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代表角度论基层工会改革

2017-01-26 15:42赵思奇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主选举候选人工人

赵思奇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从政治代表角度论基层工会改革

赵思奇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雇主与职工群众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起到平衡关系的工会在其中却缕缕缺位,归根结底,是工会代表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及时反映基层职工的诉求。本文试图从政治代表角度更好的阐释工会代表权理论中的代表性,为民主选举提供有力依据。建议在基层工会改革中,大力推行公开直选,以加强工会领导人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达到激活基层工会的目的。

政治代表;基层工会;工会代表权;直接选举

上世纪80、90年代,经济飞速发展,随之而来带给工厂工会的压力也逐渐增强,工会运动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在未来可能资本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中,工运的成果、职工群众的利益被削弱,各国工会运动在运作中都要面对着巨大的压力。视野转回国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工人的劳动力价值逐渐增加,以前的劳动力工厂也逐步转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工人对于工资增长、各项福利待遇增加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进而劳资双方的矛盾渐渐加深激化。像广州本田罢工的事件经常发生,但众多起罢工中大部分都是“野猫罢工”,劳方并没有明确的领导对象,导致即使资方想要缓和矛盾,坐下来与劳方进行合理谈判都无从谈起。一般是通过政府介入进行调节,但这样的介入方式缺乏合理法理依据。工会本应该是工人作为维护工人群众的主体,却始终处于隐形的位置。工会缺位,严重影响劳资双方的沟通,不利于集体谈判顺利进行。如何能够有效激活基层工会,使工会充分行使工会代表权,维护工人群众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工会代表权概念及理论基础

工会代表权,其概念国内学者并无太大争议,又叫做工会代表资格权,是指经法律确认的工会作为会员和工厂工人利益代表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工会代表权主要包括代表交涉权、代表行动权、代表参与权、代表监督权。工会代表权就涵盖着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相关权利。我国在《工会法》上对于工会代表权做了如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从立法上看工会代表权是一种法定代表。从工会的角度上来说,这是从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工会的代表权。这种代表权仅仅指向的是抽象意义的代表权。在西方国家中,与我国的规定略有不同,工会代表权的取得是通过职工投票选举,而不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会的代表性并不是来自于劳动者认可与授权的,更多的是通过政府的授权与许可。如此一来,模糊了工会的代表权主体,工会究竟是要代表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利,还是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

依据以往学者的观点,在工会代表权的理论依据中最广泛认同的就是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中,依据伊壁鸠鲁的观点,人都是趋利避害,以追求幸福为根本目的。当人们为了各自追求的幸福彼此形成无法调和矛盾时,人们只能通过互相妥协来解决困境,以契约这种方式在人们中间建立国家,组成政府,设定法律,平衡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需要融合并加以解决,就需要多方进行一场持续不断的“谈判”。在谈判中就需要涉及到了“代表权”的问题。在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理论里强调的是社会本位的整体价值观即团体观,也就是说人们基于彼此共同意志,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自己原有的公民权利中让渡一部分,为共同利益,组建新的社会团体。他认为的契约理论从传统的个人承诺反应个人自由转向了“关系”,这些关系的基础是社会团体。契约理论的概念标准不再是指向个人本位,而是逐步向整体观社会本位转化,这里重要关注的是合作和协商。

依据这个观点,工会组织可以被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团体,职工群众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组成的工会拥有并将部分的公民让渡出来的权利。就此工会的代表权就此产生。国内学者大多将其与民事契约代理权进行比较。这种特殊的代表权并不完全与代理权相同,它更多的是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弱化个人权利,强调合作和协商的一种特殊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只是将社会观、社会本位的观点作为工会代表权的理论基础,尚不够充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工会代表权为法律规定,基层工会领导人大多为任命,与工人之间缺少实际联系,有些甚至是所谓的“空降兵”,并没有及时反映工人、职工群众的诉求,基层工会也并没有将合作和协商的特殊权利充分利用。本文尝试从政治代表的角度补充工会代表权理论基础,为基层工会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更好的实现激活基层工会的目标。

二、从政治代表角度补充工会代表权理论

代表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体现现代民主重要的一环,一直与民主息息相关。代表制并非是民主政治中的“不得已为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它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更具内在的、实际无可取代的价值。“民主”本身的含义也是特定的,它不再是简单地以意志为内容的“人民主权”,而是包含着政治观念的多元性和开放性,社会所服从的规范和法律应永远保持着暂时性,人们对政治的参与也不再是单一的“集体授权”,而是应该包括对公共议题的有效审议。这一点上,工会代表权可以称之为一种去政治化的代表制,而且是一种双向互动代表制。也就是说,工会代表权是工会代表职工所行使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相应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以“授权”为内容的合约,也不只是一种代理人的模式,而是一种动态的双向呼应关系:工会代表经由选举获得正式的、制度化的权利,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对事物的自由裁量权,但又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在集体谈判、罢工等行为中代表职工、工人利益。同时他们也要经受工人的监督,在工人的视野中,要不断回应工人们的意见和诉求,而且这些工会代表是可以被取代的。笔者观点认为,政治代表中的部分理论是值得借鉴的,并不是说工会代表权就是政治代表权,是其恰恰补充了工会代表权理论基础。从政治代表的角度,与工人、职工代表建立了内在链接,激活基层工会,使工会能够有效运作起来。即工人加入工会,工会代表其行使相应的权利,在基层工会实施民主选举,工会领导者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为工会代表的。

三、美国工会代表权确立及行使借鉴

从团结权的确认和代表权的获得角度,以美国模式为代表,美国关于工会团结权确认和代表权获得的联邦法律主要是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即《华格纳法》。

1935年之前,也就是国家劳动关系法通过之前,举行了一些列为争取承认工会而进行的罢工。罢工同时给人们的身体、精神以及经济带来了重大损失。由此《国家劳动关系法案》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用一种有序的方法来替代代价高昂的罢工。在当时的民主社会中,选举是决定多数人意愿的自然有序的机制。法条第7条是核心,具体规定了受保护的活动。其中详细列明,雇员有组织工会的权利,有权自己选出代表,有组织、参加或帮助工会组织的权利,并决定是否允许代表其参加集体协商并从事其他互助和保护而商定的活动。工会代表权也是需要通过竞争的,征得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可。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代表权选举分为资格认证选举和资格取消选举。资格认证选举用来确定在没有工会的工作场所中,是否多数雇员都希望加入工会,即指定一个工会作为他们的谈判代理人。劳动关系委员会将根据选举结果认定这个工会有资格作为他们的谈判代理人。

美国立法中程序性规定工人组织工会和组织民主选举方面都作出了比较详尽的立法,允许职工工人自己组织或者参与工会、集体选出谈判代表。大多数时候资格认证选举选票上只有一个工会,也就是只能在加入这个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中作出选择,但是也有一些资格认证涉及几个工会争夺代表权。在同一个企业内部只允许有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会,由这个工会中的代表代表其他全体工会全体会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工厂或者整个企业内部的全体会员投票公决产生这个具有代表权的工会组织。

四、我国基层工会改革的民主化方向

(一)我国基层工会现状

美国工会代表权是雇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其运行的方法和机制对我国现在的工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基层工会的现状是,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工会代表权,但那往往只是名义上的权利。在实际行使中,现代社会工会发展有时还残留着计划经济的影子,部分工会依旧是“娱乐工会”、“福利工会”。在出现问题时,并没有能够有效保护工人或广大劳动的真正自由和权利。基层工会普遍缺位,工会代表权行使不到位,虚化错位状况突出。总工会是“党联系基层工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工会与工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断裂,基层工会成为事不关己的旁观者。这样一来基层工会很难发挥到实际的作用,工会代表权自然也如同虚设。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产生基层工会领导人候选人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式,或者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或是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意见直接突出候选人。这种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缺乏民主性,工人只在有限的范围里选择候选人,选择哪一个大部分是预先制定好的,自己并没有真正的行使选举的权利,也因此选出的领导人欠缺群众基础,不能有效沟通,从而未能有效代表工人反馈他们的诉求。

(二)建议基层工会落实民主选举

虽然《工会法》第9条已经对工会领导人前期的产生、其中的监督及不履职时的罢免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是比较粗糙的,关于怎么产生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相应流程以及其选举的具体操作程序,《工会法》中并没有更深入详细的规定,基层工会领导人或候选人被企业内部提前内定,使得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1.落实基层工会领导候选人公开直选

民主选举的主要基本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相关选区选民在本选区直接投票选出代表,代表自身。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在其选区选出代表,选民自己不直接选举出实际执行领导和上一级代表,而是由选民选出的这些代表选出。

现实情况中,工会的模式主要是间接选举模式,是会员选出工会代表,再由工会代表从候选人中选举出领导人。从现状看,这种间接选举的方式并没有有效解决选举中的问题,所选出来的最终的工会领导人大多为企业行政方或某些特定机构制定人员,也就是所谓的内定,没有体现真正的民主,使选举轻易的流于形式。因此要改善现在的情况,笔者建议在基层工会大力推进公开直选,采用直接选举的模式。工会主席直接由工人从其本身的群体中直接选出,而不是先选出代表,再由本级代表选出领导人;也不是需要先选出候选人再从几个候选人中选出领导人。这样由工人直接选出的领导是其熟悉并与工人有密切关联的。产生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平衡企业内部劳资关系,成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有效链接,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真正起到代表作用。此外,在《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中对于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做出如此规定,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可以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实际上是控权的一种表现,存在违背会员意志行为的机会,给企业和上级工会采取干预选举结果的手段或方法留下了机会,对此应当修改或者删减。

2.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立法规定

工会选举是能够顺利开展工会工作的关键,但在立法层面上,《工会法》对工会选举方面做出的规定仍旧比较单一简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是在现行的《工会法》出台之前,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书记处会议通过制定的,其中有部分规定会与《工会法》相冲突,从时间效力上看,新法优于旧法,从位阶角度上看,暂行条例位阶低于《工会法》。2008年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所以应当对基层工会民主选举方面的立法作出详尽规定。同时,笔者认为可对《工会法》中关于工会主席的规定稍作调整: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该通过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或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都作为主席候选人进行选举,也可以不设候选人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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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07-0107-03

赵思奇(1989-),女,满族,黑龙江人,法学硕士,上海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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