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谭 子
流动打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文_谭 子
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然后又到城市来打工。他在农村缴纳的这个钱还算不算数,能不能把权益累加起来?
他打了一段工,又回农村了,在城里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能跟着走吗?如果过一段又进城了,断断续续地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可以累加,具体怎么加法?
本文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规定予以解读。
何时办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
农民工就业存在不稳定性。参保者现在可能离开城市的就业岗位、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到农村参加新农保,但是仍存在过几年又回到城市工作、继续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能性。
如果参保者每移动一次,就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来讲也很复杂,经办成本也很高。
最终待遇又要怎么算
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满15年,就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计算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计算,多缴多得。
如果后来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他个人缴费和政府在个人账户里补贴的钱,连同利息一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去,使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加大,然后一起计算。
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又参加了新农保,暂行办法对待遇计算有两个要点:
一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参加新农保,国务院规定的享受条件也是最少要缴费满1 5年,但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到参加新农保的年限中去。
二是,新农保计发待遇时要把职工养老保险里面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即每个月个人工资的8%及利息一起转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然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责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