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初步研究

2017-01-26 16:24刘莉玲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意定行为能力民事行为

刘莉玲

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北京 102300



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初步研究

刘莉玲

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北京 102300

本文从意定监护的概念及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实践等角度对当前意定监护公证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意定监护公证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发挥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

老龄化;意定监护;公证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孤老和独居老年人的比例增多,如何养老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现实问题。传统环境下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监护机制的保障已远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而社会的进步,促使我们必须对自身生活,包括对将来有可能丧失行为能力以后的生活作出自主决定的权利予以足够保障,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1]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前确立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制度不同,意定监护制度也称“预先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等,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并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为意定监护。[2]

二、意定监护公证的法律依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这个法律条文对成年人适用意定监护的主体条件、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意定监护启动的条件、监护人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早前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中首先将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引入中国法律体系中,但此次《民法总则》中正式写入意定监护条款,扩大了意定监护的主体范围,丰富了意定监护的内涵,对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领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据此,意定监护公证制度也终于有法可依了。

三、意定监护公证的法律实践

意定监护类公证实践是意定监护制度和公证制度的有机结合,公证机构在其间可以是意定监护协议的代书机构、监护资格确认机构,也可以成为监督机构,甚至有条件地介入此项实务本身,成为部分监护事务的执行机构。因此,公证在意定监护实践中的职能包括咨询、代书、证明、监督、执行等。

首先,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意定监护的意愿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将法律规定的制度和其内心的真实意愿契合起来,协助当事人在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确定意定监护人,代书完善意定监护协议。根据协议人的意愿,可以约定公证机构为意定监护协议的监督人和执行人。

其次,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公证机构需要持续关注意定监护协议是否生效。意定监护解决了当事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的选定和监护职责的明确,并对其支持生活的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处分进行安排。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同时提出资产处分委托公证,资金保管公证和遗嘱公证等的申请。公证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的资产安排提供咨询并办理公证。在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对其之前作出的行为依法进行撤销、变更,涉及公证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办理相关公证。

再次,在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具备时,即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公证机构需要通过审查确认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报告或医学鉴定报告、或依据法院宣告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裁判文书,并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做出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公证文书,监护人可以以此作为行使监护权的依据。根据协议约定,公证机构可以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公证机构依照之前当事人明确的资产保管约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和资金支付义务,用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和医疗等。必要时,可根据在先设定的委托,为当事人的日常需要等利益处分或监督监护人处分当事人的相关资产。

最后,如设立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死亡,则意定监护协议设定的监护职责终止履行。如该协议有后续协议义务,则监护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履行,此时公证机构仍可以作为监督人。如果被监护人立有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就可通知该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开启和宣读,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成为遗嘱执行人。如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或者法定继承公证,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受理。

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确保了当事人在设定监护人时自主意思的充分表达,保障了当事人意定监护从法律条文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体现了国家通过公证机关对私人生活的适度干涉和保护,有效预防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1]吴国平.轮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4(4).

[2]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4).

D

A

2095-4379-(2017)14-0161-01

刘莉玲(1979-),女,北京人,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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