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2017-01-26 19:05魏滋润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证据法客观性证据

魏滋润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论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魏滋润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在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时代的衍生品逐渐出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表现形式多是以电子数据呈现在人们面前,但这种与传统证据相区别的崭新的证据形式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为了满足诉讼需求,完善证据法相关规则,有必要对电子数据的概念、特点、法律地位,从而积极探索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采信的规则和标准。

电子数据;法律地位;审查判断

一、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一)电子数据的含义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即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形成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其称为电子证据,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为了使之与传统证据进行明显区分,则称之为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作为新时代飞速发展的衍生物,其特征具独特性,一般有以下几点:

1.科技依赖性。所谓科技依赖性主要体现在电子数据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依赖网络设备等电子介质,并以此为载体来体现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并且电子数据之所以能被采信前提是在采用之前不能被篡改和破坏,一旦被破坏,电子数据便不能被采用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无形性。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编码的形式来进行运转的,不同于其他证据可以用肉眼看得见,电子数据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无形性是其最明显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3.性质的多重性。电子数据在性质上的多重性,即电子数据本身需要借助电子介质的应用,且包含了文字、图像、语音、视频等多种内容,可以说所有传统证据具备的的特征电子数据几乎都包含了。

4.脆弱性。脆弱性主要体现在电子数据易被复制或篡改,一旦被破坏,电子数据的真伪性就很难判断。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决定了其在保存过程中特别容易毁坏或丢失,如果受到外来因素的损害,则判定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很难保证。

5.专业性。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形式性,因此作为证据被使用时,必须需要专业的法院工作人员通过专业手段将其内容呈献给案件审理的法官和当事人。复杂和专业程度高,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甄别,同样需要专业性人才进行操作和判别。

二、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明确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是建立审查判断规则的前提。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多国立法都承认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肯定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定位,由于电子数据的独特性,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确立适合电子数据自身特点的收集制度和审查判断原则,即对证据法的研究应当与时代发展相契合,研究方向要正确。

三、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电子签名法》第7条首次从立法上确认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证据法的判定标准,电子数据在审查判断中还要符合证据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既要从“传统证据中来,又要区别于传统证据”。

(一)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主要包括形式上和内容上审查两个方面。形式上的客观性与电子数据形式性的特征相契合,即必须以电子介质为载体才能将其所证明的内容呈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电子数据在形式上能够以一定的介质呈现在我们面前才可以作为证据被使用。内容上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证明力上,任何证据之所以被认定为证据,关键是其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电子数据也不例外。再具体的审查认定上,需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供主体、产生方式、产生时间以及电子数据的范围等多个方面。

(二)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要与案件有关联,同样电子数据必须确保与案件本身有联系,在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时可以从电子数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证明什么、能证明什么,起到什么实质作用等几个方面入手。

(三)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形式上合法以及程序上合法,形式合法方面,要求电子数据从产生到呈现到法院期间,其内容在每个环节,如存储、传递等等都需要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将电子数据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给法官。其程序上的合法主要指取得电子数据的手段是合法的,必须坚持非法证据排除。

电子数据在审查判断中应正确把握三种基本属性,既不能将电子证据的范围无限扩大,做出夸张解释,也不能与传统证据并列适用。只有正确把握三种基本属性的特点,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证明能力,帮助解决案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0.

[2]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0-70.

[3]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J].法学论坛,2004(1):60-66.

[4]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J].法律科学,2009(5):35-37.

D

A

2095-4379-(2017)09-0250-01

魏滋润(199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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