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树奎
当前经济结构中,服务业占比大幅上升,尤其在专业服务业加快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导方向的大背景下,业内期盼资产评估法的配套法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终于出台了。《监管办法》内容详实,措施有力,让我们既体会到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深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信心与决心,又领悟到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以供给侧结构性新办法深化资产评估行业改革、释放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活力的智慧与魄力。
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元年,资产评估法作为行业根本大法问世;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之年,《监管办法》作为资产评估行业深化改革、依法强业的重要成果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的改革发展进程,注定与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紧密相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能够解决我国经济领域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良方,也必将能够统筹解决束缚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诸多瓶颈问题,开创资产评估发展新纪元。
人才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执业资产评估师逾3.3万名,资产评估从业人员10多万名,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现实中,不断增长的资产评估业务需求对评估人才数量和质量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我国资产评估师队伍年龄断档严重,30-40岁的能够或者即将引领行业未来发展的资产评估师占比较小,且呈现下降趋势,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急需更多新生力量。以北京为例,2005年至2015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师平均年龄由38岁增长至45岁。
对此,资产评估行业一直在探索考试制度改革。去年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法明确提出:“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此次《监管办法》一以贯之地提出:“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师资格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相比于此前大学本科毕业三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一年才能报考的情况,资产评估法和《监管办法》采取“宽进”的方式,相应降低资产评估师报考门槛,将吸引更多人才报考并加入资产评估行业,从而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储备,真正从源头为资产评估行业引入人才“活水”。
与此同时,《监管办法》明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以及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这一兼容并蓄的举措,不仅强化了资产评估行业不同专业领域之间的人才交融,而且吸纳了大量具有评估专业知识背景、实践经验及从业愿望的专业人员,从专业源头为评估行业引入人才“活水”。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人才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第一资源,《监管办法》与资产评估法一脉相承,为资产评估行业人才万马奔腾注入了源头活水,将从源头上激发资产评估人才活力,从根本上缓解束缚行业发展的人才瓶颈问题。
机构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核心主体。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3300多家、证券期货资格资产评估机构69家,行业收入总体上不足百亿,机构收入规模和地域分布不均衡,同质化竞争情况比较突出。评估机构只有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春风,自我创新服务、自我升级产品,评估行业才能满足不断提升的社会经济需求,才能不断发展与壮大。
《监管办法》着力要求评估机构加强自主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相关制度,依法承接和办理评估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这些举措,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提质增效筑起了制度篱笆,有利于机构在此基础上不断开拓新兴业务、延伸服务链条、推动转型升级,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国企、民企等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和国际化战略。
与此同时,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资产评估法和《监管办法》进一步为资产评估机构发展进行外部“松绑”。对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评估师股东专业类别及股比不再设限,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满足了评估机构对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从而让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更加强调专业特性,更加注重差异化竞争,既为特大型、综合型、集团型资产评估机构崛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诸多中小型评估机构的特色发展留足了空间,可以有效地促进大中小型评估机构均衡发展。
这些制度安排极具深意。从专业层面来说,评估师可以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形成组合,共同承担评估业务,这既扩展了评估队伍的来源,也拓展了评估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从综合发展来说,评估机构可以顺应“互联网+”、“工业4.0”发展潮流,吸纳掌握现代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员,并根据科技、产业和评估专业之间的贡献与相互关系以及机构战略发展的内在需求,来决定机构治理结构,从而使评估行业真正实现智能化改造、创新性升级、国际化突破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兼顾“管”与“放”政策环境下,做好“加减法”,依据资产评估法与《监管办法》,通过切实的简政放权,为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与产品升级夯实制度基石。
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奠定了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定地位。资产评估法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确立了资产评估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形成了以资产评估法为纲领,由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共同组成的全面、系统、完整的资产评估法律框架体系,开启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治业的新时代。
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财政部迅速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相关配套制度等,并提出将加快出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评估法落到实处。
《监管办法》的正式出台非常及时,它将进一步推动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抓紧清理和修订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规定,建立新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规范执业,进一步理顺评估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净化、建立和谐有序的评估执业环境。在资产评估法和《监管办法》的规范指引下,资产评估行业的法治环境将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的氛围将更加浓厚。
在新常态的评估行业监管环境下,评估机构只有依法依规执业,遵循市场化发展的规律,机构坚决树立起法治意识、准则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才能适法生存,适境发展。
长期以来,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资产评估服务,分别由五个部门管理。资产评估法以高度的智慧,在明确各个专业领域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由各评估行业协会深化各个专业发展的基础上,打破了各类评估机构不能交叉执业领域的壁垒,促进了各领域评估机构的融合发展、各评估专业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合理的、有效的执业管理模式。
也就是说,资产评估法超越部门利益藩篱,站在市场经济和价值服务顶层设计的高度来建立和调整专业管理及评估相关各方的相互关系,来构建包括委托方、评估方、监管方和行业协会等当事各方在内的一个有序共生的生态体系,并规范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于此,《监管办法》详细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对“委托人”相关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厘清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来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来促进评估执业质量提升和行业规范发展。此举有利于破解评估执业中影响评估质量提升的乱象,更好打造评估生态良序体系、创造评估执业和谐环境。
可以说,资产评估法和《监管办法》均从制度监管和法律追责等方面,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评估行业需要以此为指引,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依法执业、依法强业。而且,当前监督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相关各方既要共同加强行业自律,也要合力营造有序共生的评估生态体系。
总之,《监管办法》是资产评估法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是资产评估行业法治体系的重要利器,是资产评估行业依法兴业的基础。中评协五代会上,财政部肖捷部长在贺信中指出: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资产评估行业要认真研究学习新办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专业卫士;要创新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成为传统咨询服务业升级转型的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