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背景下时事新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017-01-26 18:16王文敏
中国出版 2017年15期
关键词:热点新闻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闻来源

□文│王文敏

随着党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1]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新型主流媒体正在形成,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新媒体就是新闻聚合平台。新闻聚合平台(News Aggregator)集新闻聚合、资讯整合、新闻资讯个性化推送于一身,通过网络聚合技术抓取订阅源,将最新的新闻资讯聚合在一个软件或网站上推送给用户,用户只需访问该平台即可阅读其所订阅内容。新闻聚合平台的出现改变了用户的阅读习惯,有效地解决了网络时代信息量过大和网民时间、精力有限之间的矛盾,因而在国内外都得到广泛应用。如国外的谷歌阅读器(Google Reader)、菲德利(Feedly),国内的今日头条、腾讯新闻等均属于新闻聚合平台。

新闻聚合平台在兴起的同时,也给传统新闻来源网站带来诸多的挑战。在欧洲,许多国家对谷歌新闻进行了多起诉讼;2014年,《广州日报》和搜狐网先后起诉了风头正盛的今日头条新闻聚合,理由是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著作权法》对于保护新闻内容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明显的缺陷。近期,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草案,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就是增加对新闻出版进行数字化利用的邻接权;[3]而德国早在2013年就已经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改,增加了新闻出版的邻接权。[4]欧洲增设邻接权的做法正是为了弥补《著作权法》对新闻保护的不足,我国未赋予新闻出版者此项邻接权,对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时事新闻进行补充保护可以说是最好的选择。

一、《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时事新闻

在新闻聚合平台上,既有时事新闻作品也有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对二者作出了区分,前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后者却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1.《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作品”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时事新闻作品”正是具备了独创性从而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海量的新闻中,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力,许多新闻都不仅仅是单纯对 “5W”新闻要素的报道。新闻制作者制作新闻的过程往往是较为复杂的,经过了深入挖掘选题、确定报道要点、安排内容架构以及最终完成加润色等诸多步骤。在此过程中,新闻制作者往往会加入许多个人的感情因素和独特视角在内,有时还会在报道中加入许多图片、表格、视频等元素,并对这些元素进行精心编排,从而使得对于同一事件的报道各不相同,而这正体现出了时事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如在“闫守玉诉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涉案文章为《问道青城山,拜水都江堰,品蜀都醉人风景》,被告抗辩该文属于时事新闻,但法院正确指出,该文是对成都风景的详细介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5]

2.《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上述定义中使用了“单纯”一词,就是为了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时事新闻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因为客观事实不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其并不能对事实享有著作权,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6]新闻聚合平台上有一些文章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描述,无疑属于时事新闻;除此之外,进入新闻聚合平台,最初呈现的是新闻的标题和片段,并未展示整篇文章的内容,这些标题和片段往往只是对事实的描述,也属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无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对于新闻来说,最具吸引力的往往就是新闻标题和摘要,读者常常在新闻聚合平台上阅读新闻标题和简短描述后已经获取了所需的信息,而不会进一步点击查看新闻来源网站上的完整报道。因此,这些标题和片段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果放任新闻聚合平台随意使用,将对新闻来源网站造成极大损失。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时事新闻的保护

由于时事新闻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海域”遭遇“沉船”后,往往会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救生艇”进行自救。如在“今日头条事件”中,搜狐网认为今日头条的做法不仅构成对搜狐网著作权的直接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类似的案件还有大众点评网诉百度公司点评信息不正当竞争案、“外币走势图”不正当竞争案等。[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至今已经过去20多年,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很难适应新兴的竞争行为。[8]因此,对于不正当使用时事新闻的行为,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来规制。在相关案件中,法院具体考量了以下三个因素。

1.竞争的双方之间必须具备竞争关系

当然,竞争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竞争也包括间接竞争,并不仅限于同行业经营者之间。[9]从表面上看,新闻聚合平台属于工具服务提供商,而新闻来源网站属于内容服务提供商,二者看似属于互联网中的不同业务领域,并不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但从抢夺用户资源和广告资源的角度出发,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来源网站在互联网上的市场无疑是交叉重叠的,二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2.竞争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由于这些概念的含义十分宽泛,且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法院判决往往结合商业领域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进行判断。[10]传统的门户网站与新闻来源网站之间的合作模式通常是门户网站每年付出一定金额,获取新闻来源网站的新闻。这种经营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新闻产业的商业惯例。若新闻聚合平台既不从新闻来源网站购买内容版权,也不跟新闻来源网站合作,而是利用技术抓取他人的新闻,在屏蔽他人广告的同时,自己却依靠广告获得收入。这种“不播种而收获”或“用他人的牛耕自己的地”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市场竞争的原则。[11]

3.竞争行为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后果

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12]如果新闻聚合平台使用户无法看到新闻来源网页中的广告等内容,就会导致新闻来源网站为提供作品而付出的投资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既不能收回新闻创作的成本,也不能增加网站的知名度。而新闻聚合平台则会因为无偿利用新闻来源网站的新闻,夺走原网站应有的流量和点击率,这一行为极有可能对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时事新闻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一定的救济,但这种救济具有一定的缺陷。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对该种竞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碰到类似案件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宽泛规定进行判断。对于法官而言,一般条款的规定欠缺确定性,在判案时只能通过个案进行谨慎的利益衡量,必须小心翼翼地维护技术创新和竞争效率的平衡;而对于新闻聚合的经营者来说,一般条款欠缺可预见性,新闻聚合的经营者无法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也会影响其行为决策。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和立法中将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规定具体的判断此类不正当行为的要件,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三、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事新闻的做法

时事新闻的保护问题并非我国独有,早在近100年前,美国著名的“国际新闻社”一案就确立了对“热点新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规则。而在欧洲大陆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根据一般条款发展出了“不正当模仿他人成果”的案例群,200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又将该案例群吸收进立法,在2013年德国规定新闻出版商邻接权之前,符合条件的时事新闻模仿行为有可能寻求该条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时事新闻的保护与国外的做法类似,只是在规定上不够细化。为了完善对时事新闻的保护,需要借鉴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事新闻的做法。

1.美国对“热点新闻”的保护

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过1918年判决的“国际新闻社”一案,确立了“热点新闻”(hot news)的“盗用”(appropriation)规则,它是指对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具有时效性价值的信息进行的保护。该案的发生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原告通讯社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向欧洲派遣记者搜集有关新闻,并提供给报社收取相应的费用。被告则利用美国中西部和东部存在的时差,原封不动地照搬或者抄录原告新闻的实质内容,发给自己在美国中西部的客户,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13]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以其特有的行为拿走了原告新闻的实质内容。而这些新闻是原告系统搜集和花费劳动、技能、金钱而获得的成果,被告是在没有播种的地方进行收获,构成不正当竞争。[14]

在美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NBA)诉摩托罗拉公司案中,进一步严格了“热点新闻”保护的标准。该案中,摩托罗拉公司的寻呼机推出一款服务,由通讯员收看比赛后编辑NBA比赛的实时信息向用户提供,信息每2至3分钟就更新一次,详细地向用户报道比赛的得分、双方球队情况等。该案法院明确了“热点新闻”保护较为严格的适用标准:①原告花费了成本或代价创作或收集信息;②信息的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③被告使用信息构成了对原告花费成本和努力创作或收集的信息的搭便车;④被告对这些信息的使用直接和原告的产品或服务竞争;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会影响原告创作这种信息的积极性,以至于这种信息的存在或质量会实质地受到威胁。最终,由于被告不满足上述要件,从而未能构成对“热点新闻”的盗用。[15]

2.德国对“不正当模仿他人成果”的禁止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3款是关于不正当模仿他人成果的规定,该款规定与美国“热点新闻”保护规则十分接近。要根据该款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首先,模仿。模仿是以他人的产品为造型进行仿造。可以分为直接模仿和间接模仿,前者是指与被模仿的产品相同或几乎相同;后者是虽然模仿者添加了自己的一些创造性,但主要部分与被模仿产品相同。其次,被模仿的部分必须具备竞争属性,竞争属性是能够表明产品的企业来源或特别品质的属性。这是由司法判例发展出的构成要件,属于未成文的隐含要件。再次,原告被告之间必须存在具体的销售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也可以。最后,附加条件。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中的一种即可:①来源欺骗,②不正当地充分利用声誉或损害声誉,③不诚实地获得模仿所必须的信息或材料。[16]

在“德国足球新闻案”中,被告经营一家网站,业余足球比赛的观众能够上传他们自己的足球剪辑视频至该网站。该网站提供额外的服务,比如每月“最佳进球榜”的评选活动等。原告是德国西南部一个地区的足球联盟,组织业余足球联盟和训练。原告声称被告的行为不正当地盗用了自己的劳动成果,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3款中的不正当地充分利用声誉的规定,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不正当地充分利用声誉是指将他人产品的质量或声誉转移到另一个产品身上。没有证据表明该案中有这种转移。原告的足球比赛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在消费者中虽然享有一定的声誉,但该案件中这一声誉并未被转移,被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17]

药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不仅要在课堂上反复强调,还要通过实践活动进行强化。如在药学生入学、毕业实习或者毕业仪式等不同环节采取必要的宣誓仪式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认同感,以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四、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事新闻的建议

从美国和德国的相应规定可以看出,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有着严格而具体的规定,较之于我国宽泛的一般条款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我国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的经验,这样既能为时事新闻提供明确的类型化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滥用,能够维系时事新闻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美国对“热点新闻”保护的规定和德国对“不正当模仿他人成果”的规定相比各有特色。美国并没有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在联邦和州的一些专门法案中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时事新闻“盗用”原则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起来的。相反,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许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群”也被吸收进立法,许多规定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和科学。

其实,从上文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和德国有关时事新闻保护的要件十分相似,首先,二者都要求原被告之间必须具备竞争关系、存在模仿或者搭便车的行为;其次,二者都要求原告付出了很高的成本才使得产品具有特别的品质,德国要求具备竞争属性,美国要求具备时效性;最后,二者都要求搭便车行为对原告造成一定的后果,如若将他人的时事新闻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则为欺骗来源,但即使表明了时事新闻为转载,仍然有可能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声誉。

2017年2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其中根据不正当行为的新环境和新特点,新增了第十四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4种在互联网环境中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并没有对时事新闻的搭便车行为作出规定。事实上,对时事新闻的搭便车行为与新增加的几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特征,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相同的案例应作相同的处理,[18]应该将这种行为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当然,互联网领域乃至所有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的行为形态各异,如果规定得太细,难免欠缺概括性,宜归纳出典型的不正当行为的类型,总结出较为具体的评价标准。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可以借鉴美国对时事新闻保护的5个要件,谨慎地使用一般条款对时事新闻进行保护;而对于立法而言,可以借鉴德国规定的“不正当模仿他人成果”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德国的规定不仅针对时事新闻,还针对包括时事新闻在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模仿,不仅能将美国保护“热点新闻”的五个要件涵盖在内,其覆盖的范围更广。

五、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起到事后救济和威慑的作用,虽然有了这种对时事新闻的保护,能够对新闻聚合平台起到正确引导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在事前与新闻来源网站通力合作。新闻聚合平台可以保留原新闻来源网站中的广告或推广,在增加自己浏览量和点击率的同时,也可以为合作伙伴带来流量。虽然新闻一般是由新闻记者、编辑或是自由撰稿人采集编写的,但往往都和新闻来源网站有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因此,新闻聚合平台能够通过加大与新闻来源网站之间的合作获得一揽子的授权。同时,新闻聚合平台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若新闻来源网站中刊登的新闻未获得授权,则其给新闻聚合平台带来的法律风险应由新闻来源网站承担,这样能够进一步降低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风险。例如,今日头条在遭到权利人起诉后立即着手开展与多家新闻网站开展合作,正体现了合作共赢的思路。[19]这不仅能够平衡新闻来源网站和新闻聚合平台的利益,更是促进文化的发展、最终使社会公众受益的最佳途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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