从上述两者的概念来说,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着冲突对立的一面。首先,从两者的立法目的来看:隐私权旨在保护权利主体的财产、信息和事务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侵害;而知情权则是要满足权利主体对其感兴趣的事务进行了解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在保护权利主体个人隐私的同时,赋予其了解社会和他人事务的权利。其次,从法律保护的主要权益来看,隐私权保护了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 使其不受他人侵害。而知情权保护权利主体可以有限地知悉他人或社会事务的权利,体现的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者的结合。此外,从权利的特性来看,静态的、消极的隐私权,人们在行使积极的、动态的知情权的时候很容易受到侵害。人们对知情权的边界稍有不明,就很可能侵犯到某些人的隐私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两者矛盾的根源是在于权利边界不明造成的权利挤压。

1.7.2 冲突调和的方法原则 权利协调一致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众在行使自己的社会知情权时,要充分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矛盾冲突时,在不随意传播和扩散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小范围、适度地公开一部分隐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要注意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人物的尊严不受侵犯;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面临知政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冲时, 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即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某些个人利益应当被限制或舍弃;恪守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具体来讲,如为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对某些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揭露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对他人隐私进行非法侵害;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公众不仅关注公众人物的公开事务,也对其隐私充满浓厚兴趣。虽然这种兴趣在某种程度上合乎常理,但也要注意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具体来说,与公众人物的事业直接相关的私人信息可以适度公开,而其他的还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利益衡量原则,法律虽在不断完善但并非尽善尽美。隐私权由于其界定的范围存在模糊地带,因此在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且与知情权产生冲突时,要采取利益衡量的原则。这个原则包含着两种情况的处理办法:一是两者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衡量两者利益大小后,舍弃某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 而保存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而在并非可调和的利益的情况下,则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找到利益边界,两者的权利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与政策条例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于1999年11月10日在洛桑成立,这标志着国际反兴奋剂协调行动的开始。全世界体育比赛无兴奋剂化是其建立和为之努力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WADA对反兴奋剂事业进行了具体有效地规划,主要包括3个层面的内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国际标准及行动指南的范本。其中国际标准包括以下5个部分:治疗用药豁免标准(TUE)、违禁物质名单(Prohibited List)、药物检测标准(Testing)、实验室标准(Laboratories)及运动员隐私信息保护标准(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其中,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规划项目中具有总纲性质的规则,而TUE规则则是从属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为推行反兴奋剂项目其中的一项具体的国际标准。

3 TUE的概念与规则

3.1 TUE的概念

TUE(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中文释义为治疗性用药豁免。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一些患有疾病的运动员可以通过申请,使用属于禁药范围内的药物用于治疗或缓解病情。

3.2 TUE的规则

3.2.1 TUE的适用范围 根据2016 TUE国际标准规定,申请TUE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如果不使用违禁药物或治疗方法,运动员身体会受到明显损害(significant impairment);使用违禁药物或治疗方法使运动员回归正常状态基础上额外提升表现的可能性很小(highly unlikely);违禁药物或疗法没有合适的治疗替代品(reasonable Therapeutic alternative);申请使用违禁药品或违禁疗法的必要性不能来自之前使用违禁药品或违禁疗法的后果。3.2.2 TUE的申请程序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申请TUE的办法根据运动员等级而有所不同:国际级运动员应向其所属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申请TUE;而非国际级运动员则应向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申请TUE。此外,条例也规定:若运动员已经从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获得使用某种物质或方法的TUE,且该TUE 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要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予以承认。同时,若运动员已经获得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TUE,且该TUE 满足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必须予以承认。

3.2.3 TUE的相关制度——信息保密(Confidentiality of Information) 运动员在申请TUE时,WADA将在收集、储存、检测、公布及保留运动员个人信息的众多步骤上严格按照《保护运动员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国际标准》的要求进行。特别是在对申请运动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传递的每一环节都必须获得申请人(运动员)的书面许可。此外若需外部独立专家协助工作时,也要注意隐去运动员的身份信息方可继续进行详细资料的散发工作。申请人还必须出据书面许可,同意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向其他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分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决定。

4 现行用药豁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危害

4.1 存在问题

4.1.1 由于“信息保密”制度导致公众监管缺失 根据上文提到的“信息保密”制度,可以看出规则制定者想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运动员的隐私不被泄露,只要是信息可能被公开的情况都需要事先获得当事人同意并且签订书面授权,这一原则贯穿于TUE申请的整个过程。对治疗用药委员会(TUEC)成员、独立专家及反兴奋剂组织工作人员也在规则中具体明确了信息保密要求: 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其签署的保密协议行事;且需保证整个申请过程中,运动员及医师的治疗信息及相关数据及其包括名字在内的个人信息不被外泄。现在看来,对运动员隐私权的过度严密保护,忽视了公众知情权的存在。在运动员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公众利益处于弱势,这也就滋生了利用规则谋取私利的问题。这一制度问题也具体表现在,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管,运动员们可以利用开具医疗证明获得TUE,从而合法服用禁药。而医疗证明是国内机构开具的还是世界机构开具的,且所开具的证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则因为涉及运动员隐私权,无法对外公开运动员相关资料而存疑,这也就造成了TUE规则被滥用的隐患。

4.1.2 各国运动员申请TUE的人数和通过率相差悬殊 根据奇幻熊组织曝光的数据看,2015年美国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人数多达653人,得到批准的共有402人,获批率超过了61%;而同年俄罗斯运动员只有54人提出申请,获批者不足20人,获批率不到37%。英国也承认在里约奥运会上有50多名运动员申请并获得了TUE,占参赛总人数的1/7。除此之外,前澳大利亚反兴奋剂局局长理查德ā英斯也曾表示说,TUE在澳并非新鲜事是很常见的。由此看出,与美、英等国家申请TUE的人数和通过率相比,其他国家的TUE数量少,且通过率低。对此,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前主席杜尔曼诺夫在接受央视记者专访时表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明显是在执行双重标准。即确实存在着英、美等大国以治疗为借口,利用TUE规则,进行合法嗑药的可能性。

4.1.3 疾病的诊断裁量上存在较大的自由空间 在“奇幻熊”曝光的名单信息中,很多运动员服用禁药用来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以此为由取得的TUE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WADA对为治疗运动员ADHD颁发TUE的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具体来说,ADHD的详尽诊断标准为:A部分要求陈述患者医史。ADHD是长期持续的疾病,许多典型症状在12岁前出现。这部分诊断包括两点:一是直接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配偶、教师或同事处了解症状;二是通过DSM-5量表。B部分给出详细诊断指标分7点:专业医师评价;DSM-5量表结果,其中17岁以下需要有6项症状,17岁或以上需要5项症状,其中至少有一部分在17岁以前出现;基于其它量表结果;非医疗机构成员对除体育外其它活动中患者存在症状的报告;18岁以上患者首次确诊需要独立专家副署,除非他或她能够说明其中部分症状在童年即已出现;18岁以上患者确诊需要同时考虑其它疾病,如焦虑或脑损伤存在的可能性;简言之,相比于其他一些允许使用违禁药物或违禁疗法的疾病,ADHD诊断标准主观色彩更强,更依赖于医师判断和量表。二是即使是国际级运动员,他或她也可以通过国内反兴奋剂组织获得TUE。即上文提到的国际级别的运动员应该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申请,但如果所在国反兴奋剂机构已经批准,而且其情况符合世界标准,那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必须承认。两者结合,有理由担忧借助治疗ADHD而申请TUE这一方法会被滥用。

4.2 TUE规则不健全的危害

4.2.1 侵害公民知情权 公民有权了解和知悉国家的重要决策、重要事务及当前社会上发生的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事件中的运动员多为知名运动员,他们作为公众人物,更应接受公民较为广泛的监督。涉及权利主要为社会知情权,即公民对他所感兴趣的及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进行了解的一项社会权利。而现行TUE的“信息保密”条款,使得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实现,监督更是无从谈起。而公众监管出现的巨大漏洞,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该漏洞,满足私利,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4.2.2 运动员健康与公平竞赛的权利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本着保障运动员参加无兴奋剂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从而增进世界范围内运动员的健康、公平与平等的宗旨而制订的。TUE的制订初衷更是为了保障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与平等参赛的权利,从而达到延长运动员的运动生命的目的。但是现行TUE规则存在的漏洞使得这一保障运动员健康与竞赛权利的制度变成了取得更好成绩的极端手段。在极端功利主义的驱使下,忽视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增加了运动损伤的可能性。同时在本质上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精神。

4.2.3 损害国家的声誉与形象 此次事件的爆发,使得英、美等国家的形象严重受损。国家的形象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社会事务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国家形象可以发挥出极大的影响力、凝聚力,也是一个国家整体实力的体现。好的国家形象往往会受到他国更为亲切友好的外交态度,即使是在面临争议和分歧时,也更易获得他国的理解与体谅;而负面的国家形象,则会使他国产生不信任、漠视乃至敌对的刻板偏见,在面临争议时,极易激化双方矛盾,沟通也难以进行。因此,滥用TUE规则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负面影响。在以后的国际事务中,难免会影响他国对其公正性与责任感的评价,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深刻和深远的。

4.2.4 浪费科研力量且违背科学精神各国的科研力量用于如何规避兴奋剂的检测和治疗所谓的非禁药不可治疗的疾病,则是对科研力量的严重浪费。科学精神是通过求真可以达到求美、求善,最终达到真、善、美的统一,来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准则的,这是科学精神的最高层次。其中包含着以人为本,为人类进步服务的人文精神。简言之,科学技术的发展,应服务于人的主体性。而TUE的滥用,表现出的是竞技体育沦为科技的附庸,人的主体性受到严重的挑战,这已经从根本上背离了体育的本质和科学的精神。

5 中国的应对方案探讨

5.1 TUE规则改革的方向

基于现行TUE规则存在的漏洞,造成运动员公平参赛权利和身体健康权受损,且不利于竞技比赛的良性发展的严峻形势,这使得TUE规则的完善逐渐成为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趋势。在两者共同作用下,TUE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提升公众对TUE申请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力度,即在适度的范围内由保护运动员隐私权向维护公众知情权让渡。具体来讲,被过度保护的申请TUE运动员的隐私权,要适度的舍弃一部分权益,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不受损害。特别是同项目的参赛运动员间TUE申请状况的知情权应予以重点保护。这是基于TUE规则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提出的改革方向。其目的在于提升TUE申请过程及结果的透明度,有助于公众对TUE操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改善某些国家运动员利用TUE漏洞谋取私利,破坏竞赛公平的情况。与此同时,从保护运动员隐私权向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适度让渡,也体现了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存在尖锐矛盾且未明文规定处理方式时,要遵循权利协调一致、社会政治与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及利益衡量原则。并且,基于参与比赛的运动员属于公众人物的现实情况,他们的隐私权范围更因有限的公众兴趣原则而缩小,这将进一步缓解两者矛盾,促进TUE改革的合理、有序推进。

5.2 运用TUE规则,合理合法保障我国运动员的竞赛权利

在现行TUE规则下,我国应明确TUE的申请条件及流程,使之服务于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对必须服用禁药来进行相关疾病治疗的运动员,要按照国际标准要求进行TUE申请。这一举措可以切实保障运动员的健康与参赛权力,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指导用药,绝不滥用。应端正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TUE规则,避免其成为取得好的比赛成绩的手段,保证竞技体育的公平与公开。真正做到保护运动员的竞赛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让规则服务于人,人尊重规则。

5.3 积极参与TUE规则改革,推进反兴奋剂事业

5.3.1 适度公开运动员信息,使隐私权向知情权让渡,加强公众监督 适度公开的内容既包括公开运动员申请时的使用禁药种类和用量,也包括后续治疗时的进展情况,即病情好转时监督运动员是否及时地减少或停止了用药。此举主要避免了利用TUE规则造成禁药的滥用,使得TUE规则为运动员竞赛服务,为保障其健康与平等权利服务。体现人文精神的关怀。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增强了公众监管力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奇幻熊”曝光的丑闻事件对竞技体育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5.3.2 进一步规范TUE申请程序 首先,保证裁定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其受到大国操控。具有裁定职权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要加强自身监管,加大监督力度,并接受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确保裁定的公平与公正。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可取得用药豁免权的疾病类型,且在治疗用药时,尽量减少禁药的使用种类,严格控制禁药的用量,积极寻找可替代药物。从而切实保障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和其他参赛运动员的竞赛公平。

5.3.3 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增强TUE规则制订中的话语权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TUE规则的改革与制订,规范用药豁免权的使用,推进其法律和制度保障建设,有利于遏制英、美等国“合法嗑药”等违反公平竞赛的不良行为的再次发生。推进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维护国际体育竞赛秩序,有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也遵循了体育精神的要求。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提高国际声望,有助于今后在更多的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维护国家利益,提升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5.3.4 加大科技企业在反兴奋剂监控检测的力量、增加中国在国际反兴奋剂监控检测领域的专业人员 从目前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态势来看,单单依靠国际及国内政府等组织机构的检测与监管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且精尖的科技企业在反兴奋剂监控监测中的作用,利用其技术优势推动反兴奋剂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要注重人才的作用,加强对兴奋剂监测监控人才的培养,并支持相关学科的优秀科技人才向反兴奋剂研究领域的知识技能转移。进一步增加中国在国际反兴奋剂监控检测领域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从而增强中国在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的话语权。

5.3.5 加强体育法、体育伦理等相关的学科建设、增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理论指导由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边界界定不明,造成了保护运动员隐私权和维护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两者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这就需要加强体育法对运动员隐私权范围的进一步明确,使得此类事件有法可依。此外,也要注意体育伦理学科的建设,从伦理方面约束因满足私利而破坏竞赛公平正义的行为。并加强体育法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在过度保护运动隐私,忽视公众知情权的态势下,使隐私权向知情权适度让渡,为二者缓和冲突,达到平衡提供法律与理论指导,促进反兴奋剂工作的有序发展。

5.3.6 反兴奋剂突发事件应急平台及危机处理机构应树立中国形象 针对兴奋剂丑闻事件频频曝光的现状,国际社会对反兴奋剂事业的紧迫性和复杂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为了保障竞技体育的平稳发展和竞赛公平与正义原则,反兴奋剂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的建立也变得迫在眉睫。对突发的兴奋事件要有专业、及时、有效的危机处理机构在第一时间介入。摸清事件的起因,迅速制订科学方案,将事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竞赛的有序进行,从而帮助中国树立起负责任且富有行动力的良好国际形象。

6 结 论

现行TUE规则存着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推进TUE规则的改革,使保护运动员隐私权向保障公众知情权让渡,加强公众的监督,是反兴奋剂事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任重而道远。这关系到维护竞赛的公平与正义和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利等重要问题。中国应积极参与到TUE规则的改革中,提升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并通过自身努力,发扬以人为本的科学精神,依靠科技进步为推进反兴奋剂事业做出贡献。使得科技更好地为竞技体育发展贡献力量,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在适时地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得到国际认同,使中国在引领世界反兴奋剂事业健康发展中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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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4.7

A

1674-151X(2017)10-001-05

10.3969/j.issn.1674-151x.2017.10.001

投稿日期:2017-03-25

宁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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