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大志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历经30年发展,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整个行业一直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众行业。资产评估法的实施,为整个行业释放活力提供了积极的指引。在机构设立方面,资产评估法虽然依然在专业人员的数量上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对股东的身份规定上打破了原有的制度枷锁,“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非评估师人士可以成为股东。非评估师人士的外延很广,可以是资本的代表,也可以是上下游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也可以是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新的股东、新的资本、新的人才的进入意味着新的商业模式具备了成长的土壤。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大多为中小型机构,除了行业前五名外,几乎都是以资产评估作为主营业务,而这项主营业务中法定业务又占据了绝对的比重,每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法定业务极度依赖,互相压价竞标,影响了机构的经营利润,拉低了整个行业的收费水平,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制约行业发展的积弊所在。
新的股东、新的资本的进入将为资产评估机构改变这种现状提供良好的持续性保障。从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来说,经过20年的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社会大众使用习惯的培养,未来将是真正的移动互联时代。而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以数据为基础的行业,业务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是必然的趋势,通过业务数据化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平台或者系统的开发必然伴随着长期的巨大投入,单独靠机构自身的投入难以承受。可以说资产评估法的实施为评估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扫清了制度障碍,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每个行业的发展和变革都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资产评估法为资本的进入扫清了障碍,但是仅靠我们现有的商业模式对吸引资本关注的帮助不大。
法定业务竞争大,利润率低,高风险,如果行业要发展,就需要在非法定业务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特点解放思想,利用我们的优势资源对机构的商业模式进行解构和设计。
资产评估是一个智力高度密集的行业,每一位评估师都是精英的代表,他们熟悉各个行业的发展特点,并且具备将所有信息数据化的能力,这是一项最具价值的优势资源,以此为核心,设计能够打通产业上下游的咨询类服务和产品,比如说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价值评估,比如说创业企业的估值服务,这些服务都可以以评估的专业优势为核心形成一个社群的生态服务产业链,引爆价值产业,重新定义机构的商业模式,才是吸引资本关注的重点所在,才能最大化地释放我们评估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智力资源储备,从而让资产评估行业焕发活力,迎接行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从营销渠道的建设上来分析,目前每个机构都有相对固定的业务渠道和固定客户,获取业务对每个机构来说都不是难事。但是我们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资产评估法取消了审批制,对机构的设立实行备案制,我们的竞争对手在未来只会更多,不会更少,在党中央简政放权的执政方针下,部分专业资质的取消也会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靠过去的经验和方式来获取业务将会被狠狠的拍在沙滩上。
这就促使机构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改变等待业务的思维模式,建立一个可以源源不断获取商机的市场管理体系才是我们现有机构的发展出路,通过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形式的业务进行分析和判断,建立专业市场团队,分区域、分条线、分渠道进行系统化的维护和业务开发工作,形成不依赖某个人的流水化运转的业务运转体系,建立机构可以掌控的营销渠道是未来机构的生存保证。
2016年,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监管执法,全年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 其中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有4家券商,4家会计事务所,2家资产评估机构以及1家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因在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一季度以来,证监会又陆续披露了多个案件处罚结果,其力度之大、频率之快,前所未有,可以预见在未来“依法、全面、从严”的执法理念将会得到更彻底的贯彻。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公众资产的守门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服务机构,难以独善其身。
资产评估法的正式施行,对整个行业统一规范执业、促进行业发展活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极大的从法律层面改善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环境,在监管日趋严厉的时代背景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法治精神践行资产评估法是每个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自我保护、实现价值的最根本手段。
但是在使用资产评估法保护自身的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享受法律保护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执业人员要牢固树立“程序先于权利”的行为准则。
“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oceed rights),是英国普通法上一句古老的法谚。意为权利是由程序来设定的,因为程序的存在而存在,是从程序中推导出权利,而不是相反。因此,程序比权利本身更为重要。这种程序优先的规定意味着,一项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
虽然我国不属于普通法系,但是具体到我们的评估执业过程中,“程序先于权利”的概念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程序先于权利”中所说的“令状”,原为诉讼的文件表现形式、特殊用语等要件,而具体到我们的评估工作中,则具体表现为现场调查程序、权属关注程序、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客观要件。
每一份评估报告的出炉,都离不开以上这些程序的履行,每一项程序的履行都意味着我们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因此每一个执业机构都必须对“程序”产生敬畏,对“程序”建立依赖,对资产评估法第四章规定的十条法定程序以及准则所规定的程序,要做到“必须履行,履行到位”。
综观整个行业,不履行现场调查程序、不履行关注权属程序、或履行程序不到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现象是每个执业机构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首要问题所在,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就会变成套在我们头上的枷锁。
目前每个执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评估程序都对履行程序进行了规定和说明,但是这种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现在的造假水平越来越高,评估机构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判断和识别,另一方面是委托方给的报告出具时间紧张,评估师没有很多的时间来详细履行这些程序,但是更重要的是评估专业人员的主观意识没有把程序上升到警戒线、生命线的高度。
要保证程序履行到位,必须要从每个人的主观意识入手,将每个人的利益与责任有效结合。从质量管理的程序设计上入手,将每个人的利益与责任挂钩,将报告出炉的每个环节都与工作业绩进行挂钩,是深化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同时也可以以更深层次的公司组织形式设计为依托进行源头的质量控制,合伙制是一个有效的手段,通过无限责任的承担让每个合伙人都建立风险意识,以合伙人的财产和未来作为违法违规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对自己每一步工作产生的后果负责,才能彻底杜绝不履行程序造成的严重后果。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对于整个行业而言,随着资产评估法的诞生,资产评估机构分担政府部分职能的角色得到了法律背书,每一位评估专业人员手中的签字权都是公共权力的延伸,守护国家财富、公众价值是每一个评估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生存的基础。营造健康的执业环境,推动行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每一位评估人对程序的坚守,以法治精神践行资产评估法,为保护行业健康、维护行业形象做出每个人必须做出的贡献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