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17-01-25 19:33孙海东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过错方婚姻法损害赔偿

孙海东

(210000 南京市玄武湖管理处 江苏 南京)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孙海东

(210000 南京市玄武湖管理处 江苏 南京)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丰富,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举证难、救济范围有限等问题客观存在,有必要从我国法律规定入手,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阐述,并结合实际,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离婚;婚外同居;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按照《婚姻法》第46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可以将离婚损害赔偿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实施了《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如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从而对无过错的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或者物质上的损失,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一方承担相应损失,即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的民事赔偿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首先,发生的阶段特殊,发生在判决离婚的情境中。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由于离婚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合意,所以并不会产生争议,不会走到诉讼的地步。只有那些感情破裂,而双方就离婚具体事宜没能够达成合意的,只能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对于无过错一方,是一种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的行使有必要借助于法院的强制力。其次,损害赔偿发生的条件法定。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由不同的行为方式决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以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在这集中情形下,对婚姻另一方并没有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只是由于不道德,或者违反有关民事义务,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此应当根据具体的形式,使过错方承担对应的责任;以家庭暴力和虐待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这种离婚损害赔偿中,家庭暴力和虐待通常对人的身体实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过错方的身心都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双方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地位是平等的,一旦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身体上的侵害,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种种问题,这对于正确适用该制度,解决现实问题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实践中举证难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因为婚姻更多的涉及到双方的隐私,在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双方隐私的保护,导致实践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在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时候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2.救济手段范围单一

当前,我国对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对有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换言之离婚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诉讼离婚程序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救济范围。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解决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应该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环境进行解决。

1.解决举证难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与我国长久形成的家庭观念和诉讼制度有关。在我国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对于家庭往往更加注重其隐私的一面,对于其中的一些涉及到家庭的问题,往往因为隐私而难以进行举证。再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举证难,和我国的诉讼制度有关。在民事诉讼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权利、责任的均衡,不至于给被追诉方增加更多的压力,我国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样也是遵循这种举证责任分配。

解决举证难问题,可以通过从改变请求权人的观念和重新划分举证责任来解决。应该让权利人明白,权利的维护和家庭观念是两个范围内的事物,积极的主张权利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和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应该摒弃那些影响权利实现的观念,合理维护自身利益。再有,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可以通过加重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方式,解决举证难问题。例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过错方提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则证明其本身具有过错。

2.扩大救济范围

当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双方进行诉讼离婚为前提,并没有承认婚内的损害赔偿问题。但是现实中,婚内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如果不对此进行规制,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严重的影响。我国没有规定婚内救济,主要是出于一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为了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因为一旦允许夫妻一方提起侵权诉讼,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其次,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它个人财产可用于负担损害赔偿时,在婚姻存续期间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用来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我国没有承认婚内的侵权救济。

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根据现实情况,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实际。在国际上,除了离婚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外,很多国家或地区并未禁止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众多的国家法律中都对婚内损害赔偿之诉做出了规定:如果违反了一般法律义务,如配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当然可以适用侵权法。

并且,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一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反而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升级。首先,通过提起诉讼,对过错方是一种震慑,可以有效防止以后类似的情况发生。其次,在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受到威胁时当事人可以不起诉,婚姻法上婚内侵权的规定只能是授权性规范,那么,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对于维护家庭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林秀雄.亲属法讲义·第二版[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2.211-213.

[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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