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如何发挥诉讼监督作用

2017-01-25 21:05宿燕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证据

宿燕宇

(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内蒙古 包头)

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如何发挥诉讼监督作用

宿燕宇

(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内蒙古 包头)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形成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格局,这对公诉工作提供了发展的机遇,更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战。结合公诉工作办案实践,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这种诉讼制度的变革,必然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审查起诉工作模式将发生重大改变

在现有办案模式中,审查案件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的证据,有着基本的确信。以案卷材料为基础核实后,将认为构罪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在遇到可诉与不诉之间的案件时,习惯于以起诉消化案件。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将彻底打破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庭审中案件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变化的风险增大,证明犯罪的难度增加,控辩双方辩论的激烈程度增强。对公诉人庭前审查核实证据的方法和任务、法庭证明犯罪的任务均提出了新要求。庭审实质化,使得法官不再依赖于庭前阅卷,而是更多地通过当庭讯问或询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来了解和掌握案件全貌。公诉部门赖以依靠的案卷证据材料,有可能因为证人出庭作证改变证言而不被法官采信,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开庭前审查、核实、固定证据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审查起诉工作模式上需要有新的突破。

2.公诉案件的质量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目前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起诉率较高,不起诉、撤案、退回补充侦查率较低,对某些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没有严格把握,特别是在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方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容易降低证据标准,对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在庭审中辩护人较多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现象的发生。实际上,那些在审判阶段或是在二审阶段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出的“非法证据”等问题,不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被发现,只是审查起诉人员出于各种考虑,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后,每一份证据都必须在法庭出示,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当庭核实。庭审中辩方会对一些存在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更多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如果加上案件证据不充分等情况,就将大大增加无罪判决的风险。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对公诉案件证据的充分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等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3.对审判监督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就是既要有效监督错误刑事裁判,又要有力支持正确刑事裁判,做到监督与支持相互统一,这对审判监督工作特别是抗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抗诉既要合乎法理,又要合乎情理,做到抗之有据、抗之有理、抗之有效,坚持把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审判权威共同作为审判监督的目标和原则,既防止滥用抗诉权,又防止怠于行使抗诉权。

二、公诉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1.提升办案能力和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公诉检察官应当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庭前审查工作要细致再细致,庭前审查起诉工作的每一步都不容疏忽,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都不能疏漏,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辩解都不能忽视,证人的每一句证言都要看清楚,侦查中的每一项程序都要审查。高度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确保案件所有证据合法真实客观;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审查并妥善处理。在证据方面,从根本上看,庭审打的就是“证据仗”。公诉部门除了注重证据的证明之外,还应当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能将成为“辩护律师对抗公诉人的有效武器”。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尽快破解当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种种难题,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并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

2.认真对待提审

公诉实践中,存在不少把提审当作“走过场”的现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公诉人认真对待提审,因为这项工作与案件质量关系密切,必要时还要多次提审;要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特别是其对侦查阶段有无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行为的陈述。通过提审,既可以发现、核实案件证据的缺陷和疑点,又可以提前掌握、预判庭审中被告人可能辩护的问题和方向,还可以面对面地对犯罪嫌疑人作必要的法律宣传和释疑解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案件,除依法合理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外,必要时可以自行补侦或采取公诉引导侦查的方式,补充完善证据体系或核实重点证据。

3.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正确行使抗诉权、用足用活其他审判监督手段,要正确处理监督目的与监督手段的关系,拓宽监督思路,讲究监督方法,采取抗诉监督与发检察建议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及口头监督与书面监督、当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的目的。多种监督手段要用足用活,服从和服务于监督实效。

4.完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为此,公诉工作中应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为了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确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加重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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