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01-26 15:42陈燕能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预付费预付卡预付

陈燕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 南安 362300



论我国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陈燕能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 南安 362300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快速兴起,但近年来该种消费模式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该模式中,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消费者维权也比较困难。而我国目前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上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为此,有必要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相关制度,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侵权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尤其在服务业中迅速的成长和发展,由于其特殊性自推出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该种消费方式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运作进行规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等核心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预付费式消费纠纷迭出,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状况,就我国预付式消费当中消费者权利保护进行探究。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述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的商品和服务,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量的资金,从而获得消费凭证,按期或次获得商品或者是服务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存在着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价款给经营者,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先交钱再去获取相应的服务或者是商品,消费者通过预先支付资金从而获取消费凭证并与经营者确立合同的关系;第二,消费者连接经营者的载体是消费者凭证,消费者通过预付资金而获得消费凭证。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预付卡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缺少明确的规定①。

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当中消费者已经提前的支付了消费中所需要支付的资金,却需要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面才能获取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而经营者则处在一个自己还未尽到义务却已经获得了资金的状态。因此消费者处在一个不对等的地位。预付式消费合同又是一种格式合同,经营者往往提前拟定好了几个不同类型的合同,而消费者大多都是初略的看一下就与经营者达成了协议,这类合同当中还包含着“余额不退”的条款。

(二)消费者的预期利益得不到保障

如今市场风云变幻,一旦经营者因为自己的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自己破产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停止营业,这会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失②。

三、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部分是我国的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同时我国在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是相对空白的,而在监管机制上也是存在严重的不足。③

(一)立法缺失

我国并没有对预付式经营者的主体审核资格的标准,因此,现在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很低,许多没有雄厚的资金或者充足的经营经验的经营者都可以实施预付式消费经营。我国目前在预付式消费的立法基本是一个空白,难以对我国繁荣的预付式消费市场进行有效的规制。

(二)消费者存在的风险

现行法律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保护有所欠缺,所以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一般暗藏陷阱多有“霸王条款”。④比如经营者规定预付卡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时候要收费,有一些则是一经缴费不得退还,卡里的余额过期作废等。有时候消费者不仔细了解就给预付卡充值让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⑤预付式消费当中消费者会经常遇见捆绑式消费,消费当中会将一些服务或者商品绑定在一起,同时商家会设置最低充值额度和最低的消费额度,商家的这种行为在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的一种不尊重,是强迫交易的行为,设置充值最低消费额度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权利。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常常被经营者要求要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与消费者的隐私权有关。预付式消费当中的经营者本身资质参差不齐,有些是因为管理不善而致消费者的隐私泄露,但有些经营者则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一些不法分子,一旦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时因为经营者造成的,消费者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者是侵权责任。⑥

(三)举证困难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往往不采用书面的形式,而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预付卡上记载的内容较少,这就无疑让经营者其实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往往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一特点先口头允诺比较大的优惠,但是在实际消费当中与之前的允诺相差极大。因为经营者与消费双方的市场信息不对称一旦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受损诉讼到法院的时候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从而难以进行维权。

四、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相关制度

(一)设置准入门槛及完善监管机制

1.设置准入门槛

首先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建立预付卡发放的等级制度,结合经营者的资质和信用记录对经营者划分相应的等级,并依照所对应的等级对发放预付卡的总消费额度和单张消费卡的额度进行限制设立最高额度,发放总额或单卡的额度不能够超过该最高额度,且资质审核并不是终身有效的,应当设置时限比如三年一次,至于具体时限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而一旦经营者要开设新的业务范围也必须再次经过审核。⑦

2.完善监管机制

应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多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落实更方面的职责,除了在行政部门的相关监管外,还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模式,由相关协会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进行监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为消费者提供帮助,进行救济。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地位,建立合同内容公示制度

在前文中提到在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针对性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新制订的《预付式消费法》当中专门规定预付费合同的定义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在法律当中明文规定进行预付式消费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必须写清商品质量、服务的内容、商品的单价、预付费卡的有效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明文规定预付费卡是可以退卡和对其他人进行转让的,拥有了书面合同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经营者在实际经营当中与消费玩文字游戏,设立霸王条款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⑧

2.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严惩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新制订的《预付式消费法》当中应该规定那些有意降低服务质量者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与预付式消费合同规定有明显下降的行为是在欺诈消费者,应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处以消费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且可以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并将信用评估予以公示,以便让消费者在选择消费的时候更加清楚自己所面对商家以往的信用。

3.建立保证金制度

建立保证金制度,即经营者需要将其获取的预付费以的一定比例存入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当中,并由当地的人民银行对该笔资金进行监管,经营者可以在消费者消费以后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来按照一定比例来获取保证金的资金,直到完成该预付式消费,就可以完全提取该笔预付费的保证金了。同时当经营者破产或者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这笔资金可以先作为赔偿的资金支付给消费者,而后再向经营者追讨,所以可以规定当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之时如果不予以及时的赔偿当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并且可以通过冻结剩余的一定比例保证金(这里的保证金是指该经营者所缴纳的所有预付式消费业务的保证金)的方式来要求经营者补充已经赔偿给消费者保证金。

(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1.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在预付式消费当中消费者相对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经营信息全由经营者一手掌握,有些时候甚至连一份书面合同都没有,一旦发生诉讼想消费者举证却发现身边就只有一张预付卡。经营信息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属于受保护的信息所以一旦经营者申请不公开,除非经营者自己自愿不然消费者很难取证,这也是近年来为何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点和难点的原因。近年来我国对于在司法实践当中诉讼双方,被侵权人举证难度远远高于侵权人的这一类案件在法律制度当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从而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因此我国在规定有关预付式消费的诉讼当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制度。

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在维权的救济途径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说新设立的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都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和救济,面对较为强势的经营者我国应该在立法上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在新消法当中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依然在实践当中并没有达到期望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制度上依然存在着一些缺失比如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的问题,实践当中消协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压力。此外,在一些法律规定上不是很明确比如案件范围具体规定和哪个法院受理都存在缺陷,这是因为这些不利的因素会对限制公益诉讼的作用。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消除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明确相关的规定,增强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不仅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减轻行政部门对于不法经营者进行监管的压力。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必须尽快的对于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的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救济途径。在监管上应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并且建立相关的合同内容公示制度,保证金制度和设置相关领域的准入制度及标准做好事前的预防,完善监管的体系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 注 释 ]

①纪岩.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②张艳峰.从合同法视角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J].现代妇女,2013,09:63.

③李萌婕.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4.

④李猛.论我国消费预付卡金融监管体制构建[J].江汉学术,2015,03:68-76.

⑤赵云.我国预付费消费合同法律规制探析——以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02:139-159.

⑥陈程.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23.

⑦胡丽君.论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湘潭大学,2013.

⑧赵珂.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D].西南大学,2012.

D

A

2095-4379-(2017)07-0129-02

陈燕能(1979-),男,福建南安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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