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若雨
从贵州两起涉林刑事案件思考新时期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创新
唐若雨
2014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森林公安局长坡岭森林派出所在履行日常巡查任务过程中,查获一车无任何手续的木材。经询问,违法嫌疑人交代了与其同伙多次在贵阳、黔南地区盗伐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案情的发展引起了贵州省森林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深度侦查。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2015年2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名,暂扣作案车辆2辆,手锯5把。同时,争取林业技术部门的支持,于2016年3月完成了证据收集,成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是贵州省森林公安机关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盗伐林木案。
2015年6月6日,贵州省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罗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联系买家卖家,利用快递作为运输工具,购买濒危动物球蟒10条,次日通过支付软件向卖方支付货款1200元。6月11日,罗某将2条球蟒通过快递寄出给2名购买者,随后,警方查获罗某待交易的球蟒8条,并追回罗某欲寄出的球蟒2条。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9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2个案例都是近年来在贵州涉及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颇具影响和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即便是传统的盗伐林木案件,也比以往有了不同表现。
一是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较为隐蔽。随着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力度的加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开始呈现出隐蔽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由以前的全天性犯罪转变为夜晚作案。犯罪分子利用夜间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夜间执法人员检查力度小,夜间目击者不易发现;另一方面夜间可见范围小,潜逃容易,为夜间交易提供了便利。
二是作案工具多样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繁荣,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也进行了更新,更趋现代化、便捷化、低成本化和多样化,并且在市场无须任何手续极易获取。如各类伐木用电锯、砍斧、手锯、头灯、对讲机、工具车等作案工具。
三是犯罪人员具有团队性。近年来,森林资源的破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甚至是家庭式、家族式的犯罪。犯罪团伙中内部分工明细,有一全套集采集、运输、销售为一体的一条龙式非法产业链,规模较大、破坏力强、犯罪效率高,给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侦破过程中造成很大的困难。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集体化的主要原因是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
四是犯罪人员雇佣化。从近几年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分析,特别是非法砍伐树林案件,可以看出有很多罪犯在犯罪过程中雇佣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犯罪分子往往以老板的身份参与犯罪,在盗伐林木作案现场中实际作案的人员大多为被雇佣的临时人员。他们以临时雇佣的身份出现,和“老板”之间只是简单的临时雇佣关系,在作案后只需为其支付少量佣金,与其并没有过多的接触,对雇佣之外的情况从不过问,甚至有些被雇佣人员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违法雇佣,一直认为自己受雇于正规公司,对犯罪分子的情况一概不知。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执法部门侦破案件的难度,无法给犯罪分子造成打击和惩处。
五是跨境作案和利用互联网犯罪。跨境流动作案和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出现率明显上升。违法犯罪份子根据森林资源发布特点,充分掌握和利用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薄弱环节,在行政区域结合部实施多地作案,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贩卖野生动物案件,涉及多地区、多行业。犯罪形式隐蔽、有组织,跨区域趋势明显。
针对新时期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我们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任务日愈艰巨,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
一是加强森林保护的宣传。由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多发生在偏远落后的山区或林区,这就造成当地人们缺乏资源保护意识,从而疏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作案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为当地或周边人员,这些人员并没有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认为只要花钱购买了就可以进行砍伐;同时也没有对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认为只要能赚钱就应该大量捕猎,对森林资源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提升当地村民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并且能够提升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侦破。
二是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在我国,森林公安是由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系统和林区的一支武装性质的专门力量,其主要作用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治安、林业改革和建设,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在森林资源和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当前中国的森林公安管理体制不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证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森林公安教育,改善员工知识结构,提升服务水平;二是改革森林公安管理系统、扫清严格执法的制度障碍;三是改革财务管理体制。为森林警察提供财政支持,正确履行职责。通过这些措施,加强森林公安执法队伍建设。
三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开采有一套相关的制度,每年的开采额度由地方上报,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进行批准后进行采伐,采伐量有相应的限额。采伐限额只有在基层生产单位毫无变更的执行下来,国家才能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整体利用规划。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限额采伐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实现。因此,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督和评价指标,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砍伐行为。森林资源管理和队伍建设要特别注意区域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摒弃以往的错误观念,不能只追求经济指标,不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要发挥好森林公安力量的作用就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问题,要不断加强队伍管理,改革管理体制,扫清严格执法的制度障碍真正发挥好、利用好森林公安队伍在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作用。
四是加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处罚力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要靠法律,要尽快确立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在立法方面,森林和其他林木的限额采伐要尽快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及详细的配套措施。刑法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幅度要根据当前形势重新做出调整。在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森林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加强执法。在法律监督、主体监督的监督下,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存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监督参与力度。在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方面,大案要案要及时查处形成威慑,对于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各级机关都要重视,必须及时严格处理,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不能简单地罚款。在我国当前立法缺乏判处“赔偿林”刑罚制度的前提下,适当的应用检察机关在提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公诉案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能够有效地加重犯罪分子的赔偿负担,有利于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对于犯罪分子的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请求既可以是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是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养护的费用;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自行植树造林,其在一定时期内培植的林木如果达到与其破坏的数量相当,民事责任的履行可以作为酌情减轻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涉及面广、形式多样的特点,打击该类犯罪就应该建立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长期专项斗争。
五是不断创新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制和方法。加强森林公安与地方公安的联动;加强多区域公安联动;加强警方和技术部门的合作;加强警方与检方的合作;加大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总之,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环境资源保护。森林保护、开发利用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内容之一,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了应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威胁和挑战,我国已颁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规。但近年来,森林资源犯罪越来越严重,犯罪工具也不断更新,高科技犯罪团伙层出不穷,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通过分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可以发现,这与涉案人员法律素养低、生产发展观念陈旧有很大关系,一些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然资源就应该被开发利用,全然不顾国家可持续发展理念,竞相追逐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对森林资源展开无休止的索取。加上我国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监督与处罚措施实施不到位,而刑法对有关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或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惩处,最终导致这类犯罪日益猖獗。
(作者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责任编辑 刘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