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常见问题

2017-01-26 13:40吴刚
森林公安 2017年2期
关键词:勘验刑事案件痕迹

吴刚 李 瑾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常见问题

吴刚 李 瑾

森林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大多数是野外(室外)现场,比如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森林火灾案件、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都是发生在野外,犯罪现场范围广面积大、地形地貌特殊、现场容易被自然或人为因素严重破坏等,导致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效率不高、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常见问题

由于部分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缺乏一支专门的技术队伍,导致现场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不规范,使得这项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相比较地方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犯罪证据,甚至印证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还不是很畅通。具体的讲,森林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是为了保持犯罪现场发生或者发现时的原始状态,由相关人员对特点场所、地点进行的封锁、警戒,以及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的保全、维护措施。大多数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地处野外,现场保护工作得不到森林公安民警的重视,比如认为“野外现场跑得了人跑不了树头”,现场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可能受到破坏,包括人为因素破坏,如在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后,未能对最初起火部位进行保护,起火部位会被无关人员踩踏破坏,在勘验时就难以发现和提取有价值的物证、痕迹。此外,现场还会遭到来自自然因素破坏,如现场因野外鸟兽活动、风霜雨雪、山体塌方等原因被破坏。

2.不重视巡视现场外围

巡视现场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观察现场外围,包括对现场的位置、周围的环境、来往通向的道路。在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常见问题是没有巡视现场外围,比较典型的是盗伐、滥伐林木类案件。这与常见的入室盗窃类案件相比,这些案件往往因为现场范围比较大、勘查时间比较仓促等原因,侦查人员容易忽略对现场外围进行巡视,而只是对采伐林木的中心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固然重要,但不重视对现场外围的整体巡视,就会对现场的范围就缺乏一个宏观的认识,对采伐林木的现场范围、整体地形地貌等缺乏直观的判断,同时也忽略了收集现场外围的物证、痕迹。

如果侦查人员重视巡视现场外围,就有可能会发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外围可能会有记录着犯罪信息或者线索的治安视频监控,为侦查提供线索或者方向;又比如,在相对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查获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或者珍稀植物,在巡视现场外围的时候,就应该考虑调取离现场外围附近的监控,甚至调取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经过收费卡口的监控录像,从而掌握车辆、人员信息,锁定犯罪证据;再比如,占用林地进行采矿的案件,如果我们只着重对采石矿口的中心现场进行勘查而不重视巡视现场外围,那么采石人员惯常入山林道、在林道上车辆痕迹、牲畜痕迹或采石人员居住的篷房、生活痕迹,采石使用的机械、工具,堆放、运输矿石处的痕迹、物证就会可能因未能及时发现而灭失或遭到破坏。

3.现场访问不及时

现场访问与现场实地勘验两者是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关系,访问的情况可以为实地勘验提供方向、位置,而勘验的位置又能反映知情人、报警人或者见证人所说的是否准确。但很多时候,侦查人员不重视现场访问,未能及时把现场访问的情况转化为询问笔录,更有民警错误地认为,现场访问不属于现场勘查的一部分,而是属于案件侦查的工作。

实务工作中,森林刑事案件现场访问确实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在大山大岭不方便使用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没有持续电源供应、携带上山也不方便),而且现场地处偏远,特别是山区交通极不方便,证人不愿意到森林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等原因,未能及时对知情人、见证人等进行访问。

不少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案件中,大多数采伐工人、搬运工人都是没有固定居住地的流动人员,流动性强,一旦民警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询问,事后要再联系他们提供证言就会非常困难。另外,常见采伐工人、搬运工人受雇于别人,常会因害怕得罪人、害怕“警察抓了老板,我们就拿不到工钱”等等顾虑,不敢指证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而逃避询问。

4.物证、痕迹的固定和提取不够规范

在采伐林木类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伐根、林木、采伐工具(刀、斧、锯)、运输工具(手推车、拖拉机、机动车)、林权证明材料、采伐许可证等,常见的痕迹有林木截(断)面锯痕、砍痕、切痕、折痕等整体分离痕迹,伐区进出口及外围的足迹、车辆碾压留下的立体轮胎痕迹,人的生活痕迹(比如遗留物、搭盖工棚、烧火做饭、排泄粪便等);在野生动物类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野生动物(包括活体、死体或胴体、内脏)、皮毛、骨骼、鳞片、血液、乳汁、尿液、粪便,刀具、餐具、诱饵、铁夹、笼子、网袋、绳子、冰箱,甚至还有电线、仿声录音机等,常见的痕迹有枪弹伤痕、抓痕、咬痕等;在占用林地类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挖掘机、推土机、运泥车辆、锤、铲、镐等,林地审批手续材料、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材料等,此外矿口还会有雷管、炸药等,常见的痕迹有钩挖痕、爆炸残留物,这类案件比较典型的是现场往往会留下大型机械碾压后的立体履带痕迹或附近残留的油脂痕迹。

实务中,森林公安民警在林木类案件现场勘验时,对在犯罪现场显现、固定和提取物证、痕迹等操作方法不够熟悉。勘查前,不注意穿戴手套、口罩等护具,几乎不使用头套、鞋套,直接用手接触涉案物品和痕迹,造成污染;提取唾液、血液、汗液等生物检材,未能放置在通风阴凉处阴干并用纸袋或纸盒保管;痕迹、物证的扣押、查封、保管、登记不够规范,导致涉案物品价值毁损、变质腐烂等。

5.不重视电子数据信息采集

我们将电子数据证据定位为:由电子设备储存或者传输的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现场信息数据主要是计算机信息、现场地理信息(地理坐标位置信息、地形地貌、海拔、温度湿度以及森林资源等)的采集、现场附近视频监控资料、手机基站数据信息、行为人活动轨迹信息,当然也包括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记录资料,但往往这些现场信息数据仍未得到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足够重视,或是缺乏采集这些电子数据的装备和技术,错失了侦查办案的最佳时机。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不够规范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方法、手段主要有四种,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及现场录像。现场笔录是用文字来记载犯罪现场及勘查情况的方法,最直接体现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法律文书制作上,主要问题有:现场勘验检查内容记录过于简单,随意定性,表述不够严谨,如直接表述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应该准确、规范、严谨地用“采伐林木”来表述,在“保护现场情况”一栏应填写:由某某某保护现场,而不是简单地填写“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用词用语不规范,比如“大约100米左右”表述,既用了“大约”,又用了“左右”;又比如“在房屋的左侧”或“在山的右侧”的表述,应当用具体方向、距离表述更为准确;再比如描述项链、戒指、手表,特征的表述“颜色是金色”,应当用“有金属光泽”表述即可;更严重的还有用错法律专有名词的,如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出现“现场搜查出……”字眼,因为现场勘验、检查与搜查有本质的区别,绝对不能乱用,建议表述为“现场检查发现……”

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是现场勘查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是最直观记录现场情况的方法,现场图常见问题主要是现场图的数量少,种类单一,往往仅有一张反映现场所在的方位图,缺乏对现场整体记录的全貌图,此外在图面上遗漏指北针、图例说明;绘图太过于简单,未能完整呈现出现场的情况;比例不正确,现场定位走形;图示标识错误,如刑事案件中心现场的标识应为 ,不能随意使用其他符号标识。

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现场照片容易忽略概貌拍照,难以从整体布局认识现场范围;对盗伐林木或者滥伐林木案件中,对伐根部位、进行细目拍照没有放置比例尺、标号牌,未能反映出伐根的高度与直径,未能做到照相机垂直于伐根进行拍照,拍照未能清晰反映伐痕和整体分离痕迹情况等;在野生动物类案件中,对运输车辆及运输时的情况、储存藏匿野生动物位置,未能将涉案物品的原始状态拍照固定。分段拍摄时,使用照相机或智能手机相机的光圈、感光度等设置不一致,导致照片冲晒出来后无法拼接;照片粘合不注重照片内容的连贯性,缺乏衔接与联系;现场照片编辑时标引线弯折过多或者出现交叉等。

二、对策与建议

随着森林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森林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成败直接影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也决定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高度,森林公安机关应充分认识到现场勘查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主动查摆问题,改正错误,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水平必将有进一步的提高。

1.锐意改革,建立专业勘查队伍

2016年10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化森林公安改革的指导意见》,涉及森林公安改革方方面面内容,改革突出围绕“四项建设”为目标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把握这次改革契机,进一步完善森林公安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层级相应增设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通过选拔、竞聘,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加大人力、经费投入,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现场勘查队伍。

2.建章立制,规范现场勘查工作

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规定和标准,尽管森林公安机关越来越重视现场勘查工作,但相关规定仅是散见于各地的文件之中,其法律效力仍旧偏低。因此,森林公安机关应以地方公安刑事技术、现场勘查技术为基础,结合生态、林业工作的最大特色,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自身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森林案件现场勘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工作进行专项研究,可以借鉴现有的公共行业的标准如“GAT725-2007现场手印检材包装送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研究破坏林木资源犯罪中应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诸如在面积测量、伐根检量、野生动物现场检材采集的等方面的方法,制定诸如“现场伐根测量方法”“动物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等一系列简单易行的方法和规则,使得森林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强培训,提高现场勘查水平

森林公安机关要提高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水平,就必须组织民警进行培训学习,在学习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并及时转化为业务能力,提高现场勘查水平。建议定期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牵头、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举办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业务培训班或者技能大比武,也可以创新形式,开发慕课课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森林公安也应重视森林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方面投入与现场勘查方面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森林公安现场勘查教官队伍的品牌亮点。

4.科技强警,优化现场勘查装备

如前所述,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传统的现场勘查装备不能满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需要,而且地方公安现场勘查装备箱笨重,携带、使用极不方便,森林公安实务部门亟待一套既实用又方便,更适合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装备。

(作者单位 吴刚/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大队李瑾/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责任编辑 刘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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