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有为 不辱使命努力打造新区发展保护和保障的舟山样板

2017-01-25 19:19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虞国平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7期
关键词:耕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虞国平

坚守有为 不辱使命努力打造新区发展保护和保障的舟山样板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虞国平

编者按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职工热烈响应,自觉开展学习研讨,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也带头学习,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本期选登4篇体会文章,供大家学习交流。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围绕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系统提出了多项加强耕地保护的新政策。同时,《意见》又坚持统筹协调与差别化管理相统一,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当前,正值舟山群岛新区、中国(浙江)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重大战略相继获批,绿色石化基地、波音完工和交付中心等一批国家战略项目先后落地。舟山新区肩负着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耕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使命。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如何统筹把握好这两大使命是摆在舟山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一个新区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意见》的出台为舟山如何破解难题指明了方向。

一、要立足国情,坚守国策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我国之所以反复强调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就是因为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政治大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就是保护耕地。现在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3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面对严峻的人地矛盾,是我们始终不可以忽略的基本国情。因此,在大力实施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必须遵循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在抓好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上,必须要突出“坚守”,即《意见》提出的“两个绝不能”,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1.必须坚守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目前,舟山已在全市全面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将耕地保护列入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责任落地生根,舟山早在2009年就率先实行领导干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意见》的出台为持续深化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舟山明确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以及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量及下降率等土地集约节约用地指标作为离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深化、细化、固化,切实绷紧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这根弦。

2.必须坚守耕地保护基层共管

一是要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舟山市已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耕地实行差别化补偿,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已落实以奖代补、地力保护、补偿奖励等资金3240余万元。同时,按照《意见》十四条“统筹推进耕地修养生息”精神,市财政决定对实行耕地休养生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粮大户、农业经营主体和单位,每年另外安排300万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有效调动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二是积极推行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模式,把实施耕地保护约束性和激励性条款纳入其中。例如,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较好的承包农户予以优先安排宅基地审批的奖励,并优先享受村里的其他优惠待遇;对于耕地抛荒、闲置或受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在取消经济补偿费的同时取消其耕地承包经营权,并收取抛荒费等经济处罚。这些条款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后写入村规民约,有效填补了基层土地管理的“空白”和“盲区”。三是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基层所规范化建设。按照“职责要厘清、制度要健全、人员要融合、权责要下方、硬件要到位、工作要顺畅”的“六要”标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好国土资源所作用,形成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合力,真正将耕地保护沉到一线,落到基层。

3.必须坚守耕地保护执法红线

面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存在的查处难、执行难、移交难等难题,舟山市积极构建由乡镇政府牵头的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新体系,打通案件执行“最后一公里”。在全市开展违法用地“亮剑行动”,借助“三改一拆”、无违建县(区)创建有利契机,建立市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在不同场合公开曝光30余件重大案件,通过联合执法,一批历史遗留积案和重大疑难案件有效查处到位。今年,舟山将进一步创新执法监察新机制,以新建舟山市卫片遥感和执法监察指挥中心为核心,建立起巡查管理系统、违法线索(报告、举报)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在线监督系统、法律法规查询系统、统计分析系统“六位一体”的执法监管系统,构建起“天上看得见,网上查得实,地上管得住”,早发现、早报告、早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

二、要敢于担当,奋发有为

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仅仅是基础,面对实施国家战略中的耕地占用刚性需求,实施好耕地占补平衡是关键。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必须要实现“有为”。

1.要在土地全域整治上有所为

以全面建设“海上花园城市”为目标,优化空间布局,加速推进“大岛建、小岛迁”工程,研究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进渔农村集聚区建设,结合地灾搬迁等实施全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一是规划先行、多规融合。结合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深化多规合一,重视村镇空间布局和集中居住点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理环境、人口变动、产业布局、耕作半径和村庄整合等因素,合理布点农房集中居住区域。二是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实施“绿心绿肺”工程,将健康、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主题融入城市发展核心,树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是新区“绿心绿肺”的理念,在规划上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是多途径全方位推进。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搬迁、废弃矿山治理、矿山复绿等工程,科学设置项目区,规范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要在节约集约用地上有所为

2016年,舟山市成功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舟山将持续抓好巩固提升,始终把挖潜增效、创新模式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点和突破点。一是严格规划管控。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提出的管控细则实施用途管控。严格实施土地预申请制度,在规划、计划、占补、供应四个环节把控准入,特别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实施专业论证制度、经济调节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落实源头管控。二是全面推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贯彻实施省、市有关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市场主体利用开发低效用地的积极性。三是创新土地利用新机制。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同时,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的办法、路径和政策措施,为探索创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机制,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提供政策储备。

3.要在科学垦造耕地上有所为

舟山地处海岛丘陵山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可供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极为有限,因此舟山在实施垦造耕地时,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科学论证、规范实施,立足海岛资源特点,将实施废弃盐田和围涂造地作为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最现实、最经济、最可靠和最切实可行的途径。“十三五”期间,舟山计划实施废弃盐田和围涂造地造地4.2万亩。今年,已启动了舟山历年来最大规模的岱西废弃盐场复垦造地工程,项目区内地势平坦,具有良好的土地复垦潜力,可垦造耕地5500亩,新增水田2500亩,将极大地缓解舟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特别是水田的占补平衡压力。同时该项目经科学规划论证,将垦造耕地与打造现代农业园区相结合,培育形成现代农业观光旅游新业态示范区,将有效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有机结合。

三、要创新谋划,积极作为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事关十几亿人的吃饭大事。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一个涵盖政治、生态、经济等多方面平衡的综合性命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要创新谋划,长远谋划,积极作为。

《意见》要求,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耕作层是耕地精华,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对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土地管理法》未对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进行强制要求和刚性规定。当前,《土地管理法》正处于修订期间,为更好地落实《意见》精神,建议在法律层面上出台相关约束性条款加以特殊保护。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因此,在今后土地整治开发中,要注重采用经济手段,充分调动占补主体的积极性,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集资、投劳、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采取独资、联营和股份制等联合方式参与耕地补充。同时,对新开垦耕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发放“新增耕地耕种和管护补助费”,让新增的耕地“有人种、能产出、得收益”。

站在发展腾飞的历史时刻,面对保护耕地生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我们深感重任在肩,全体舟山国土人必将以更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有为、不辱使命,努力打造舟山新区发展保护和保障的舟山样板,努力谱写走在前列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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