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2017-01-26 15:42李丽萍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处继承人

李丽萍

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山西 大同 037000



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李丽萍

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山西 大同 037000

本文主要探讨当前法律背景下继承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相关工作人员及个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继承公证;问题;对策

一、引言

继承是指个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个人死前的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送遗产的个人称作被继承人,而接受遗产的个人称作继承人,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继承公证,这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相关的继承公证以《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为判断基准。

二、继承公证审查内容

第一,对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死亡地点进行调查,如果被继承人是被继承人迫害致死,应剥夺其继承权。审查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是否为合法所得,并且遗产是与其他人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的;第二,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有,需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第三,当事人是否是具有继承权的公民,继承一般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进行顺位继承,及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四,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人,代为继承由与被继承人存在直系血亲的后代继承,转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接受继承,但是未能实际接受财产死亡,由继承人承认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第五,如果被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应查出被继承人放弃继承原因,是否是受胁迫。继承公证人员需要遵循以上内容进行继承公证。

三、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性问题

遗产公证处接受继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注明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遗产分割协议作为被继承人财产遗留的最集中证明,与继承人所提交的自身身份证明提交到公证处,由公证处根据材料判断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合法性。然而在实际进行遗产公证时,公证人员往往存在对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判断缺失的情况,并且在审核真实性上也需要较长的审核时间。

(二)遗产分割与债务问题

在遗产公正过程中,为了保证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公正处需要调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存在债务未结清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债务未结清的情况,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帮助被继承人偿还生前遗留的债务问题。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常存在被继承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较多的情况,因此需要将遗产进行分割,将遗产继承到制定的继承人中,其中遗产分割与债务相互联系,分割遗产中,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偿还被继承

人的债务,公证机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范不向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如果所有继承人都拒绝继承遗产,公证机构可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规划,如果被继承人为农民,其遗产由其生前的农村集体组织继承,城市居民则遗产归国家所有。在《继承法》中,有以下特殊情况,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也可具备继承权:第一,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进行了赡养,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第二,受被继承人照顾,被继承人死后无自我生存能力的人员能够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与被继承人无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赡养,可继承遗产。

四、继承公证办理的有效对策

(一)对被继承人的遗嘱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检验

我国颁布的《继承法》中明确指出,被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先于法定继承人,所以继承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中,首先要明确继承人是否有被继承人的遗嘱。其次,对于继承人提交的遗嘱材料要进行检验,主要是检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再次,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要求公证人员做好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最后,由公证机构确认继承人所提交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后,按到法定程序为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

(二)对材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的审查

申请中还需递交以下证明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生前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果是房屋,则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是银行存款,则需要提供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条;(4)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6)如果是代为继承人,需要提交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提交代为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公证处根据继承人提供的材料,判断遗产继承的合法性。

五、结语

总之,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内容较多,因此,要求继承公证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办理继承公证事物,维护公民合法继承权。

[1]马波.浅谈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5(35):186.

[2]王军.浅谈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19):69-70.

[3]刘玲.继承公证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J].现代企业教育,2009(12):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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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7-0198-01

李丽萍(1974-),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法律本科,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副主任,四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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