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波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研究生部,沈阳 110004)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探析
李 波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研究生部,沈阳 110004)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统计,贫富差距问题仍然是我国的重要问题之一。而且,中国的相对收入差距虽然在逐渐缩小,但是绝对收入差距还在持续拉大,在中国社会不公的现象依然不容乐观。当下,人民并没有认清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并且错误地认为收入差距将会越拉越大,而且很多人把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归咎于现在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上,认为应该对我国现行的分配方式进行调整来解决现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进行深刻的分析,从而能让人民更好地认识收入分配不均的根本原因,能够更好地坚定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随着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不断变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政策将会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这必将有利于增加居民的劳动收入,也将逐渐缩短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中国梦增加动力,促进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按劳分配;生产要素;认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政府将“管理”列入生产要素行列,至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逐渐完善,既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又完善了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制度。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上,政府又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进行完善,提出人民的收入要同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同时劳动报酬也要与劳动生产率相适应的要求。这两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从中可以体会到党和国家对我国现行分配方式的认可。同时,我们也可以体会到国家从原先的重效率轻公平到效率与公平都要重视的转变。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分配政策进行分析,不断加大对我国现行分配政策的认识。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首先,我们要知道我们现行分配政策的具体内涵,这是基础;再次,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分配政策,分析其必要性;最后,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来对待现行的分配政策。
现如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它们分配的依据又是什么,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简单的解释和说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内涵以及分配依据如下:
(一)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与条件
简单地讲,按劳分配就是在我国公有制范围内对新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实际上也就是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按照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就是按照个人提供社会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为依据来进行分配。从劳动的数量来讲,谁工作的时间长并且劳动繁重,谁的劳动收入就高。谁的劳动时间短并且劳动任务轻谁的劳动收入就低。从劳动的质量来讲,谁劳动的复杂程度高,完成的劳动质量好,谁的收入就越高。谁劳动的复杂程度低,完成的劳动质量差,谁的劳动收入就低。总地来说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人,没有权利向社会领取报酬,即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者将不得[1]。同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国家中,如果没有劳动的产权,也无法参与到新价值的分配。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天赋,有的人适合教学,有的人适合当工程师。因此天赋不同所带来的收入也就不同。这实际上承认了劳动者的能力是他们的产权,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就是以劳动者的产权进行分配的。缺少劳动产权也就无从谈起按劳分配,例如,监狱中的囚犯,他们即使劳动了也不能参与到新价值的分配。劳动力产权才是按劳分配的条件与核心。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内容与条件
生产要素是指在提供劳务和物质生产的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包括劳动力、土地、技术、资本、信息、经营管理等等。社会中的各种生产要素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因为新价值是由人创造的,也就是“活劳动”,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来源。但生产要素却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条件,也就是价值创造中的“物”。如果没有各种生产要素“物”的参与而只有“活劳动”也是创造不出来价值的。按照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是按照其在生产中投入的多少以及其稀缺程度与贡献来参与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其投入的比例越大,它得到的回报也就越大;投入的比例越小,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回报也就越小。在创造新价值的过程中生产要素的贡献越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也就越大,生产要素的贡献越小,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也就越少。当然,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回报也与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有关,生产要素越是稀缺它得到的回报就越大,富足的生产要素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来说所得到的回报也就偏少,即物以稀为贵。
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是什么呢?不言而喻也是生产要素的产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一般不可能全部集中在国家或者一个人的手中,必然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生产要素的产权所有者根据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必然会要求分享新创造的价值,否则生产要素所有者让其闲置也不会被其他人利用的。所以拥有生产要素资本产权的就要求分享利息,拥有生产要素技术产权的要求分享转让、使用的收入,拥有劳动力产权的就要求拥有工资,拥有土地产权的就要求得到地租。但是没有生产要素产权的生产要素是不能排除别人使用的,也就无法从这种生产要素得到收入。因此,生产要素产权才是分配的核心。所以不管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都是按照产权进行分配的,产权是价值分配的核心和条件,没有产权就无法分配到新的价值。
讲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生产要素分配并不相同,如果两者相同那就没有必要谈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了。有些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包括按劳分配或者是代替按劳分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按劳分配与在生产要素分配中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其实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按劳分配中的劳动是人类的生产活动过程,从“量”上看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花费的社会必要时间[2]。从劳动的“质”上看,即劳动者劳动的熟练程度与技术水平,劳动者的收入也要受到劳动者的劳动“质”的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就是按照劳动者劳动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衡量的。同时必须要指出的是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不是商品,而生产要素中的劳动显然是指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市场中劳动不可能成为商品,只有劳动力才能成为商品。这里的劳动力是指人类劳动过程中要使用的,并用于改变生产资料的能力。劳动者所得到的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得来的,劳动者的工资不仅要受到劳动者能力的约束,而且还要受到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影响。并且,按劳分配只存在于公有制的范围内,而按劳动力分配存在于非公有制的范围内,比如在私营和外资经济中存在。搞清楚它们两者的区别才能谈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必要性。当然两者结合的必要性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的分配方式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分配的性质。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逐渐转变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便是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生产力发展,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已经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已经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党和国家也认识到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该顺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如果所有制结构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那么这种所有制结构就应该进行调整。因此,我国对当时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并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所有制经济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分配方式也由从前单一的按劳分配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及按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多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因此,无论是国家的所有制结构还是分配方式,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分配方式与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方式,但分配方式对所有制结构也具有反作用。
(二)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需要
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同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中市场起支配作用的能力,这是两者的结合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创举。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整套的市场机制,其中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等,为使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必然要求生产要素的分散,也就是说生产要素所有权要掌握在不同人的手中。如果生产要素所有权掌握在一个或者几个人的手中,根据边际效益必然无法使生产要素利用的最大化,这必然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生产要素的配置要经过市场来配置,那么市场必须满足其所有者所提出来的收入要求。如果收入不能反映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要求,那么市场也就无法最优化地配置生产要素,也就阻碍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建设。并且,生产要素是创造价值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市场配置资源必然要求收入要满足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要求,这也体现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时,我国居民收入的绝大部分仍然是通过按劳分配这一途径来获得,要让人民富裕起来就要调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让老百姓的生产要素参与到社会的生产过程中,从而获得相应的回报。所以,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也必然要有适应的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三)生产力不足的状况所决定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实现了基本小康,但是离我们共同富裕的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变。因此,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依然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要发展经济就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要积极调动“人”即活劳动,还有“物”即生产要素两方面的积极性。只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不调动“物”的积极性,必然不会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必然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只调动“物”的积极性而不调动“人”的积极性也是行不通的,因为人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只有“物”而没有人的参与,“物”也是一堆死物,“物”不创造价值却是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因此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要调动。这也就要求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人”和“物”两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我们传统认识以为按劳分配不会导致收入差距,收入差距主要是由按生产要素分配带来的,因此对我国现行的分配政策进行指责,并且希望通过改变现行的分配制度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实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只不过前者导致的收入差距小而后者导致的收入差距更大,因此我们往往忽视前者而突出后者。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前的按劳分配虽然带来了收入差距,但是收入差距过小不足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而过大的收入差距对社会的发展也没有好处,收入差距过大可能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适当的收入差距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才有好处,只是我们不能很好地控制收入差距这个“度”,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我国现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调整心态平淡地看待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一)收入差距存在的合理性
有人说,按劳分配是不会导致收入差距的,而扩大收入差距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导致的,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提供给社会劳动的“量”和“质”为依据来分配收入的。劳动者在“量”和“质”上是存在差别的,这也必然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是存在差距的。并且这种差距会随着社会的扩大再生产而逐渐扩大。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时期也存在收入差距。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存在使得生产要素的产权多样化。而价值的创造需要“人”和“物”的结合,由于人的能力有差别而且生产要素的产权多样化,每个人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必然存在差异,而且稀缺程度也不相同,这也就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必然存在。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我们社会现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发展生产力,而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让一切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因素得到充分调动。所以,收入差距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二)过大的收入差距只是暂时性的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不同特点就是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3]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要求一部分地区和人民通过合法劳动来实现先富,现在的问题是先富的地区是富起来了,可他们并没有带动落后地区达到共同富裕,这也让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产生了疑虑。但是我们应该坚定地完成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要认清现在收入差距存在的本质,不能被其表象所蒙骗。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收入差距的过大现象是暂时性的。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达到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的目标。收入分配不只是在微观方面进行分配,还要通过宏观经济的调节来实现社会的效率与公平。虽然并没有做到十分完美,但是随着我国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正在不断地完善,在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下会不断地实现社会的公平,而且我国也在积极地借鉴发达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有益经验。所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差距就一定会逐渐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当然这还需要时间,但我们应该看清收入差距过大只是暂时性的现象,我们一定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差距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处理。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应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丰收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关系》的文章中,提到“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劣对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4]。因此,我们不能故步自封地盲目地追求按劳分配,分配方式应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调整。现在实行的分配方式既没有采取单一的按劳分配也没有只采取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两者的结合。这充分调动了社会中“人”和“物”两方面的积极性,并能促进我国社会进一步发展。实践证明,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我国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现状,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现结合的分配方式的长期推行,必然会促进我国经济的进步,也必然为中国梦的实现增添动力。
[1] 赵丽莎.对我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2011,(1).
[2] 董旗.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与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几点认识[J].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1,(2).
[3] 杨武,韩德坤.略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94,(4).
[4] 马丰收.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关系[J].企业家天地,2007,(8).
〔责任编辑:崔家善〕
2017-02-10
李波(1991-), 男,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
F046.1
A
1000-8284(2017)04-0039-04
国情国策研究 李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探析[J].知与行,2017,(4):39-42.