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技术侦查中通讯截收的完善
——以英国为启示

2017-01-26 15:42邓榆湘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令状通讯权力

邓榆湘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论我国技术侦查中通讯截收的完善
——以英国为启示

邓榆湘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通过对英国通讯截收制度的立法演进的分析,有效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提出我国建立在通讯截收方面的技术侦查司法令状原则、明确通讯截收的数据适用的案件类型、引入第三方监控机制和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的四点完善建议。

通讯截收;行政令状;司法令状;第三方监控

一、英国通讯截收制度的立法演进

(一)1985年《通讯截收法》

通讯截收作为侦查手段的一种,其发展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是一致的。然而,对其的法律规制却未能与之同步。1984年“马隆诉联合王国案”致使英国在通讯截收的制度“立法”出现转折。该法主要有三部分的内容:一是采用了原则加例外的立法限定模式,将不法截收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国务大臣签发通讯截收许可证的前提、范围、时期以及更正的程序与条件。三是规定了国务大臣签发通讯截收许可证时截收材料被披露的范围、获得该材料的人数、材料被复制的程度、材料被复制的份数等。

(二)2000年《调查权规范法》

该法在《1985年通讯截收法》基础上构建了相对完备的通讯截收法律体系。该法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规范的是邮政和电信的截收。第二部分规范的是监视和秘密情报源系统的警务活动。第三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对加密电子数据的监控。第四部分主要是有关的监督性规定。该法极大扩展了侦查机关通讯截收的权力,同时也非常注重秘密窃听中的人权保障。

(三)2016年《调查权力法》

该法规定了关于截收通讯、干扰设备以及获取和保留通讯数据、大量个人数据和其他信息,并就由于此类截收、干扰设备、获取或保留而持有的数据材料的处理作出规定;设立调查专员和其他司法专员,并对他们和其他监督专员作出规定;进一步对调查权和国家安全作出规定;修订1994年《情报服务法》的第3及第5条;并与其他法律相衔接。该法为英国情报机构和执法部门再次规定了新的权力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大都会警察局、内政部、司法部、军情处、运输部、反赌博委员会、反严重欺诈局等共计40多个机构;并再次重申这些机构现有的权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通讯截收和批量收集通讯数据。该法并建立了“调查权力委员会”,该委员会监督所有调查权的行使,由规定的议会情报和安全委员会和调查权力裁判法庭监督。并允许警察和情报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设备的干扰,例如在嫌疑人的手机和电脑中植入黑客软件。

二、论我国技术侦查中通讯截收制度的完善

我国在完善技术侦查制度选择上不应简单地以英国存在行政令状作为我国现存技术侦查制度的辩护理由。英国通讯截收的行政令状制度之所以没有出现失控甚至是被滥用,是因为其拥有繁琐的监督程序和一系列配套的措施与制度。

(一)建立技术侦查司法令状原则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实施通讯截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办案需要,制作相应的呈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法院审核。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出是否批准通讯截收的决定。当然,在法院审批之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有先行实施技术侦查的权力,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紧急的情况下。然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流程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得到了法院的追认,所获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未获法院追认,所获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能力。

(二)明确通讯截收的数据适用的案件类型

英国法律明确指出了通讯截收的目的,第一是政府打击恐怖、有组织等严重犯罪的需要,第二是保护公民的通讯安全,同时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英国的通讯截收制度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目前,我国的技术侦查中的通讯截收部分并没有详细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我国通过通讯截收获取的数据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应在立法中明确所适用的案件类型。

(三)引入第三方监控机制

英国在通讯截收方面设置了专门的通讯数据审查程序,其中包括政府人员和特别法庭的审查,其目的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通讯数据截收如果缺乏了监控,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权力的滥用,公民的隐私权也会陷入不安全的境地。因此,在我国的通讯截收的立法中,应当引入第三方的监控机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尝试将这一职责交由检察院的侦监部门负责监督。

(四)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律格言强调:“无救济则无权利”。监控通讯数据无疑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潜在的威胁,如果不能得到正当的使用,一旦泄露了相关数据,势必会侵犯公民权利,那么公民就应该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通讯截收立法中不能只设置权力,公民权利的救济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

[1]David Ormerod and Simon Mckay.Telephone Intercepts and Their Admissibility[J].Criminal Law Review,2004:15-18.

[2]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J].暨南学报,2014(10).

D956.1;DD

A

2095-4379-(2017)07-0249-01

邓榆湘(1992-),女,广东广州人,广东财经大学,2015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猜你喜欢
令状通讯权力
《茶叶通讯》简介
《茶叶通讯》简介
通讯报道
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研究略述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GPS搜查手段的合法性与隐私权保护——2017年日本最高法院无令状GPS搜查违法判决评析
构建我国刑事司法令状制度的可行性
通讯简史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司法令状思考四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